当前镇工会工作现状与建议

为了把握乡镇工会成立以来工会工作开展情况,更好地完善镇工会组织建设和发挥镇工会的作用,最近,我们组织了调查组,深入到我市24个镇采取座谈走访、调研等形式就乡镇工会组织、作用发挥、工会地位等工会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调查情况及其建议综合如下:

一、当前乡镇工会工作的基本评价

乡镇工会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应运而生的,作为地方(市)、区总工会与农村基层工会联系、沟通的中间环节。乡镇工会从成立至现在,在围绕改革工会职能,抓好镇属新经济组织工会组建,贯彻实施《劳动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镇属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其它组织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显示其独特的社会职能。从调查显示,我市从1996年24个镇建立工会以后,部分镇能正视现实,围绕镇的经济建设中心,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镇工会工作的规律和途径,在履行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加强镇属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有关镇党委、政府的认可和支持。如我市澜河镇工会,近几年,该镇工会根据上级工会提出的工作重点,结合山区镇的工作特点,开展了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成为当年韶关市内签订首份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乡镇,1999年还根据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的文件要求,又在全镇所有镇办企业中推行了厂务公开制度,2000年全市24个镇工会,结合各镇的实际情况,积极配合市总工会狠抓了镇属所有新经济组织建立工会组织工作,这为我市工会组织向镇、村拓展和延伸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调查中发现,粤北山区乡镇工会从1996年成立以来,由于受经济结构、政治体制、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大部分乡镇的工会工作也不尽人意,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工会工作排不上位。从调查显示,从1996年开始,各镇虽然按要求建立了工会,但始终没有把工会工作排上镇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日常工作之中,使90%以上的镇工会,工作无计划、无活动、无专人管、无作用,镇工会形同虚设建不建工会与过去一样。

二是镇工会主席(或工会干部)难以落实到位。在1996年建立镇工会之初,所配备的工会主席大多数已人离位空,其空缺工会主席又因党政机关、乡镇机构临近进行改革,而使乡镇工会主席因人员变动而得不到及时补充,各镇的工会副主席也因乡镇农村工作事务太多而无力顾及工会工作,于是造成乡镇工会工作平时无人抓,市总通知开会随意派,甚至有的乡镇根本不到会,镇工会成了有“寺”无“主”。   

三是乡镇领导对工会认识不到位。从调查中

了解到,大多数镇党政领导对工会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认为在粤北山区的乡镇建立工会组织只是政治需要“摆设”而已,发挥不了很大作用,因此,多数镇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党政领导对工会工作重视不够,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对建立工会也不积极配合,甚至不支持。

四是乡镇工会活动经费落实不到位,从调查表明乡镇工会从成立至现在,其工会经费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造成有工作积极性的乡镇想开展工会活动,也苦于没有工会经费不敢开展,没有工作积极性的乡镇也借口没有工会经费不想开展,而使镇工会有名无实。这四个不到位极大地制约着乡镇工会活动的开展、作用的发挥、职能的履行,致使目前乡镇工会处于工会干部业务素质差、工会工作开展差、工会作用发挥差、工会在社会印象差的现状之中。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从调查分析,造成目前乡镇工会处于“四不到位、四差”现状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方面:

1、济结构的制约。由于目前我市仍然以农业为主,全市450多万人El中,农村农业人口已占82.41%;工业基础薄弱,特别是在乡镇,改革开放初期一涌而上建起来的镇、村办企业,由于规模小、基础差,加上无品牌、经营管理差而使乡镇企业65%以上目前处于停产、半停产、甚至关门大吉了事的状态。从调查来看,目前我市部份乡镇仅保留的镇办企业,就是林场、电站或少数凉果加工场,有些镇就根本没有镇办企业。镇区内的私营或个体业,也不过是家庭式经营,无规模,无雇工,这样乡镇的工作重点就难于放在抓企业上,工会难以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中找到发挥作用的空间和机会。因此,这是造成工会工作在乡镇排不上位的原因之一。

2、工会工作没有列入各级党委的重要工作考核内容。从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工会工作在地方工会特别在乡镇难以较好的开展,其原因之一,就是工会工作还没有真正列入各级党委的工作计划、安排和工作考核之中,说重视也不过是各级党政领导在会议上作一下指示,党委、政府转发一下各级工会提出的有关重点工作请示报告文件,而没有将工会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日常工作中的一个内容来安排和考核,这样处于以农业为主的县(市),各镇的工会主席都是由党群副书记或副镇长来兼任,这些镇领导由于事务多,农村中心任务重,而使他们对工会工作兼而不管;管而无用,因为在乡镇,工会工作没有列入其工作政绩考核之中,做不做、管不管,影响不了这些兼职主席的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因此,造成目,前大多数乡镇的工会工作无着落,对上级工会布置的任务只能停留在“头脑”中,记在“笔记本”上,情况好的,对工会有一点认识的乡镇也只能指定一名具体办事人员或镇工会委员兼管工会工作,而这些镇的中层干部份内工作本身就很繁重,硬性任务也很多,完不成就要扣奖金、补助或工资,因此,他们对工会工作“无心”、“无力”,对上级工会布置的任务能拖则拖,对实在推不了或拖不过去的事,也随便敷衍一下。,应付了事,反正做不做一个样,对本人工作政绩无影响。这是导致目前粤北山区镇工会工作处于“有事无人做,无人愿意做,做也白做”的尴尬境地的重要原因。

3、工会无经费,是镇工会难以开展活动的根本原因。由于目前在粤北地区的所有镇工会的活动经费:一是没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二是没向各类企业收缴;三是镇政府不拨给,因而镇工会成为一个“空壳子。其主要原因是:一是山区镇的企业不象珠江三角洲的乡镇镇企业有规模、有效益,而是处于欠债亏损状态,谈不上所得税前提取工会经费,因为他们没有利润,即使有一点利润也全部上交了所在镇政府。所以这些企业厂长(经理)认为,提取工会经费只有在计划经济时期才能行得通,那时工会经费,企业可以得益,反正亏与盈是国家的事,企业只负责生产,不负责销售。现在市场经济提取工会经费等于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提取工会经费越多;企业亏损额越大,对企业的成绩影响更大,所以这些乡镇办的企业根本就不提缴工会经费;二是在山区县(市)区的乡镇其财政也十分困难,当地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农村中心任务如山区综合开发、计划生育、农网改造、乡镇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都难以应付,何况在乡镇排不上位的工会工作,就更没有希望镇政府拨给工会经费;三是在镇属范围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其交税方式,都是由当地工商、税务部门按其经营规模大小进行定额缴交,税前提取工会经费,没给他们带来什么好处,他们认为,向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收缴工会经费等于“抽他们的血”,在他们口袋中掏钱,所以他们拒绝缴交工会经费;四是镇机关的工会经费,当地县(市)财政又没有列入财政预算,使应该由财政拨给的工会经费也落了空,由此,导致目前镇工会“无人管、无经费、无活动、无作用”的“四无”现状。上述存在问题如不逐步加以解决完善,今后粤北山区的乡镇工会组织,也包括新经济组织工会,将以“无果”而告终。

三、几点建议

1、加大对工会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市有关工会工作文件的宣传学习,建议全总、省总及地方总工会,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的联系,争取他们在举办由党政领导、企业、厂长、经理、职工群众参加的各类培训班时,应将工会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等知识列入培训内容。同时各级工会组织应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和宣传工具,进一步宣传在乡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建立工会组织的政治意义,宣传工会的性质、职能和作用。以此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对工会工作重要性的再认识,从而赢得他们对工会工作的重视与支持。

2、建议省总工会要加强与省委、省政府的联系,争取省委在作出工作安排、计划时,应将工会工作列入省委工作的一项内容,并列入省委对各级党委年度工作检查考评的范围,促使各级党委把工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以此解决工会工作在乡镇排不上位的矛盾。

3、建议全总、省总应积极争取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尽快研究制定落实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含乡镇)的工会经费的提取拨交列入财政预算的文件和制约措施,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直接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提代拨,并按照江西省的做法由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发文,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的提取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保证乡镇工会的活动经费和工作的正常运转。

4、建议上级工会多与各级党委、政府联系,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党政机关、乡镇机构改革的方案和措施时,应明确乡镇工会干部的编制、工会领导的职数,不够条件设专职工会主席的乡镇也要明确由党政副职领导兼任镇工会主席,并形成一种干部制度来管理、任免,以确保乡镇工会主席的延续性。

5、建议全国总工会在组织修订《工会法》时,应对以下内容条款进行修改:一是要明确规定地方总工会干部的工资、福利、养老保险金、住房基金、医疗基金及行政经费应与团委、妇联或党政机关一样同等待遇,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由财政负担,以此解决目前或今后地方工会经费人不敷出的困难,使工会经费用于组织会员活动和扶贫帮困的费用上,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总工会留成工会经费只是“吃饭经费”的问题;二是对《工会法》第二条、第三条款应作适当的修改,从目前全国开展新经济组织工会组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来看,原《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自愿”二字与目前各级工会组织开展新经济组织工会组建工作有矛盾。因为从目前开展工会组建工作了解到,从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到粤北山区,在开展新经济组织工会组建工作中,虽然各级工会都花了九牛二虎之力进行宣传发动,但是在动员员工加入工会组织上,大多数员工都不是自愿申请加人工会组织的,而是通过行政措施,要他们加人工会组织,所以,我们认为应将第二条款所说的“自愿”二字,修改为“工会是由职工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应将第三条原规定的职工人会条件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个体工商户中以工资或经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是中国工会的会员,享有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以此解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是否可以加入工会组织的矛盾和在新经济组织建立工会组织困难或员工不加入工会组织的问题;三是在修改《工会法》时,对工会经费的提取方式应进行修改,应将原规定的“工会经费在所得税前提取,改为在增值税前中提取”,以确保工会经费不论在效益好的企业和亏损企业都能得到提取工会经费的益处,以此解决目前各类企业不提、少提、漏提和不上缴工会经费的实际问题。从而确保各级工会,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提供经济和物质保障。

6、建议省总工会在开展工会工作竞赛考核评比时,特别是对乡镇工会工作、新经济组织工会组建工作检查考核时,应分类进行,分类考核,应把“珠三角”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山区市县(市)经济不发达地区分类进行,这样有利于调动各类地区工会干部的积极性,促进工会各项重点工作的完成。

(执笔:吴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