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国有企业现代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完善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保障职工张企业的主人翁地位与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市公司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集体控股公司,下同)改造已经有几年的时间了,然而,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障碍。

一、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我市公司制企业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从统计情况计算

1、公司制企业:2000年比98年、99年分别增173户、131户;

2、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企业数:2000年比98年增加了246户;

3、工代表参加监事会企业数:2000年比98年增加了302户;

4、工会主席进入董事会企业数:2000年比98年、99年分别增加160户、68户;

5、工会主席进入监事会企业数:2000年比98年、99年分别增加了171户、13户。

总的看来,职工代表参加“两会”的发展势头不弱,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与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发展基本同步,工会正副主席进入“两会”每年都有所增加。这说明: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以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在积极探索完善企业领导体制方而是重视的。尤其是企业工会加强了研究,加大了工作力度,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按照全总提出的实现工会工作“五突破一加强”,在推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这项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全市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建制率不高。近两年通过努力,虽然有所改观,但由于98年建制起点低,致使目前差距仍然明显。尤其是工会正、副主席以职工代表身份进入董事会的企业还不到50%,进入监事会仅仅是51.5%,呈下降趋势。这是与企业改制发展的要求,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新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落实职工主体地位,在企业内部建立相互独立、互相制约、互相促进,体现企业领导胆识才干与广大职工聪明才智相结合的“管理科学”体制不相称的。

二、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规不完善,政策难落实。

《公司法》有关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规定不完善。《公司法》只是对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作出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就没有明确规定了。因此,有的企业以没有法律依据或“两会”没有职工代表不违法为理由,拒绝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另外,《公司法》没有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更换作出规定,结果操作起来比较混乱,出现各司各法或一厂一策的状况。有的部门和公司经营者法制观念、民主意识淡薄,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自行其是,加上缺乏监督执法的主体和相应的罚则,给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带来很大的难度。

(二)认识上的偏差大。

有的企业领导认为职工代表素质低,参与决策能力差,进入高层决策机构不利监督机构也是摆设。因此,有关方面与工会协商时,认为职工的民主权利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来实现就可以了,职工代表参加“两会”不予考虑。国外的管理经验学不好,只是站在资本的立场上,脱离国情,认为公司制股东是企业的主人,谁股份大谁说了算,职工是打工的,职工代表没有资格参加“两会”。

(三)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有个别转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不是同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出现空位。有的企业决策机构与执行结构不分离,重大问题仍沿用“工厂式”的管理模式,董事会、监事会基本上是改制前领导班子中的党政领导,管理人员。这样,就造成职工代表难进“两会”,即使进入了,也难以发挥作用。

(四)相关制度不健全,“两会”运作不规范。

一些公司制企业建立董事会、监事会以后,没有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工作开展不正常,以行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义制决策。值得注意的是,职工代表参加了“两会”,但大多数的企业没有订立必要的工作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一年出席几次会议就了事,至于自己有什么职责,应该做些什么,怎么去做就讲不清楚了,有时还要倒过头来,询问工会该如何议政。这样的工作无制度,无规则,无章可循,真地有如摆设。

(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素质不高。

不少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反映对自身职责不明,对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不熟悉,看不懂资产营运报表、财务状况报表。虽然“两会”会议议题提前掌握到手,但是,基于素质原因,缺少广泛征询、收集研究职工意见和建议,决策时很难发表见解,成为尤主见董事,说到监督就更难人手。

三、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几点意见   

(一)提高时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认识。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省、市在贯彻《决定》的文件中分别明确提出:“推荐优秀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会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董事会,应有职工代表参加。”“推荐优秀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充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党中央、省、市的要求,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企业公有制性质、公司制改造实践的结果提出来的。因此,要提高各级领导的认识,特别是改制企业党政领导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省、市有关要求上来。要充分认识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职工作为劳动者和所有者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体现主人翁地位权利和利益,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民主管理的客观要求。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典型和经验,营造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舆论氛围。把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看作是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依托,架起工会、职工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优势互补的桥梁、从而在企业改制的源头上,依法自觉地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   

(二)建议《公司法》进行第二次修改。

《公司法》应当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要有职工代表的问题做出规定,同时,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关规定不明确的条款进行修改,要明确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身份、比例、产生的形式和程序。从实践来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该是相对于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代表而言,其身份应当是企业劳动者的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工会方面的代表。为了能够有效发挥作用,职工董事以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四分之一,职工监事占监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比较适宜。形式和程序,按照全总、国家经贸委、体改委96年联合行文中规定的:“造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职工提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当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罢免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不需要股东会的批准和任免。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不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三)采取措施,依法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

一是建章立制。建议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总工会依据《公司法》制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指导性文件。对建立制度的指导思想、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选条件、比例设置、选举产生、工作程序、权利义务、工作制度、权益保障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尤其要突出工会主席、副主席作为候选人依照法定程序进人董事会和监事会,使建制有章可循,规范运作。从根本上改变“因企制宜”、“因人而易”的状况。二是抓住机遇,努力争取。工会要配合企业改制,从源头上积极参与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工作,争取有关部门和党政的认识和支持,在企业改制方案中,明确职工代表应当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努力做到企业改制的同时,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三是实行监督制约。,把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作为执行法规和转制公司规范运作考核的一项指标,确立企业经营者落实制度的责任。对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制度的改制方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不予通过,上级有关部门不作批准。已转为公司制的企业,特别是没有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发挥作用。

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必须制定一套规范的工作制度。工作制度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地位、权利义务和利益,能够理直气壮地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董事会、监事会议题的提前送达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按期通报,定期巡视检查,向职代会述职报告工作等相关规定;三是创造必要条件,为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作用提供服务和保障。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经常与职工保持联系,在参与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征询、研究、论证,正当行使职权。

(五)提高素质。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代表职工参与决策和监督的质量。那么,首先要把好推荐选举关,把懂生产经营,会内部管理,晓财务账目,有业务专长,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敢于表达意见,责任意识的职工代表选进董事会和监事会。其次,企业和工会有责任定期组织职工董事、监事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建议省、市工会干部培训学校与有关部门合作,开设专门的培训学习班,聘请专业老师讲授相关知识,邀请有经验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现身说法,介绍参加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做法。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现代企业管理水平、法律政策水平,增强代表意识、维护意识、参政意识和履行职责的本领,从总体上改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比其他董事素质低,有政议无主意、无见解、不敢议的被动局面。

几年来,通过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我们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面对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我们仍然要不懈地努力,不断进取,在建制中求作为,在作为中去完善,在完善中促提高,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推进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作者单位:广州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