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接受程度是工会活力的源泉
一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多种劳动关系并存的特点,既使工会工作充满了机遇,同时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从整个工会工作的状况来看,呈现了一定程度的被动态势。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与活力随之遇到了强烈的挑战。如何使工作由被动向主动转变,使工会活力增强,源泉在于职工,在于职工的觉醒与素质的提高,只有职工素质提高了,意识觉醒了,明确认识到自己作为一个群体或一个社会阶层,必须有一个合法的组织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工会才有希望。可以说工会与职工的关系就是鱼和水的关系。工会这条“鱼”离开了职工这池“活水”,就会因缺氧而窒息死亡。
为什么喊了多年的工会活动方式、组织方式的改革,没有喊出一个切切实实的内容来,恐怕与我们工会上下还没有切实认识到“鱼水”关系有关。长期以来,工会没有以组织者的身份去宣传职工、发动职工、提高职工,而是绕过职工直接去做具体的事。比如签订集体合同,目前仍处于“工会要代表职工去签订”的阶段,因此,难度大,履约率也大打折扣。由于在实践介入中,职工处于无知、被动状态,工会开展集体合同工作也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有的职工可能认为工会的某一行为只是代表工会作为一个组织的行为,并没有代表职工的意愿,(也即是工会与职工的关系问题,究竟处于什么状态,目前从理论上虽然很好解释,然而实践中却难尽如人意)。再如新建企业工会组建问题,也是工会要去组建工会,而不是职工要去组建工会。我们在实践中迷失了主体。把本应由职工去做的事情变成工会去做的事情。结果工会与职工的距离越来越远,甚至对工会组织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面对这种状况,我们是怨天尤人,还是积极应对呢?正确的选择应当是后者。怎么办?只有一条出路,那就是要致力于唤醒职工,宣传职工,组织职工。
我们经常要把什么主张变成职工的自觉行动。可是我们是否深入思考过,工会的主张怎样才能变成职工的自觉行动呢?要把主张,即思想转化为行动,而且是自觉的行动,绝不是几句大道理能说服得了的,它取决于工会的主张在多大的程度上被广大职工认可与接受。其认可与接受的程度,直接决定其行动的力度。因此,要研究职工对工会主张的接受程度,必须跳出会看工会,跳出职工看职工,在更加广泛的范畴内去透视,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
职工是人。职工不是一个抽象的符号或概念,而是一个有血有肉,有思想有感情的活生生的人。离开了人这一前提来研究职工,系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没有生命力。既然是人,就有作为人共同的最基本的需要。脱离具体的、历史的、特殊的经济关系环境去看待职工、要求职工,我们的主张被职工所拒绝,就不是偶然的事情了。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用于我们宣传职工,发动职工是值得深思的。己之所欲,亦施于人,是应大力提倡的。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己之不欲,强施于人”的现象,在我们工会组织与职工的关系中也并非鲜见。这样,还谈什么把工会的主张变成职工的自觉行动?!纯属一厢情愿。广大职工在不同社会实践关系中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如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中,它是客体(是特殊的客体一一人),在与生产工具、劳动对象的关系中,它是主体,如何使这两对关系中的主客体意志一致,就在于这一主客体的内在一致性。
是人就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按照共同意志作为社会实践交往的原则还是依据某一个人或某一组织的少数人意志作为社会实践交往的原则,可以说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前者体现了实践主体之间公开、公平、平等的关系,后者往往体现了实践主体中强者对于弱者的一种不公开、不公平、不平等的关系。比如签订劳动合同等,实践中职工大多数仍然没有作为平等的主体出现在法律关系中。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在于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实质是一种成份社会,至今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这种身份是一种人格状态,是赖以确定人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基准。人们一旦从社会获得了某种成份,也就意味着他就获得了与此身份相适当的种种权力。而作为“主人翁”成份的职工,它究竟拥有什么权力,它通过这种成份究竟获得了社会的什么报酬(是否相适应的报酬),我们研究得并不深刻。相反宣传主人翁责任感、使命感则时常见诸各种场合。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等,何来的自觉行动?如果说,长期在国有集体企业劳动的职工还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的话,那么其积极性也受到权利实现程度的制约。而对于大量从农村流动到城镇,在新建企业打工的打工仔、打工妹来说,由于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他们又从哪里知道自己拥有什么权利。因此,作为工会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让广大职工认清在具体的劳动关系环境中拥有什么合法权利,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三
实现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应该是工会的主张被广大职工接受并转化为具体行动的内驱力。这就涉及到各级工会在宣传职工、发动职工过程中,首先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问题。一味地要求职工取义舍利,必然为职工所反感。一味地逐利舍义,则有背社会主义义利统一的义利观。这里面也涉及到我们在树立典型、宣传典型的时候,要注意不要把典型人物宣传为不要家、不看病、不吃人间烟火的人(这是长期以来,典型宣传方面的一个通病)。否则广大职工觉得他们可敬不可亲,学不到更做不到。本想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却起到了相反的效果。在社会生活中一系列与义利有关的问题上,包括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个人和集体、竞争和协作、效率和公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先富和共富、发展和稳定、活力和秩序、权力和义务、现实和理想等一系列关系问题上,都应该把承认广大职工的合理需要作为重要的一面来尊重。我们的主张应时时刻刻体现出这一点,只有这样,才能被广大职工所接受。邓小平同志鲜明地提出,要以“三个有利于”以及人民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拥护不拥护作为衡量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标准。如果我们真正按照这样的思想去宣传职工组织职工,广大职工又怎么会不接受呢?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具体说来,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作为个体的劳动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合法利益,必然会自觉打破庸常状态勇于抗争,勤于劳作,提高效率,多作贡献,从而在微观经济运行中产生出一种直接的动力;二是为了达到共同富裕,广大劳动者在反映其共同利益的先进的精神和道德力量的激励下,万众一心。彼此协作,努力提高生产力水平和增强社会财富的总量,这种能动力量是更高层次上的动力。
其次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经济道德和经济制度的关系问题。经济道德可以分为两种存在方式:一种是理性制度存在方式,它是一般性的、观念性的存在方面。另一种则是结合具体的、历史的、特殊的经济制度而存在的经济道德标准问题,它表现出强烈的制度的特征,是一种真实的存在。长期以来,我们在宣传职工、树立典型过程中,过分注重观念性的存在方式,而忽略了真实的存在,所以广大职工难以接受。具体的、历史的、特殊的经济道德从根本上而言,是从属于相对应的经济制度的。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从经济制度变迁的过程来考察,即是具体的经济制度的选择过程,与此对应,也就是经济道德的选择过程。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道德,通常被规范为不计经济成本的“合作性”经济规范,各种生产要素都是无偿地通过计划制度来得以实现。如此制度下的没有成本支付考虑的“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道德的生动表现。因此对广大工人阶级的宣传往往侧重于观念性的存在方式,如大公无私、无私奉献、主人翁使命感、责任感等等。显然,这种经济道德是完全依附于计划体制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所基本崇尚的,是交易起点的平等,与交易市场上“等价交换”的原则。任何人或是集团试图通过行政的方式由他人或是他方支付经济成本,而自己得到收益,这既违反了市场经济制度本身,又是对于经济道德规范的反动,那是不能接受和容忍的。这表明,各级工会组织的主张要想得到广大职工的认可与接受,就不能无视“市场经济”这一具体真实的制度存在。
四
根据上面所述情况,工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对职工有强烈的凝聚力和感召力,起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不懈的努力。
一是要努力探索党和人民群众利益一致性的最佳表现。工会的主张,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与党性原则是相统一的,这是我们各级工会应公开坚持并矢志不渝的原则。当前我们要加强的着力点,是如何了解掌握广大职工的心声、意见和希望,从而把职工的所求所需反映到党政中去,为党政决策,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使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源于职工,体现职工的意愿。在这个题目下面,起码有三个层面亟待新的实践。一是在坚持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各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同时,要着重研究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贯彻实施情况,尤其是在涉及职工合法权益和具体利益方面,各级工会应该更加注意方针政策贯彻过程中,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程度。对关于职工队伍稳定的问题要理直气壮、加大力度,形成舆论合力,形成规模效应。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想,区别轻重缓急,分门别类,增强针对性,以消解职工群众的逆反情绪。二是要努力探索宣传典型的新路子。不管是人物典型,还是集体典型,还是典型事件,都应特别关注典型与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血肉关系,在广大职工认同、呼应、动心上选取典型,让典型走人职工之中,在职工中占有“市场份额”。三是要在职工的多层次性上做文章。当前,不同所有制成分企业共同存任,职工群体呈现了明显的多层次性。因此,宣传职工、组织团结职工,不仅仅是政治导向,还有思想导向、价值导向、文化导向、生活导向、行为导向、消费导向、娱乐导向诸多方面,在理解上一定要依照本文前述观点,防止片面性,防止以偏概全,以点代面,而应认真研究区分不同情况,针对不同层次对象多元性来进行。因为从职工作为一个大范围的群体集团来看,是由有利益差异的人组成的,而不同利益主体对于我们的主张往往根据自己的需求而定,从而使职工对工会主张的认同、呼应呈现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对某一层次职工有意义的主张,对另一些层次的职工可能是没有意义、甚至有害的。
二是要致力职工主体的确立和主体间关系的建构。当前,职工作为社会实践的参与者,究竟有没有确立起主体的地位,形成职工群体的主体意识,是值得深思的。我们认为,在劳动力市场,或在具体的劳动关系环境中,由于诸多原因,包括诸如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健全、劳动力人口过剩、劳动者素质以及法律环境的不规范等等因素,制约着职工作为平等主体的确立。由于平等主体地位的不确立,直接制约着主体意识的凸现。缺乏主体意识的主体,当然对于工会的主张不可能产生共鸣性的自觉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一,确立主体,肯定职工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更是企业的主体地位,不能停留在一般观念上。主体的独立地位和主体的自主权,必须是实质性的。对财产、资金、技术或知识的占有权,以及确定的使用权、支配权,是社会主体的首要的实体性内涵。第二,确立主体是与社会的主体间关系的确立相关联的。在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中,职工之间不只是主一一客体关系,在本质上应该是以互相肯定、尊重为主的主体地位平等的主——主体关系,这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改革所追求的目标。没有对主一一主体关系的确认与追求,职工的主体性就不能得到确证,反之亦然。社会的发展不仅要根本消除阶级社会的剥削压迫与对抗关系,而且应当超越支配与服从、目的与工具二元分离的状态。如果我们能够沿着这一思路来考虑我们的主张,工会的活力必将如浩浩长江,奔腾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