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如何正确认识并把握劳动关系的特点,依法协调好劳动关系,是摆在我们工会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而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协调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必要性

劳动关系主体的明晰化,劳动关系形成的多元化,劳动关系建立的契约化,劳动关系矛盾的加剧化,劳动关系维系的动态化,这是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的特点。正确认识并把握这些特点,协调好劳动关系,需要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主要是指政府有关部门、经营者代表和劳动者代表三方有组织的、有目的的就以劳动关系为中心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谈判的机制。这一机制是劳动关系契约化、社会化的必然产物。

1、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市经济发展必然结果。市场经济是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经济基础。在当今世界上,不仅原有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大都采用了三方协商机制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机制,就是独联体和东欧一些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也相继接受并实行了这种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后,和成熟,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也就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2、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迫切需求。在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由于旧体制下积累起来的弊端和问题日益显性化和复杂化。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步和国有企业竞争失利所导致的下岗、失业人员增多,一些职工生活面临较大困难;在一些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中,拖欠职工工资现象严重,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受到侵害;在一些新经济组织中,由于经营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加之执法力度不够,经营者克扣职工工资,强迫职工超时加班,甚至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现象一再发生;部分女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拒绝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与这种劳动关系双方矛盾冲突的日益扩大和激化相关,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集体上访增多,甚至出现了停产、罢工等突发性事件。这些不稳定因素迫切需要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来化解。

3、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客观需要。由于我国劳动市场供大于求,所以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客观的,这在许多企业屡屡发生的侵犯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中已经得到证明。目前,虽然大多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些企业还签了集体合同,但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使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关系合理性的问题。因此,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差异导致仅靠双方自行协是不可能的,其结果或是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为代价,或是产生冲突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对此,即使是崇尚契约自由的西方国家也不能不介入。这种介入,就是建立政府、雇主、雇员三方协商机制。目前,三方协商机制已成为世界上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劳动者的社会地位更是决定了国家在劳动关系中的参与权以及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责任。此外,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的非规范性,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也迫切需要国家的介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就是国家介入的一种好形式,这种介入既能保护弱者,又能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现状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形成,在世界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在我国,以市场取向为基本特征的改革开放已进行了20多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也逐步形成。

1、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差异的出现,如何协调劳动关系成为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劳功者一方代表的工会组织,为了反映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断地介入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国家在制定劳动政策,处理劳动争议,解决突发性事件等方面开始引入三方机制。三方协商机制在我国作为一种规范出现最先表现在劳动争议的仲裁组织上。1987年《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机关的代表、总工会的代表、企业主管部门的代表或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开始初步形成了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职工,企业主管部门代表企业的三方格局。1990年9月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通过的《三方}办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建议书》(即国际劳工组织144号公约和152号建议书),为我国建立和实行三方协商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三方原则”的提出使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日趋明朗化。特别是《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更使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成为各地普遍的共识。1 996年以来,在山东、山西和辽宁葫芦岛等省市,开始了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尝试。

2、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某些地区已规范化、制度化。目前,我国三方协商机制主要体现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上,因而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未能充分发挥主动地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不少地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的地区已开始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三方协商运行制度,其中海南省探索建立的由劳动部门代表政府、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商会组织代表企业(雇主)的三方运行制度,拓宽了三方机制的工作领域,充分体现了完全意义的“三方机制”。他们在三方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同时,适时以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的形式,在更大范围内协调劳动关系,妥善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于职能局限不能处理的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问题,实现了三个转变:一是从现行的主要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向由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三方共同协调转变、二是从注重事后调整劳动关系向注重事前、事中调整转变;三是从被动受理向主动预防、提前介入,早期干预转变。三个转变大大地促进了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辽宁省本溪市、山东省胶州市等地区还制定了三方}办商机制的试行办法,详细地规定了三方协商机制的运行原则、组织机构、协商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方法等,使三方机制规范化、制度化。

三、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我们在探索这一工作时,既要注意履行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144号公约的原则要求,又不能全盘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起适应当地情况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层次性问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当首先在地方和企业两个层次上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地方可分为省(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地方这一层次应着重协调解决地方的劳动关系问题,如推动人大和政府完善劳动立法,将《劳动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原则具体化;监督和指导当地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具体运作;协调解决当地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当地劳动关系情况:对劳动关系的发展走向提出意见和建议等。企业层次的三方协商机制,属于微观层次的协商机制。这一层次上的协调,最主要和最根本体现在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上。目前企业的三方协商,实际上是在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企业行政与企业工会就劳动者的权益、企业的经济发展、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等问题进行协商。

2、多样性问题。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必须有一个载体来实,这个载体就是三方协商机构。根据各地区的实践,三方协商机构的建立可具有多种形式,不必强调整齐划一。有的地方建立的是三方协商委员会,有的是三方协商办公室,有的是三方协商联席会议等。三方协商机构和其他运作组织的形式及成员都可以是多样性。三方机构的协调内容,既可以是全局性的综合性的劳动关系协调;也可以是专门性的局部性的劳动立法、监督、争议处理的协调与指导等。总之,三方机构的组成、运作,都要根据当地的实际和可能的条件,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讲求实效。   

3、规范性问题。尽管在三方协商机构设置和运作中可以有不同的形式和方法,但对国际通用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方式和手段,一些共同规则和要求,我们也必须遵守。建立三方协商机构首先要坚持平等自愿、互相尊重、协商共事、合作发展的原则。协商机构三方成员数量应当相等,组成人员应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议事能力。其次要建立运作规则。如建立定期协商制度,至少半年协商一次;建立提议协商制度,即除定期协商外,主持人可临时召集成员进行协商,也可由一方提议,其他两方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回应;第三要由当地党政负责人担任协商机构的一把手。三方协商机构承担着领导和指导当地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从现实的角度看,一个地区的劳动关系协调稳定所涉及到的一些社会经济问题,不是三方协商机构成员单位所能解决的,加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因此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各种行为,非常需要政府运用自己的权威去强化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所以,各地三方协商机制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其组长或主任应由当地党政负责人担任,以利于三方协商工作的开展。

四、工会在参与和推进三方协商机制中的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工会为实现三方机制做了不少工作,诸如参政议政的提出,城市工会与政府的联席会议,集体合同的推行以及参与劳动立法、劳动政策的制定等。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还没有普遍形成制度,此项工作的开展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因此今后工会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要努力推进工会的自身改革和建设。各级工会都要进一步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会的威信和社会形象,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这是工会参与和推进三方协商机制在自身方面的前提工作和主观条件。

2、要在思想上加深对三方协商机制的了解和认识。这包括对实行三方协商机制的必要性,国外的做法及借鉴,我国的现实状况和具体条件,三方协商的内容和要求等进行了解和认识。只有这样,工会才能自觉地高层次地参与和推进三方协商机制。

3、要加强对劳动关系问题的研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会的主张和建议。面对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社会劳动问题,工会仅仅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口号是不够的。工会要在劳动关系的协调和劳动问题的处理中发挥作用,一个基本的条件就是工会干部必须熟悉劳动问题。比如在最低工资的确定上,在就业问题的分析和对策上,在劳动立法和法律监督上,工会都应该有自己独到的见地。这种见地,应既能代表和反映广大职工意愿和要求,又有利于改革开放。这是工会在三方协商中确立自己地位的基本条件。

4、要积极推动与有关各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加强工作的联系与沟通。当前首先要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上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的联系和合作,一方面聘请劳动行政部门同志参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另方面争取劳动行政部门同意,挑选一批工会干部作为劳动行政部门的兼职监督员。其次,要重视推动并积极参加人大、政协、政府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

5、要以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为重点,打好三方协商机制的基础。

几年来,我们在集体合同的数量上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是不能否认,在这一工作中还存在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的问题。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企业层次的三方协商机制,因此,我们一定要在抓好集体合同签订率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集体合同的质量以及合同的履行和监督。

综上所述,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不仅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问题,也关系到社会公平、稳定问题。在目前形势下,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对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对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对制定适度合理的劳动法规政策都是十分重要的,它将有力地推进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劳动标准的科学、合理,从而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湛江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