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意见
粤工总[2001]52号
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会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现就贯彻实施《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
1、县级以上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工会法律、办公室、女工、生活保险、劳动保护、宣教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可吸收同级人大、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府经济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的人员及社会法学专家参加,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或分管的副主席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可与法律工作部或权益维护部合署办公。
2、各级产业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工会和行政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
3、有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成员由工会和企业行政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任(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4、乡镇、村、街道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应当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参照地方总工会或用人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组成方式。
5、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报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备案。
6、各级工会已建立的劳动保护监督网络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的组成部分。
7、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业务指导。
8、县级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1)研究劳动法律监督的理论政策,结合本地区的情况,组织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综合和专项调研,并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工会系统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具体制度、办法和规定。
(3)制定本地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计划,并协调贯彻实施。
(4)根据职工的申诉、举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意见,或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5)参加人大、政府劳动执法检查。
(6)对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7)负责和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培训、考核、聘任、管理工作。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9、县级以上工会和地级市以上产业工会负责培训本区域或本系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培训工作按省总工会制定的培训计划和要求进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由省总工会统一编号、发放。
10、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
(2)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奉公守法。
(4)经培训考核,取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
11、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工会聘请。担任劳动法律监督员,聘期1—2年。
12、各级工会聘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1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每两年考核验证一次。
1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法定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聘任单位解聘,收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
1 5、平等就业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16、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签定合同的主体资格,内容必须合法,以书面形式签定;解除劳动合同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17、执行法定工作时间: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应监督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是否合理;严格执行加班加点时间限制及报酬的规定,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18、执行工资报酬规定:是否按劳分配;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有无克扣和拖欠。
19、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同时”执行情况。
20、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21、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条例》第3条前九项未包括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国家以后将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2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采取检查、调查、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接受职工举报控告等方式进行。
2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用人单位以经常监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应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并向同级工会报告。
24、各级工会要重视做好事前监督工作,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阶段。
县级以上工会要主动与同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企业主管部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或企业协会联系,建立工会、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对当地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几时进行协调处理。
用人单位工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与用人单位建立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使劳动争议绝大多数能通过自我调节机制及时得到解决。
25、县级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到投诉、举报、报告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派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到用人单位进行调查、监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到用人单位开展监督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1)应有两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加,并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说明身份。
(2)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3)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检查劳动现场。
26、县级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同级工会信访和职工热线电话工作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情况进行监督。
27、县级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进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立案。受理职工申诉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应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受理表。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派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处理。经调查核实,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对一般违法行为由督员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同级工会讨论,以由工会主席签发《劳动法律监督书》,《劳动法律监督书》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拒不整改的,可以提请劳动监察部门查处。
(4)督促。向用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签发《劳动法律监督书》或提请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后,应及时了解有关进展情况,督促其尽快整改或查处。
(5)移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认为案件复杂,需要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参与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参与联合查处,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将其受理的案件移交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查处。
(6)结案。对整改到期的案件,应派员复查,用人单位确已改正的,由监督员写出结案报告,可以结案。
28、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监督小组)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
行监督,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并同时向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
29、地级市以上产业工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可以参照县级以上工会的规定进行,并对本系统内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书。
30、劳动法律监督书格式由省总工会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