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本契约法人股的基层工会如何行使股份表决权

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国有、集体企业转制成为股份公司。不少基层工会在转制过程中,成为本企业的法人股东之一。在这种新的体制下,这部份基层工会应如何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如何行使所持集体股份的表决权,是工会工作中需要加以研究,进一步加以规范的问题。

一、基层工会成为法人股东是企业转制的产物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转制改组成为股份公司,企业必须经过清产核资。同时,鉴于企业在清产核实的资产,既有国有、集体资本的原始、后续投入,也有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政策优惠而形成的资产,同时也有企业经营期间的积累。因此,转制企业的资产被清核折算为公股和集体股。其中企业历年所得的国家投资、拨款、核销的借款等资产折算为公股即国有资产;由企业自有固定资金、流动资金、被生产占用的专用基金等资产折算为集体股(有的企业则按清产核资后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折算集体股份)。我市市直企业转制时,一般将资产折算成三个部份:国有资产、市属资产、企业集体资产。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国家,市属资产所有权归市,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企业集体资产以“工会资本”名誉投入新组建的公司,形成的法人股由工会代为持有。由此,基层工会就直接成为改制后的公司的法人股东。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七十四条、《工会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四条和市体改委关于改制企业的有关批件,基层工会所持法人股在公司经营期间,其所有权归工会(终极所有权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由工会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收益权则按一定因素量化到职工,由职工享受领取红利。

二、基层工会所持法人股表决权的行使

基层工会成为企业法人股东后,依法享有投入资产的收益权、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中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行使,主要是通过表决的形式进行。下面主要表述基层工会应如何行使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

1、行使表决权的原则。基层工会所持的集体股份是属于全部职工的财产,表决权应反映全体职工的意愿,不能单从工会的职能位置出发进行表决,要将企业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既要考虑工人的利益,也要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相兼顾,短期利益服从长期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只要表决事项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利润的增加应考虑给予支持。

2、董事会内的表决。公司法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按出资额或按股投票选举董事。工会作为法人股东能否成为董事,进入董事会,主要视工会所持法人股占公司资本的比例大小及其他股东是否投工会一票(注:由此产生的董事,与代表国有资产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有本质的不同)。能够代表工会进入董事会的代表人(代表人可以是工会主席,也可以是职工推选的职工代表),对董事会的重大提议、决策、制度,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如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险、企业裁员等问题,在行使工会法人股表决权前,应召开全体职工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听取职工意见,然后根据多数职工意愿对要表决事项进行表决,不能以个人意见取代职工意愿。对一般事项,直接由代表人表决,事后应知会资深的职工代表。

3、股东大会的表决。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不同的公司会有很大的差异:有的全部股东等于全体职工;有的全体职工加上国有资产代表或一两个法人股东代表或自然人股东也等于全部股东;有的只有小部份职工成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不同股东构成的公司,工会所持法人股份在进行表决时,可分别采取不同的形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等于或基本等于全体职工的,为在投票表决时真正体现每一个职工的意愿,可将工会所持股份,按量给职工享受收益权的比例分配至各职工,将表决权委托给全体职工行使;只有小部分职工能够成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可按在董事会对重大事项表决的形式行使表决权。至于采用那种形式,应由全体职工或全体职工代表表决确定。

基层工会作为集体股份的持有人,责任不轻。特别是占公司资本比例较大的企业,责任更加重大。基层工会不单要做好工会工作,且要积极关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这就对工会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也促使工会作风更民主,更贴近职工,成为职工的代言人。

    (作者单位:江门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