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经济补偿、再就业状况 及解决再就业问题的思考

转变经济体制促进国有企业转制时期,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解决富余人员分流问题,国家制定了“下岗职工”的一系列相关政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从2000年开始,国有企业减员职工不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这也意味着“下岗职工”政策终结,企业减员职工将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就业。进中心三年过渡期满,现阶段有大批下岗职工要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这一阶段集中突出的问题是:企业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会失业保险基金要给付失业救济费;政府要实现职工再就业。为缓解企业和社会的压力,切实解决好职工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国家和省颁发了相关政策,为了解政策落实执行情况,近期,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了一次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及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活动。检查中所发现的一些情况及问题,应引起关注和重视。

一、以地方财力兑现经济补偿金有困难

近两年是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高峰期,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总额,以地级市为单位计算,高的地区达近1 0亿元,低的地区也需2—3亿元,做为支付方的国有中小企业,有相当部份是拿不出这笔款项的,这项开支实际上变为地方财政的负担。在我省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地方财政收支结余是很有限的,有些地区甚至仍有较大的支出缺口,因而市、县财政不可能确保落实这项资金。由于财力不足,职工合同期满领取生活补助费或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偏低或打了折扣,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非正常生产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0]68号)答复梅州市劳动局:“对停产关闭等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原则上按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粤东地区多数企业按此原则支付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这一补偿标准远低于《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和《劳动部关于印发

二、对各项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职工受益面不宽

为帮助下岗、失业职工自谋工作,促使用人单位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国家、省颁发了相关的政策,目的是为了通过财税优惠对促进职工再就业起积极的引导作用,然而在贯彻文件过程却存着发文原意与下岗、失业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的要求不完全吻合的现象。优惠政策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体现减免工商费、税费。国家政策(中发[1998]10号)规定:“下岗职工申请从   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收费。”下岗职工重新就业能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企业的仅占少数(约占下岗、失业人员的10-20%),且优惠的金额有限。一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反映:工商费用免了480元,但仅享受了半年的优惠(省的政策是优惠半年)。省政策(粤发[1998])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省定的行政性收费”(粤发[1999]11号)文规定:“对当年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量60%以上的私营企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参照中发[1998]10号文和粤发[1998]11号文、粤府[1997]104号文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各地税务部门对上述政策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充分贯彻好各项优惠政策一方面可促进和扶持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另一方面又培育了新的税源。有的则认为:税收执法要严格把关,应收尽收,持这一观点的市,有两家企业符合政策优惠条件,但税务机关以条件仍欠缺为理由拒办免税,该市至今无一户企业享受到免征税费的优惠。企业接收下岗、失业职工要得到税收优惠,其范围仅限于社区居民服务业;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必须达到30—60%以上,这些规定与促进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再就业形势相比显然是不足够的。

三、通过完全市场竞争就业。下岗职工处于劣势

下岗职工是指近年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下岗职工脱离单位除企业方的各种原因外,职工本身不适应劳动力岗位要求也是其中一方面的主要因素。身处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企业职工受当时客观环境所限,造就了只适应当时情况的劳动力。职工下岗、失业必然要重新就业,但是在市场经济中,生产力水平有了更高的标准,随着产品更新、产业结构调整、科枝进步,下岗职工大多数人无论是在生产技能上、思想观念上、身体体能上与目前企业劳动岗位要求相差甚远,而且这部分职工早已失去了年龄的优势。下岗职工也做过受培训再就业的努力,据一些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劳动部门设立的就业培训机构没少开办过各类培训班,社会上也不乏各行各业的职业培训班,但还是受年龄和文化素质等主观条件的限制,走再培训上岗也很不容易。在座谈会上询问职工对再就业的选择有没有经商和创业的打算,他们说:“目前连维持基本生活都有困难,如果负债经营失败了那就更惨了。”从事经营活动是项复杂劳动,并不是所有人都办得成的。据统计,下岗职工仅有极少从事个体经营。

在就业的客观环境方面,劳动力远远供大于求,新增劳动力逐年递增,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劳动岗位往往不能同步增加,如梅州地区以往每年只有几百名大学生回乡,现在每年都有几千人回来,当地无法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岗何。一些低技能劳动密集型和苦、脏、累的工作岗位可容纳大最的劳动力,但多数由外地青年劳动力占据,汕头市劳动部门调查到:本地下岗职工并不是因观念问题不上苦、脏、累活的岗,而是岗位早就有人干开了。近年来国有中小企业转制、改革步伐加快,县以下经营单位国字号的已所存无己,由于岗位缺少,自谋生计又困难重重,加大了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的难度。

四、各地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经验以及促进这项工作的思考能否实现职工再就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各地政府都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在一些促进再就业任务较重的地区都成立了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再就业工作也列人了政府的议事日程,各相关行政部门推出多种措施。很多市的工商行政部门都规划建立了下岗职工商业一条街,对企业利用厂房、闲置土地改变用途用于下岗职工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土管理行政部门一般都放宽政策,并给予减收费用的优惠。劳动部门现已初步建成分布全省各地的互联网职业介绍机构,以上做法对拓宽职工再就业门路有积极的意义。以往要了解脱离企业分散在社会上的下岗、失业职工的基本情况是个难点,汕头市劳动部门利用街道、社区的网络解决了这一问题,他们对本地居民户做双向调查,通过居委一方面了解每户家庭有无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就业,另一方面了解各家庭需要提供那些劳务服务,掌握了第一手基础资料之后,进一步就可研究具体的对策,为了向家庭特别困难,夫妻双方都无法找到工作的本地职工提供就业机会,他们提出了岗位置换的办法,即向雇主支付补贴把原由外地劳动力占据的岗位腾出来,第一批拟置换2000个岗位。发补贴虽然增加了地方财政的支出,但在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救济方面却减少支出。

近两三年下岗职工要出中心,转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直接进入社会实现再就业,这是继70年代知青返城所出现的高待业率之后的又一次待业高峰期。在接触实际情况的过程中,发现解决再就业问题不能只停留在制定各项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层面上,它应做为宏观经济的一个重要部分,在考虑经济发展,注重经济增长指标的同时,应把就业问题摆在重要的位置上。一些地方已开始意识到高失业率制约经济的发展,他们提出要以发展工业促进就业的思路。目前的下岗、失业职工多数属于社会转型期下岗的人员,这种劳动力与年青一代的劳动力应区别对待,应为这批职工营造更宽松的就业环境,制订更优惠的政策。对这部分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实质上也减轻了失业保险和社会民政救济的压力。解决就业是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对这方面应有统筹规划和长远打算,才有可能解决劳动力日益增长与就业岗位不足的矛盾。

    (作者单位:广东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