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工会职工权益部工作制度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1、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2、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二、法律援助的形式:
1、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代拟法律文书;
2、代理劳动争议仲裁;
3、代理行政复议,代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
三、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
1、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格;
2、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代理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证明;
(2)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步审查
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工会职工权益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及其所提交的材料、案情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审查批准,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的,限期补齐;对不符合条件的,告之不予法律援助并说明理由。
对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于审查结束后5日内报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审查批准。
(四)组织实施法律援助
申请人申请经审查批准,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工会职工权益部通过广东省法律援助处组织
律师实施法律援助,申请人应与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四、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异议
申请人可在收到《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与法律人员合作,否则,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视情节终止或撤销法律援助;
2、申请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一经发现,即撤销其受援资格并向其追索有关费用;
3、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情况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也可以经受援人与法律援助机构协商,不终止法律援助,但受援人应支付服务费用;
4、受援人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补偿法律服务费用。
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工会职工权益部
二00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