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中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
总工发[2001]1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安置工作的有关政策,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现就加强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中的工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工会参与这项工作的任务
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实施关闭破产,是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机制转换的重大措施。切实维护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协助政府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关系到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顺利实施,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在国有企业关闭破产中加强工会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的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工会参与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安置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了解关闭破产企业的情况;积极参与和监督企业关闭破产政策、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协助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妥善处理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认真做好职工向思想政治工作,为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办实积极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各省、门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参加同级政府成立的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这方面的工作。要密切关注关闭破产企业的情况,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
二、极积参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有关政策、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工作
1、地方工会及产业工会要加大关闭破产工作源头参与的力度。对本地区、本行业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企业进行调查,及时了解情况;积极参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有关政策、方案的制定,充分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政策主张。
2、企业关闭破产程序结束前,该企业工会组织不能撤、工作不能停。工会干部要坚守工作岗位,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党政组织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及破产清算、职工安置、生产自救等各项工作。凡破产企业已不存在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主动负起责任,代表职工参与做好有关工作。进行资产重组的企业,应及时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3、企业工会或上一级工会组织应派代表参加企业破产清算领导小组,参与企业关闭破产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认真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清算方案中得到较好的体现。
4、督促企业破产清算小组和企业行政认真履行民主程序。企业破产案特别是有关债务清偿、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和安置费发放等问题的解决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关闭破产方案,一律不得付诸实施。企业工会及其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破产清算小组将破产清算工作进展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及时进行通报,听取职工意见。
5、依法保护关闭破产企业工会的资产。企业欠缴的工会经费是企业总负债的组成部分,应列入破产清偿范围。属于企业工会的资金、物资、活动场所和工会举办的经济实体等,都要作为工会资产予以保护,不能列入破产企业清算财产和资产的范围。破产企业工会必须对拥有的资产和财产进行登记。企业破产重组后,原企业工会全部资产移交新成立的工会;企业不复存在的,其全部工会资产交上一级工会。
三、充分发挥工会民主监督作用,妥善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企业工会要进一步加大民主监督工作的力度,特别要做好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协助、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妥善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1、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要按照国家关于企业关闭破产的有关政策,切实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对符合“两个确保”条件的人员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金,提供再就业服务。对自谋职业职工,应严格按照国家制订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2、要按照企业破产的第一偿债序列,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养老金、医疗费等,补缴欠缴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职工集资款的偿还问题。
3、按照国家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企业关闭破产后未实现再就业的职工,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特困职工符合城市居民低保条件的,应进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
4、推动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对自谋职业的,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说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配合党政组织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关心职工的生活和就业
1、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关闭破产的政策,以及在企业关闭破产中职工权益保障方面的政策。加强对职工思想引导和疏导工作,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帮助、教育职工顾全大局,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
2、各级工会要高度关注关闭破产企业的特困职工、下岗(失业)职工、伤病残职工等群体的生活和就业问题。在帮助特困职工进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同时,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对帮扶关闭破产企业中的特困职工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使一名特困职工因生活过不下去而发生意外;对企业关闭破产后的失业人员,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工作,积极疏通就业渠道,使他们重新获得就业岗位。特别是对曾经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注意争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安置费及再就业方面,给予较优惠的政策。职工重新就业时,工会要帮助和指导他们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预报和处理工作。各级工会要密切关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思想动态,建立灵敏、通畅的信息渠道,对出现的不稳定苗头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并积极协助党政组织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关闭破产企业出现职工群体性事件时,工会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工会汇报情况,工会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到现场,调查r解情况,疏导群众,并积极配合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职工的实际问题,以平息事态,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