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与解困、再就业
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同比减少506万人,失业登记人数618.7万人,比去年底增加O.2%,国有企业769万下岗职工,只有79万人再就业,同比减少4.9%;全国社区1500万个就业岗位空缺。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应该看到,目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和由此引起的部分职工生活发生困难及下岗、失业等问题,既是社会经济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也是经济体制转轨和经济增长方式转换中必然遇到的难题,并且与技术进步、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市场对劳动力需求的周期性变化也有一定的联系。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一些问题和矛盾还会进一步显性化。某些已经出台的解困和再就业政策措施,在一些困难大、矛盾突出的行业和局部地区一时还难以全部落实,这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影响。保障困难职:L基本生活,妥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一直是社会各方而非常关心的事关全局的大问题。解决好这个重大问题,无疑需要有一个过程。工会组织作为广大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开展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当前职工生活中面临的问题,并充分发挥自身的各种作用。
一、主动参与,协助政府切实解决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问题
1、加大宏观参与力度,完善解困和再就业各项政策。今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全力推动社区就业。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来说,社区服务领域蕴含的岗位多,就业门槛低,无疑是今后再就业的主渠道。但也要看到,近年来社区服务业一直发展不快,这其中的原因:一是就业观念、消费环境的影响,二是政策扶持不够。例如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社会保障没有及时跟上,缺少正规的中介组织等。这就要求有关部门针对社区就业的难点,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政策,把就业服务机构向社区延伸,构建起社区就业网络,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企业解困和再就业工作,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特点。工会领导机关要充分发挥工会根植于职工群众之中的组织优势,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职工生活困难和再就业情况,研究推进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思路和途径,参与当地制定有关再就业和职工解困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动流动的法律法规,参与制定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等,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基层工会要注重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他们的正确意见和要求,完善民主程序,发挥职代会的作用,使企业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在绝大多数职工拥护、支持的基础上。破产企业的工会,在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前,应继续履行职责,监督有关政策到位,协助做好职工的分流安置、生活保障和思想疏导工作。
2、加强工会监督作用,促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最近,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联合省有关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及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检查。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不到位的现象。几年来,围家、省和地方就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问题,下发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重要文件。现在的关键问题是狠抓落实。推动这些政策法规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社会监督,包括工会组织的监督。工会组织要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加强对劳动法律和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特别是国家、省和地方政府关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的监督,包括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的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落实情况;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的落实情况;破产企业职工和被兼并企业职工依法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以及工资福利待遇情况;对下岗中老年职工、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政策的落实等。
同时,要协助政府严格把好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关口,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裁员。要协助政府劳动部门规范劳动用工行为,防止歧视再就业人员、压低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现象的发生。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和再就业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监督。企业职代会要认真审议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分流安置等方案,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3、继续发展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服务。目前,劳动力市场建设还不能适应再就业工作的需要。有的城市还没有建立正规的劳动力市场,有的城市有场无市,求职不多,成功率不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及时准确的需求信号和交流场所,这是推进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条件。有条件的市、县、区工会应当开办职业介绍所,已建立的要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水平,扩大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没施和手段,做好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信息交流,也就是向求职者提供职业需求信息,为求职者推荐用人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为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组织劳务交流洽谈会;根据需要开展推荐临时工、家庭服务员等服务;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库,开展劳动力供求预测、预报,进行劳动力信息咨询服务、汇集、管理和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在劳动力双方经过相互选择、自愿达成协议后,指导他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等。要力争与劳动部门、社会劳务市场的职介机构联网,对下岗、失业人员求职需求和市场工种需求进行动态管理,努力提高介绍成功率,使工会的职介机构真正成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桥梁。
4、发挥优势,开展灵活多样的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再就业能力。在市场条件下,职工变动工作岗位的现象是经常出现的,也是正常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一个人一生可能要变换几次乃至十几次职业。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重视了培训,使劳动者素质能很快适应不同岗位的要求。目前,一方面有许多下岗、失业人员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又有许多工作岗位尤其是一些技术岗位缺乏劳动力。这就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素质。要认识到,对下岗、失业人员物质上的帮助固然重要,可以暂时解决生活困难,而帮助他们掌解困和再就业技能,才是长远之计。因此,工会组织要协助政府和企业行政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要努力提倡“精一门、会二门、学三门”,做到立足岗位精一业,面对竞争会两手。大量事例证明,凡是经过职业培训具有一技之长或较高技能水平的职工,在岗位竞争中就能够较好地立于不败之地。因此,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是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关键。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工会所属院校、文化宫、俱乐部、技术交流站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灵活多样的转业转岗培训,根据当地特点、市场需求和下岗、失业人员求职意愿,确立培训内容,完善培训体系,注重培训实效,推动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技术素质、知识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用工不相适应的矛盾,不断增强其适应市场择业的本领。同时也要组织在岗职工进行超前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更多的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质量,增强抗御失业风险和再就业的能力。
5、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再就业的良好环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有其主客观的原因。主观上看,下岗、失业人员思想观念陈旧是影响再就业的一大障碍。全国社区1500万个就业岗位受到冷落,其中一个原因是绝大多数下岗、失业人员爱于面子,放不下架子。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包揽每一个人就业,只能对再就业进行扶持。一个人能不能就业,能到什么岗位就业,最终要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和市场的需求。社会不是没有就业岗位,关键是择业观念的转变。客观上看,社会对充分合理使用劳动力资源还缺乏共识。用人单位对大龄职工特别是大龄女性还抱有偏见与歧视。工会组织要大力宣传下岗、失业人员中涌现出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的先进典型,依靠典型引路,改变那种“一国营、二集体、不三不四干个体”和“等、靠、要”的就业观念,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树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择业观、价值观、荣辱观、竞争观,提高风险意识和对改革的承受能力。同时,通过宣传工作,改变社会用人单位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不正确看法和不切实际的用人标准,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关心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氛围。
6、积极探索社区服务与再就业结合的机制,推动政府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广开就业门路。近期,广州市发布了《社区就业服务岗位资助试行办法》,以街道为主体,以居委会为依托,从资金和政策上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值得各地借鉴。
二、以实施送温暖工程为载体,努力构建职工互助保障体系
在体制转换过程中,企业和职工遇到困难是必然的,甚至会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特困职工有87995户、158391人,涉及职工家庭人口325430人。其中存在子女入学难的有29852户,住房难的有18868户,医疗难的有40371户,法律援助难的有1182户。面对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目前工会解困能力还远远不能适应。因此要求工会在制度上、机制上进一步深化送温暖工程,即尽快与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在解困和再就业上更好地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构建职工互助保障体系,是实施送温暖工程新的发展目标。这既是推动送温暖工程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的重要途径,也是工会参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构建职工互助保障体系应着重建立四个机制:
1、建立帮困救助机制,对生活困难的职工维持生活或进行生产自救给予资金或物质上的帮助。包括建立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调查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送温暖工程基金;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困难职工生产自救等。
2、建立保险互助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展职工自愿参加的、资金以个人筹集为主的、以基层为重点的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一是发展多种形式的群众互助合作事业,诸如职工互助储金会以及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
3、建立促进就业机制。包括大力发展面向市场、面向职工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立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高职工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继续兴办解困市场和工会经济实体,协助政府和企业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分流安置。
4、建立增进职工福利机制。主要包括开展对职工中特殊困难群体的服务。
职工互助保障体系四项机制,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和不同时期的特点,有所选择,有所侧重,不求大,不求全。
在构建职工互助保障体系的同时,要加强源头参与,推动政府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以及大力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确保企业集体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三、认真履行《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规定的职责,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8月中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组成的劳动保障法律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我省劳动法律、法规在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超时加班、拖欠克扣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不参加社会保险、甚至任意污辱体罚职工等问题比较普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中小企业尤为严重;在国有企业中,一些企业由于经济效益滑波、部分人员下岗、失业而导致在就业安排、最低工资保障、社会保险收缴和发放等方面面临许多困难;此外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新经济组织中工会组织的建立等,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阻力。这些现象造成劳动争议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要使《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还有大量、艰巨的工作要做。工会组织依据《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做好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既是党和政府对工会的要求,也是职工群众对工会的迫切愿望,各级工会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1、继续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劳动关系双方特别各级领导干部的劳动法制观念,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实施劳动法律、法规与企业改革、发展并不矛盾,而是相互促进。在改革中,不仅要重视理顺产权关系,而且要重视理顺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他们的积极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改革和建设才能顺利进行。所以,实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样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不应把两者对立起来。要通过学习、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把实施劳动法律、法规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来。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私营业主的宣传教育,使他们懂得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国家的保护;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按劳动法律、法规办事,不能随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对广大职工,要通过宣传,一方面使他们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另一方面,使他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2、推动配套立法,完善劳动法律体系。目前虽然已初步建立起劳动争议处理法律体系,但远未健全。《劳动法》的实施还需要有其他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与之相配套。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都未制定颁布,致使在处理一些劳动争议时无法可依或虽有法可依但操作性不强,造成许多矛盾。各级工会要加强这方面的调查研究,使有关劳动关系问题尽早纳入依法调整的轨道。
3、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各种具体问题。当前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工时休假规定的执行、工资特别是最低、工资的保障、保险基金的收缴和发放、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要通过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属认识问题的,要通过学习宣传使之提高认识;属制度不完善的,要促使尽快完善制度;属有条件而不执行、故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诉之以法。
要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有利于调动和保护职工积极性出发,本着缓和、化解矛盾的原则,采取民主、协商和说服教育的办法去解决。如果职工群众的要求合理且又具备条件解决的,工会要代表职工督促政府或企业认真解决;对要求虽然合理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和思想工作;对确实不符合政策也不合理的要求,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4、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共同促进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加强监督,促进职工各项劳动权利的实现。当前要继续加快新经济组织中组建工会的步伐,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国内外的经验说明,实行由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以及建立由政府劳动部门、工会和企业三方组成的协调机制,是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的作用,推进劳动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实施的有效措施,也符合国际惯例,应当积极稳妥地加以推动。
(作者单位:广东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