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处理厂务公开过程中的若干关系

推行厂务公开制度,是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和重大举措。如何使厂务公开工作富有成效地开展,深入持久地推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厂务公开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如果把厂务公开的内容与职代会职权对照一下,会发现两者有相同和相近的地方。如企业重大问题和决策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公开与职代会行使审议、通过、决定权的职能相同。企业干部选拔、使用和管理公开,与职代会行使评议监督权的职能相近。而企业经营状况公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公开,是职代会职权的延伸和补充。如果认为企业有了职代会制度,就无必要实行厂务公开,健全和完善职代会就可以了,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

厂务公开与职代会在内容上有相同之处,共同点是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企业的发展。但细分析,两者之间有差别的:~是性质不同。职代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带有强制性质;厂务公开是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工作要求,现时没有厂务不公开要强制执行的规定。二是要求不同,。职代会依法审议通过的内容比较重要,要求表决后有结果,按结果实施;厂务公开的内容较为宽泛些,有的只要求公开,听取职工反馈意见就可以了,不具有行为上的规定性,三是形式不同。职代会采取大会审议表决形式;厂务公开依附职代会为载体,还有其他的形式。四是对象不同。职代会的对象是职工代表;厂务公开的对象是广大职工群众。五是行为主体不同。职代会的行为主人本是工会和职工代表;厂务公开的行为主体是企业行政领导。六是时间不同。职代会一般每年两次;厂务公开有定期性、阶段性和随时性。可见,两者之间是不好互相取代的。那么,根据厂务公开的内容和新形势的要求,职代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应充实企业内部改革、机构调整、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内容。职代会行使共决权时,应增加企业多种形式改革转制、职工下岗分流再就业、签订集体合同及其实施细则、平等协商决定工资办法等内容。对企业载员、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应依法作出决定。在推荐选举权中,应补充选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内容。正如尉建行同志所说:“从抓厂务公开入手,进~步充实、丰富职代会的内容,不断完善这一基本制度,是一个很好的突破口”。这为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厂务公开指明了方向。有了厂务公开这个前提,职代会就不会搞形式,走过场,职代会的内容就更充实,职权也就容易落实了。一旦完善和健全了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有了主要的形式,就不会束之高阁成为空谈的东西了。企业民主管理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向多种途径发展,也就会走向新的阶段。

二、厂务公开与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

广大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与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管理好企业,在本质上和目标上是一致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集体和公有资产为主体的公司制企业,经营者与广大职工是利益共同体。提高经济效益,共谋企业发展,不仅是经营者的职责,也是广大职工的共同愿望。广大职工清楚认识到没有企业的发展就没有切身利益的存在,他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关心企业,这种主人翁精神,主力军作用是我们坚持和能够搞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良好基础。目前有一种认识:实行厂务公开是对经营者行使职权的束缚。这种认识只看到民主管理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没有意识到民主管理能集中职工的智慧,激发积极性,使企业各项决策正确,通过职工的理解支持,更好地实施决策。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条件下,的确需要经营者集中指挥,不失时机大胆地作出决策,使企业获得最大的效益。但是,经营者行使职权,只靠个人的经验和努力是不够的。我们说,推行厂务公开,就是要把职工群众的聪明才智和经营者的胆识才智结合起来,把民主参与和集体决策结合起来,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当年,市第一汽车公司二分公司50号车的改革营运,领导班子没有草率决定,从车辆的配置到票价的定价以及服务质量,都听取职工的好建议后,分头到沿途各站收集乘客的意见才最后作出决策。正确的决策取得显著的效果:上半年亏损40多万元,后4个月盈利3.51 38万元。这就说明了一个道理:把厂务公开作为一道程序,贯穿于企业决策和管理全过程,并没有妨碍经营者行使正当的职权,相反,由于决策建立在民主和科学的基础上,化作了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厂务公开就能够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动力。

当然,厂务公开之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经营者行使的职权,就要支持其行使,不能干预。是职代会、职工行使的权力.就应该由职代会和职工行使。根据市场和经营的需要,经营者在所属职权范围内,应该果断及时地作出决策,允许事后公开及向职代会作出负责性的报告。

三、厂务公开与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厂务公开是在有关法律和《职代会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内容组织实施的。我国《宪法》、《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以及近几年上级行文的有关《规定》,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提供了依据。然而,在实践中,有两种倾向,一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条款,企业以某种借口不搞厂务公开或只来个半公开。如《公司法》总则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他就来个企业公司制改造后不要职代会制度或者弱化企业民主管理。监发[1998]4号文规定的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领导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要向职代会报告,十白带来负面影响,他来个不完全公开。这种倾向和做法是有法不依,有规不循的表现。另一种倾向是借口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条款,不将应该公开的内容公开,甚至拒绝职代会的查询。这种做法则是教条主义执法加强词夺理的表现。如我市的一家国有企业召开职代会,职工代表对上年度医疗费开支总额及报销过程有违规现象,提出疑问,形成协议,要求组织专项审核。行政领导则以《会计法》没有此规定为由,拒绝审核。对于这个“争议问题”, 《职代会条例》、监发[1998]4号文已作出明确规定,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是无可厚非的。我们说,有些法律法规是前几年,甚至十多年前制定的,昂然带有一定的超前性,但难免受当时环境因素的影响,没可能把日后陆续出现的新情况和近几年市场条件对企业新的要求写进法律里。象<会计法>是198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当时《职代会条例》  (1986年)、 《企业法》(1988年)还未出台。我们说,执行法律法规既要做到全面贯彻,又要从实际出发,如即将推行的稽察特派员、会计委派制度,这些都是根据上级的部署开展工作的。虽然这些工作还没有正式纳入法律规定,但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上级的规定性文件应视作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当前,我们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就要通过具体的实践来不断建立健全有关法律,用不断建立健全的法律再来规范和指导日后不断的实践工作。为了使厂务公开既依法办事,又从实际出发,我们可以把握这样的一个准则:企业实际情况比法律法规要求还可以做得更好的,应要按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做得更好一些;法律法规要求高于企业实际的,就要努力按照有关规定去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不能以企业办不到而有法不依。

四、厂务公开与认识一致的关系

全国总工会对厂务公开极之重视,把它提到“依靠职工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前提条件”。把它作为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实现工会工作“五突破一加强”中之一项突破工作。我市要求今年公有制企业普遍建立厂务公开制度。从目前情况看,有的单位认识并没有达到这个高度。就工会方面来说,认为光是“一头热”是没有用的,关键在于行政领导,纪检部门的协调。行政领导不公开或者有所保留地公开,工会认识再高,要求再强烈,也无济于事,这种体会有一定的道理。另外,企业同部、行政领导的认识与职工群众的认识也不一致。职工对厂务公开是举手欢迎的,因为落实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符合他们的利益,权利落实了,才会尽主人的义务。而行政领导会认为厂务公开容易给企业出难题,尤其是本身不够廉洁和民主的领导,是会有反感情绪的。由此可见,实施厂务公开,就要解决认识一致的问题。厂务公开虽然不是工会一家的事,但工会在厂务公开实施过程中绝不是配角。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工会的职责和重要内容。当然,起领导作用的是党委,起关键作用的是行政领导,检查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重头戏。由于厂务公开的认识不尽一致,就更需要工会进入角色,去督促和帮助行政领导公开厂务,去主动做厂务公开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去协调纪检监察做好监督工作。作为企业党委,应该把好领导关及时作出推行厂务公开的工作部署。作为行政领导,应负起具体承办的责任,正确认识厂务公开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是不针对某个领导,给经营者行使职权套上枷锁。作为纪检监察部门,要敢于碰硬,以厂务公开的八条标准衡量、检查、监督厂务公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主动性。作为企业职工,要提高自我素质,对公开的内容要听得懂,参得进,议得准,议出结果来。只有这样,上下认识一致起来,协调行动,厂务公开工作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作者单位:广州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