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转型时期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社会转型期是指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渡时期,是社会中的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此消彼长的进化进程。当代中国正经历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新旧体制的交替转换,必然会引起一些利益调整、观众冲突和社会震动,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本文试从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阐述和探讨工会组织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经济关系的深刻变化带来劳动关系的重大变化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经济结构的特征是全民和集体两种公有制结构。在这样单一的所有制结构中,我国的劳动关系是由政府(通过企业行政)与职工所构成的,实质上是一种劳动行政关系。企业行政和职工都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身份。企业没有自主经营权和招工权,职工没有职业选择权,每个职工到什么企业,上什么岗位,干什么工作,都是由政府按计划“分配”的,而且常常是一定终身,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由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以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使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不同行业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差别小大。劳动过程中的所有问题,无论大小都由政府严格控制和安排,劳动关系双方(政府与职工)的利益关系只表现为职工的绝对服从,而不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因而也没有法律的约束。劳动关系归属国家化和劳动关系调节行政化,是计划经济下劳动关系运行机制的重要特点。在这种状态下,工会不介入劳动关系的调节,它只是协助企业行政搞好生产和福利,因而在人们心目中,工会是个福利工会,“发发戏票,唱唱跳跳”。

1978年以来,我国实行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随着经济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国有和集体)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存的多元的所有制结构的转化,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获得迅速发展。我国的职工开始从公有制企业向非公有制企业流动。国有企业的就业人数不断减少,非国有企业的就业人数不断增多,同时,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入到城镇企业的职工队伍中来。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及不同所有制的职工收入差距开始扩大,不同的利益群体逐步形成。经济关系的深刻变化,带来劳动关系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劳动关系企业化。随着产权制度的改革,企业法人主体地位的确立,企业和职工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作用越来越明显。政府不再直接介入劳动关系,而只是负责宏观调控,劳动关系由企业行政和劳动者直接构成,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自行处理。政府主管部门在有关方面的参与下行使劳资矛盾调解和仲裁的职能。

(二)劳动关系市场化。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劳动力的调配和安置、就业条件和劳动条件的确定及其相互关系的处理,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来规范和调节。职工处于动态之中,既拥有择业的自主权,又面临失业的风险。由于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不会改变,大量富余劳动力竞争就业,使职工原来在企业中稳固的地位受到挑战。过去曾一直强调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力不是商品的理论,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现实。

(三)劳动关系契约化。劳动关系的形成

和调节方式,主要通过契约的方式来实现,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签订的合同,其基本作用是确立劳动关系;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通过集体协商谈判签订的合同,其基本作用在于确定劳动者集体与企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使劳动关系能够依照法律规范正常运行。

(四)劳动关系多元化。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

1、国有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国有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从本质上讲都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他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身份和位置不同,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着具体利益的差异和矛盾。

2、私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劳资关系。这类企业的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雇主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和雇工追求收入的最大化是一对永恒的矛盾。

3、股份制企业管理层与劳工阶层的矛盾。在现有做法上,经营者拥有较大的股本,企业存在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利益矛盾。

4、不同劳动者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主要反映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职工收入分配的差别和分化。

由此可见,随着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分配方式相继出现,社会开始分化出多种利益群体,企业的劳动关系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在一些公有制企业,经营者阶层与劳工阶层的矛盾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收入分配上的差距超过了职工的心理承受能力。加上经营者的风险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经营者负盈不负亏的问题还未能从分配上得到解决。个别经营者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行为,已成为恶化劳动关系的毒瘤。在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在一些家庭作坊式的小企业,违反《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是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广州地区私营企业签约率只有50%,个体户签约率仅为30%。二是超时加班加点,不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三是忽视安全生产。表现为劳动条件恶劣,有毒物质污染劳动环境,劳动防护用品缺乏,安全防火措施不力;有的企业是车间、仓库、宿舍三合一,存在事故隐患。1998年,广州市的区、县级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安全事故宗数、死亡人数占全市总数的60%以上。四是少缴或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截至1998年底,广州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只有2%左右,外资企业员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只占6%,与国有集体企业的98%相比,差距甚大。五是侵犯女工权益现象较为严重。据有关部门对40家乡镇企业的抽样调查,有35家企业辞退怀孕、生育、哺乳期的女职工,有5家企业虽然给女职工休产假,但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假,而且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此外,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都有小部分不同程度地存在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和集资款等问题。所有这些,都加剧了劳资矛盾,使近年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据广州市劳动部门统计:1995年处理劳动争议纠纷727宗,1996年处理了1694宗,1997年处理了2392宗,1998年处理了3359宗。劳动争议逐年上升,还有一个客观因素,就是广大职工的法制意识比以往大大增强。过去有问题有矛盾不知道往哪里投诉和求助,不懂得用法律去保障自身权益。经过多年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劳动法》逐步深入人心,职工懂得通过法律和工会组织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复杂化,使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难度加大,履行维护职能的责任加重,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的任务更加艰巨。

二、工会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它的和谐与稳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积极主动调处转型时期劳动关系责无旁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等,都需要依靠法律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工会调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利益,同样必须遵照法律,依法行事。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明确了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基本身份和基本任务,就是以劳动者代表的身份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二届二次执委会根据新的形势提出了新时期工会工作总体思路: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和突破口,突出维护职能,带动工会各项工作。总体思路进一步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也明确了工会在调处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加强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推动《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所谓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指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上级组织共同组成的,定期就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的一种制度。早在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各国为谋求和平,改变工人恶劣的劳动条件以及工人遭受的不公平、苦难和贫困,正式缔约组成一个有政府、工会和雇主代表参加的三方性国际劳工组织。1987年,我国《国营企业处理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的实施,确立了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雏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参照国际惯例,积极推动符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健全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我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包含两个层次,即社会协调和企业协商两个层次。近几年,广州市总工会在社会协调这一层次上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首先是通过高层次的参与,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有关劳动立法、劳动政策和社会保障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使政府出台的法规、政策能够考虑到职工的综合承受能力。1998年,市总工会针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调查,发现全市有23个系统123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其中国有企业48家,占39.02%;集体企业63家,占51.21%;私营企业5家,占4.06%;外资企业6家,占4.87%;联营企业1家,占0.81%。123家企业共拖欠职工工资达3353万多元,涉及职工人数共20260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最长达4年多,最短的1个月。为此,去年3月,担任广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一位副主席代表市总工会与其他11名人大代表联名向广州市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立法解决我市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议案》,引起市人大的重视,被列为广州市1999年要解决的5项重要议案之一。市总工会还参与了广州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讨论稿)及三个附件的修改;参与《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部门文件的制定。同时还参与了广州市社会医疗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 

其次是建立与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去年,鉴于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侵犯外来工合法权益的情况,由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召开了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和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和工商局等多个部门参加的广州市外来工维权工作联席会议。与会者在会上提出了不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管理,协调好劳资关系和切实维护外来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三是与政府部门一道开展执法检查监督。近年来,我们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了对《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执法情况大检查,纠正和处罚了一些违法现象,促进了企业依法经营,把劳资矛盾尽可能解决在萌芽状态。

在企业协商这一层次上,则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依法就劳动者权益及有关问题,定期或不定期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是企业劳动关系协商机制的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契约形式,将职工的权利义务和共同确认的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目标确定下来,从而达到参与企业经营发展决策,预防和调处劳动争议的目的。广州市自1996年在企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以来,共有2811家企业订立了集体合同。其中国有、集体企业2058家,外资企业696家,私营企业57家。实践证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只

有以社会协调和企业集体协商作为基础,才能在源头上减少劳动矛盾的发生。

(二)坚持和完善企业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调整劳动关系除建立社会协调和企业协商机制外,在企业还有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坚持和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这是体现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要方面。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劳动用工、工资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重大问题,必须提交职代会讨论或决定;坚持职代会每年对企业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坚持企业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和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扩大基层民主;推动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控公司职工代表按民主程度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职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促进企业职工和经营者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不断理顺劳动关系,共谋企业发展。

(三)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调处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劳动法》第十章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用人单位内,可以没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曰前,我市大部分企业已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它们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调解劳动争议,使大部分矛盾得以在企业内部和风细雨地解决。1995年至1998年,全市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5907件,调解成功率达76%,减轻了劳动部门仲裁工作的压力。

(四)关心困难职工生活,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市职工的总体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市场机制作用的增强,一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或被淘汰,伴随着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出现了一批破产、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职工和下岗、失业人员,加上一些收入低、家庭负担重的职工以及部分离退休人员,构成了一个困难职工群体。据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档案显示,目前在册的特困职工(家庭人均月收人在300元以下)有3135户,涉及家庭人口9246人。确保困难职工群体的生存权利,是稳定职工队伍、稳定社会的重要保证。广州市总工会十分关心困难职工的生活,努力当好“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积极协助政府做发困难职工的保障工作。市总工会在1995年成立了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五年来,全市各级职工解困济难基金会向困难职工发出救助金3195万元,救助困难职工11万户次。其中市总工会一级直接发放631万元,救助职工12442户次。各级工会还主动协助政府和企业搞好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自强自立精神,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几年来,市总工会共举办劳务集市8次,组织进场招工单位450个次,2300多人与招工单位签应聘协议。

为了加强与广大职工的联系和沟通,市总工会开设了职工心声热线电话,每年接受电话咨询和投诉2000—3000多宗。工作人员通过热线电话对职工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律咨询和心理辅导,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劳动关系状况,其中一些较突出的劳资纠纷也是通过热线电话反映并及时得到处理。市总工会还成立了广州市职工法律援助处,为生活困难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在调处劳动关系工作中,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其中一方,依靠法律和政策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利益,作出了不懈的努力,赢得了政府、企业和职工的认可。但在实践中也碰到一些难题,如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工会对

经营者监督难以到位;外来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和自我保护能力低下等等。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环境的改善。

工会积极调整好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和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使我国尽快走进强国之列。当今世界,知识不断创新,科技突飞猛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日益加快,促进了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加速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0),各行各业将迎来国际竞争的新挑战。帮助劳动者提高文化科技素质,工会感到责任重大。因此,我们要大力鼓励和组织职工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知识、新的本领,在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同时,工会要团结、教育广大职工坚定不移地支持政府为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所采取的一系列重大措施,胸怀全局,放眼长远,充分认识到改革是工人阶级自己的事业,改革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从而正确对待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关系调整,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支持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

(作者系广州市总工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