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下岗职工状况的调查报告
下岗职工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改革进程的不容忽视的问题。深入了解下岗职工的状况,作出准确分析,是协助政府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基础。为此,1999年5月,我们以召开工会负责人座谈会下岗职工座谈会、问卷调查等的方式对一些下岗职工较多的区、产业和直属单位进行了调查,具体的单位有轻工、化工、橡胶、纺织、燃料、万宝、摩托、广船、三五一八、一汽、二运、荔湾区、越秀区等,发出问卷1000份,收回862份,有效问卷862份,占86.2%。
从面上的情况来看,我市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以及我市的就业情况与其他省、市比较,下岗职工人数少一些,再就业人数多一些,困难少一些。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1—9月,我市587l家企业有下岗职工43768人,重新就业的有3431人。全市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包括我们调查的单位)基本上都按规定成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进人中心的下岗职工依靠“三家抬”的办法基本上都能拿到政府规定的生活补贴;职工下岗的方案基本上都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各级党政领导都把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给予了高度重视;各级工会也发挥自己的作用,肩负起转变职工陈旧就业观念,培养第二职业技能,加快职工重新上岗,为困难职工提供具体帮助的责任,尽力为下岗职工排忧解难。由于我市新经济组织发展较快,吸纳人员的能力增长较国有企业强(国有企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从1995年的76.1%萎缩至1998年的47%,而非国有集体企业则从23.9%上升到46.6%),且经过多年的发展,这些企业的经营逐步走向规范化,成长趋向稳定,也有相当部分的下岗职工认可了在该类企业的就业,分流了一部分的下岗职工。
一、存在问题
1999年,我市的下岗职工约有11.5—12万人,失业人数约为17.5万人,我市的就业环境并不宽松,而调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也应该得到正视。
1.下岗自身状况堪虞。
从调查显示,下岗职工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技能单一。76.22%的下岗职工年龄在40岁以上,其中30.51%的下岗职工在31—40岁之间,32.37%在46—50岁之间,13.34%在51岁以上,也就是45.71%的下岗职工已接近退休年龄,再就业的机会和意愿低,无法再就业又行将进入保护线,这部分人的保障只能继续由企业与社会承担;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的占11.36%,初中的占42.46%,两者相加共占53.82%,大专以上的只占5.8%;工龄在21年以上的占70.99%,其中21—25年工龄的占23.32%,26—30年的占28.65%,31年以上的占19.02;59.5l%的下岗职工就职生产工人10年以上,4.64%和4.17%的下岗职工就职售货员或勤杂员均在10年以上,而43.16%的下岗职工认为自己并无任何专长,低学历、技能(工作)单一,年龄大,下岗行业化明显,这些下岗职工想转一个工种、转一个行业并不容易
2.下岗职工的就业前景不容乐观。
广州的经济发展到今天,改革开放初期被忽视的一些潜在的阻碍因素凸现了。广州当年的发展靠的是优惠政策和敢人为先的创新精神,这种优势如今已不复存在。和全国各地一样,广州的国有企业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作为华南地区的老工业基地,广州的国有企业职工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它们分别为29.4、12.3、8、15.7万职工,占全市国有职工的58%,。目前,这些传统的基础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今全国已经建成一个统一的经济市场,广州的水泥、钢材、化工远离原料产地,就算是这些大厂,也不过是一万几千职工的企业,这些厂的规模效益与北方动辄十几万、几十万职工的企业无法比拟。而在广州境内,这些行业的企业星罗棋布,光是造船厂,广州知名的就有四家,基本上没有形成有力量的经济联合体。在广州周边,同行业各种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异军突起。而我们这些老牌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发展不尽人意,与世界接轨在不少企业还只是口号或计划,“人世”的冲击又迫在眉睫,国有企业的处境就算不是“四面楚歌”也是“峰烟四起”。
当前下岗职工按企业的说法是经过“三次分流”留下来的。第一次分流是80年代的下海潮,敢于吃螃蟹的人离开了企业;第二次分流是90年代初富余人员的安置,能够调整的人员被安排到别的车间、别的企业中去;第三次是1995年以来国家首次定义下岗职工,对下岗的数量、速度有了政策的规范,对再就业有了政治的指标,创造了部分没有就业愿望的人外,大部分能够上岗的都已实现了再就业。机械化导致分工更细,职工技能单一,再分流出来的相对也是素质优势较弱的职工,再就业就更加困难了。从调查得知,30.85%的职工下岗的原因是“单位减员”,45.82%是由于“企业不景气”,两者共占76.67%,这就是说这些最一线最普通的职工,无论怎么努力,都不容易改变企业的命运及自身的处境。调查数据还显示,43.95%的下岗职工是1997年以前下岗的,下岗时间超过2年,因此,42.34%的下岗职工认为下岗是“企业改革发展趋势所迫,可以理解”,但同时有30.51%的下岗职工认为“下岗对我来说是一大打击”,这既说明了职工对再就业信心不大,也说明了企业安置越来越困难。
3.下岗职工再就业观念有待转变。
在座谈会中职工谈再就业的意愿时,普遍反映有三种心态。一是恋母情结,依恋母体企业,尽管企业效益差,而且前景尚不明朗,但都表示不愿剥离同企业的关系。二是“妹仔”(佣人)心理,.认为重新就业,特别是到非国有企业工作有低人一等,与人打工的卑下心态,。三是过高期望,重新择业,起码不能差于原来工作岗位待遇。以上职工表现出来的心态,反映了下岗职工“等、靠、要”的思想依然严重,与问卷调查结果基本吻合。调查显示,在再就业意向上,30.39%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时仅考虑国有企业.6.96%仅考虑集体企业,23.9%仅考虑本单位,三者相加共占61%25%,只有12.06%的下岗职工考虑去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和股份企业,27.06%的下岗职工考虑去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和股份企业,27.26%的下岗职工放弃再就业是因为不愿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再就业途径上,51.62%的下岗职工认为应由原单位安排新岗位,13.92%则依赖亲朋介绍工作。在培训问题上,72.51%的下岗职工在下岗后没有参加过任何培训,他们有的认为自己水平低参加培训没有用;有的认为年纪大,学不进去;有的认为参加与不参加培训一个样。与自我素质较低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他们对再就业的条件要求较多较高,19.14%的下岗职工把离家近作为是再就业的优先考虑因素,lO.44%的下岗职工把工资高视作再就业的首选条件,19.6l%要求工作稳定。在再就业的方式上,62.3%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时选择合同制工,临时工、钟点工、个体等将不予考虑。在下岗只有340元/月生活补贴、有社会保障的情况下,32.62%的下岗职工月薪在70l一1000元才肯再就业,17.05%的则要求1000元以上,两者合计49.07%,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情况下,58.35%的下岗职工月薪要有701元以上才肯再就业。
4.下岗职工生活保障水平低。
从调查得知,这部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在340元以上的占43.04%,是当时我市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有11.83%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在380元以上,两者共计54.87%。然而,完全没有生活费的也有6.38%,100元以下的有2.67%,101—200元的有6.6l%,201—339元有27.03%。这里所说的基本生活费是不包含养老、失业保险金的(以前有的单位没有把这“两金”剔除出去,现在基本上都纠正过来了)。能够拿到340元或以上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一部分是企业的效益还过得去,可以支付得起,另一部分是因为有了“三家抬”的政策,领了下岗证的都能拿到这340元。没能拿到340元的,一部分是没有领下岗证的,如轻工,没领证的只能领到250元;一部分是接近退休年龄,又不能实行内退,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定的;还有部分是区街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这些下岗职工中,常有小病的占了35.61%,长期患病就诊和患重症大病的占11.48%,下岗后医疗费没得报销的占了32.25%,。有34.57%的下岗职工租住公房、私房或侨房,另有一部分下岗职工居住单位或配偶单位分配仍未房改的住房,按1999年末广州市居民人均12.2平方米的居住面积,每平方米2.65元月租计算,三口之家每月也要支付97.07元。下岗职工家庭子女处于就学阶段的占了74.23%,初中或以下阶段的占46.97%,国家的九年义务教育中免收了象征意义的学费,各类杂费却种类繁多,。根据市统计局的数字显示,1999年1—9月,我市居民家庭人增学杂费支出为37.88元,三口之家就是113.64元/月。政府目前实行的“特困”职工证提供的粮油等的优惠由于没点少、品种可选择少、货品质量差、优惠少甚至有的定点商店不执行而作用不大,可以说,这部分下岗职工的生活负担极重。这些下岗职工的主要生活来源有60.09%是依赖下岗生活费,并没有其它收入来源,而他们的家庭收人情况中,单一依靠下岗职工本身的收入的占了18.65%,依靠配偶一般收入的占16.47%,依靠夫妇俩薄收入占56.61%,即占91.64%的下岗职工家庭生活极其窘迫。,有80.5l%的下岗职工预测一年后家庭的经济状况相差不多、有下降和下降很多,证明了他们对在一年后能够重新就业不抱希望,特别是调查中有46.28%的下岗职工不愿领下岗证,也表明了相当部分人对再就业信心不足,害怕领取下岗证两年后最终被辞退。
5.改革成本高,企业承受能力低。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下岗职工多的企业不少身处夕阳行业,或由于历史原因而背负沉重的包袱。如纺织集团,广州市第二运输公司,原来的二轻系统企业,万宝集团公司等。这当中有的企业由于产业技术要求不高,生产力水平低下,企业发展前景可忧;同时,他们采取的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方式,一旦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人员臃肿的问题就显得非常突出。就如市建筑集团属下一家机械生产企业,按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只需保留50%的人员便足可应付目前的生产任务,还会有盈利,。但是国家的政策是不能随意把职工推向社会,企业目前还得承担这部分富余人员的吃饭责任,个别企业干脆实行轮流下岗缓和矛盾的办法。在生产没有大发展的情况下,下岗职工只能继续下岗,企业只能继续亏损。由于相当部分这类企业一直是处于亏损或亏损边缘,拖欠工资、拖欠医疗费、拖欠公积金、拖欠集资款的情况屡见不鲜,家底早就被掏空得一干二净,就算有部分职工愿意离开企业另谋出路,也因企业无法支付辞退费而不得不分批出社会或暂时搁置,这如二轻的一些企业。有些企业是在改革的探索中发展起来的,是改革中的探索就有可能要支付改革的成本。如万宝集团,当初在全国家电业未遍地开花之时抢了先机,但过后却无法保住原有地位,却兼并了不少人数众多、设备老化或完全不适用、没有多少发展前景的小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却不能确保企业的发展前景可容纳这部分职工,或保证这部分职工可转投并适应新工种。导致摊子越铺越大,缺口越补越大,企业亏损无论是原企业职工还是被兼并企业职工都要面对下岗问题,而单个企业要承担这个改革的成本恐怕也能力不足。
6.区街企业下岗职工处境艰辛。
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政策是不包含区街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的,我市各区由于财政困难,对区街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只能自定标准,基本上是240—250元左右。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年进入区街企业的多是技能低、或身体残缺者,从事的多为手工作坊式的生产,有国家政策扶持下,一个月三几百元的收入也只是仅能糊口。这样的区街企业说得不好听的不过是收容所。由此而来的结果是他们多数只能和同是残疾的人或来自农村的人结婚,不少人大龄结婚中年才养育一个学龄儿童或求学阶段的小孩,本身生活负担极沉重。由于区街企业福利差,住房、医疗的福利还不如市属国有企业,部分人还得比市属国有企业职工支付更多的基本生活费用,这样双方低工资或只有一方有收入,长期处于低生活水平的情况下。他们工作的这些小企业一旦濒于关闭,下了岗想再上岗就极难了,下岗也就成了“特困”,手停口停处境艰辛可想而知。
二、一些建议
进入2000年,国家的下岗职工政策有所改变,新的企业富余人员将直接出社会,自谋职业或转为失业,这为企业的发展解除了一部分的束缚。但在实际上,这个政策目前并不能一步到位。因为机构改革、经济景气的周期性波动以及结构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季节性失业等依然会出现,同时,若非政策限制,企业的下岗职工数远超目前数字,且新的富余人员出社会,企业仍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困扰企业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费用问题依然存在;原有的下岗职工全面脱钩也要两年时间。而且,相当部分的下岗或富余人员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不管是企业还是社会,他们的基本利益、基本生活保障,还是需要有人来承担,有人负责。因而,笔者提出一些想法,供决策者参考;
(一)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是解决职工下岗的根本途径。
这是最主动、最能解决问题根本的方法。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低工资制度,有的不是以工代赈,职工特别是现在的下岗职工群体不可能依赖从前劳动所得维持日后相当的生活水平,而且由于下岗(失业)职工数目庞大,社会保险积累的力量相对薄弱,依靠高福利、高保障来解决这部分职工的生活是不可能的。发展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1.我市经济格局的形成有它历史的原因,适当的调整可以有更好的效果。根据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我市可考虑放宽对一些中小企业的控制,以职工持股、非公有资金参股、控股,鼓励私人、外资参与这类企业的改革,通过多种途径搞活这类企业的经营,缓解这类企业因经营困难而产生的企业停产(关闭)、职工下岗的压力;
2.我市国有企业行业内各自为战的情况严重,虽然有利于发挥企业的活力,但对于市场竞争则略显力不从心。当初国家、企业、个人利益一体化,但现在,国有企业需要面对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竞争,社会利益出现分化,国有经济需要重新组织。按此构想,应该重新构建有我市自己特色的工业体系、工业集团,同行业的国有企业保留数量应有一个合理规则,即既可保留一定的良性竞争氛围,又有利于力量的相对集中,性质相同的国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的合并。例如我市的建筑行业,不少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向一致,有的甚至是同一家企业分拆出来的,又同是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在非国有力量、外来企业、外地企业竞争越趋激烈的情况下,内部展开激烈竞争大可不必;
3.抓住加入W110的机遇,在发展高新科技产业的同时,扶持和发展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略无疑是对的,同时,不能忽视我国的国情,是人力资源丰富,整体素质较低,就业压力大,能够从事高新科技产业研究、开发和产品生产的高素质人才缺乏。这就决定我国走科技兴国之路漫长而需要稳定社会环境。随着我国加八WTO的可能性日益增在,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的资源优势也日益凸现。建议市政府在广州经济布局调整中,适度发展劳动密集型、而我市又有传统优势的纺织、鞋帽、玩具、制衣等行业,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4.开拓社区服务的范围,增加政府投资项目,提高再就业率。随着我国工业化社会的步近,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生活模式有所转变。许多从前每个家庭自己完成的事都希望能够有人代劳,社区服务的范围将会大大扩宽,前景将更广阔。不少失业(或下岗)职工的家庭负担重,既希望能够找份工作,又希望能够照顾家庭,社区服务是兼顾两者的一个较好的方向。但是社区服务由于分散、微利,必须有一个相当规模的联合体把他们组织起来,创立品牌,提高信誉,增加利润,这方面需要政府给予一些政策,吸引投资者投资此间。另外,国外的许多经验都证明了政府重大基建项目的投资,会为社会带来不少的就业机会,促进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市还是处于向现代化城市发展的阶段,有许多基建项目需要完成,但要安排合理,使劳动力的使用有一个平稳发展的态况,还要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承建者尽量使用本地劳动力;
5.换个思路解决职工再就业问题。目前,我国实行的再就业政策,基本上是政府(国有企业)救济式的。由以上对下岗人员状况的分析,即使经再培训,再就业的可能性不大,再加上每年新增劳动力,加入WTO后农业受冲击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国企实施减员增效解困措施又新增下岗(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裁减人员等因素,社会劳动力需求失衡,供大于求的矛盾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换个思路,就是要把再就业变为政府资助,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据我们在下岗职工座谈会上了解到其实已有部分下岗职工存在隐性再就业。这部分人憨厚老实,有的也有一技之长,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有一定的人生阅历与社会经验,心理相对稳定,但他们缺的是创业的资金。如果给予适度的小额贷款鼓励企业雇用失业人员,鼓励失业人员自我创业,让他们组织起来生产自救,或参股企业,或创办公司重新投入社会是可能的。关键是政府调整思路,调整政策,建议市政府组织有关人员,专题研究对下岗、失业职工给予“小额贷款”的可能性,争取中央金融部门批准,对下岗失业职工小额贷款,解决他们的创业的物质基础。去年,亚银在广州召开的“小额贷款”研讨会上,介绍了国内外通过提供小额贷款解决贫困地区人民脱贫、解决下岗人员,都有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
(二)区分原有下岗职工不同群体,制定相应政策,区别对待。
1.核实下岗职工身份。由于目前有相当部分的下岗职工没有正式办理下岗手续,领取下岗证,在新政策实行前,企业有责任向这些职工详细解释新政策,讲明不办理下岗证并不意味着可以永远留在企业,督促他们补办手续,把这部分人的下岗身份明确下来,保持政策的延续性。
2.进入或超过年龄保护线的下岗职工逐步办理退休,以退休取代下岗,在调查中达此条件的女工就高达41.7l%。由于历史的原因,这部分下岗职工就业早,工龄长,文化水平偏低,年龄偏大,企业经营若无发展,则无法提供如此多的岗位让他们再上岗,企业若有所发展,能够提供大量可适应他们自身水平的岗位也不容易,我们相信企业在有限的这些岗位上已经尽量安置了适当的下岗职工。但是他们曾经作出的贡献应当予以承认。事实上,目前不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已经把部分接近年龄保护线的下岗职工作隐性的厂内退休,或将原本打算厂内退休的职工作下岗处理以获得政策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资助。目前要做的是将这部分下岗职工的身份明晰化,明确责任。可否以年龄保护线为限,在工作满一定年限(如25年)的附带条件下,允许在“中心”期间无法上岗的下岗职工逐步办理退休手续,交由区街管理,自愿者可一次性缴交到退休年龄的社会养老保险,日后能够重新就业者补办社会保险有关手续后可再续工龄。
3.未进入年龄保护线者要尽快与社会接轨。凡是未进入年龄保护线的下岗职工在下岗
期内若无法上岗一概要办理有关手续,进入社会。由于失业救济的期限只有两年,做法上可以参照上海,让下岗职工选择在最需要的时候再办理失业手续,既可减轻社会一下子承受大量失业人员的压力,也可以使失业者在最需要时享受到失业金救济和失业医疗救济。失业者要领取失业救济金,还可参照其他地区的做法,要提供相当次数的求职证明,区分无就业意愿者及真正的失业者,使社会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三)想方设法筹集资金,支付辞退费用。
无论是原来的下岗职工还是新的企业富余人员,要出社会关键的是企业有否能力支付经济补偿。若企业无能力支付,政策将难以执行。因此,政府要有充足的准备,想方设法筹集资金,支付辞退费用。首先要考虑的是支付原有的下岗职工出社会的费用。这部分是旧债政府的政策要有相对的倾斜,企业要优先拨付这部分费用,若企业确无能力支0,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垫付,若上级主管部门也无能力支付的,可由政府财政暂时垫付,保证这部分下岗职工能够按期出社会,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垫付部分必须分期向主管部门或企业追收,若企业确实无法偿还的,只能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解决了原有的下岗职工,企业再需辞退人员便继续沿用辞退规定人数上报制度,制定辞退一定人数职工后重新招用非原有职工的时间限制,规范非行业性不景气的辞退行为,保证劳动力市场有序、平稳。继续实施保护本地职工就业规定,或可以考虑成立全市性辞退费的基金组织,由企业上缴基金,企业需要辞退职工而又一时无法支付辞退费用时,可以向基金申请一定额度的贷款,以解一时之需。
(四)大力宣传,加强培训,提高水平,转变职工观念。
不少下岗职工由于旧有的依赖、依靠的观念没有转变,对原企业依恋心理重,对再就业培训不感必趣,对新企业、新岗位不敢、不愿尝试抱着社会主义不会饿死人的思想不肯作出改变。社会主义与张口等饭吃是两回事。我们的社会还不够发达,社会积累还刚起步,我们不是西方的福利社会,不可能允许有能力、有工做而不去做等拿救济的人存在。政府要大力宣传,消除某一个企业就是一个人终生的依靠的观念,号召职工放宽视野,把自己融人社会中,自觉去适应不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工作变动,在变动中自觉去寻找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去实现自我,挑战自我。观念转变后,加强培训就是职工实现自我,增强信心的保证。政府应该继续鼓励社会办学,并资助企业定向培训,特别是可以参照其他地区的做法,对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进行资助,如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提高被培训者学以致用的程度。
(五)分离企业的社会职能,关注弱势群体,提高救济水平。
原来意义上的下岗职工要顺利出社会,就需要使全社会的人都处于一个相对均等、公平的保障体系中,让每一个市民无论在何种企业就业都能获得最基本的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是最为关键的社会保障,扩大保险面、完善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是让职工自由选择职业的信心。因此,要想方设法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步伐,要制定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制度。在将有关制度完善后,有资格领取失业救济的人将会是最需要得到帮助的人。政府应想办法提高救济的水平,让他们能够获得应得的救助。完善了失业制度后,区街的失业者也能一视同仁得到相同的保障。但由于某些特殊群体的人需要支付更多的生活费用,而且他们长期工资收入较低,积蓄少,再就业难度大,失业救济金可否不设统一标准,而是采取多种形式,如基本失业救济金,残疾者(一定级别)失业救济金,有求学子女失业者的教育资助金等,不同的人领取不同项目数的救济,既可使政府的优惠政策不会因部门利益而无法真正实行,又可使领取救济的家庭都享有较均等到的保障。
(执笔:张青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