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7月试行

医疗改革一直是江门市广大市民关注的热点。今年7月1日起试行的《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有效抑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和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制度。该《办法》覆盖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省和其他外驻该市的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全部员工、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由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按月缴纳,由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并按规定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总额的6.5%缴纳,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缴纳。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300%的部分不计征医疗保险费。原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协议书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总额的60%基数逐月代为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具体比例按被保险人年龄分段计算,其中35周岁以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0.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为0.9%、45周岁以上至退休为1.4%、退休后为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总额的3.4%逐月划入。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和被保险人按规定个人负担一定比例以后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住院自付段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患病住院的,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计算,起付线为:三级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650元、一级医院为550元。在起付线以内的,由个人支付;超过起付线部分,进人基金与个人共付段,由基金和个人按费用分段自付部分累加的计算方式分担。各费用段个人自付比例:1、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至70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35%;2、超过7000元至140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30%l;3、超过14000元至210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25%;4、超过21000元至280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20%;5、超过28000元至360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15%。被保险人当年住院费用累计超过最高限额36000元的部分,通过医疗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等办法解决。

《办法》还规定,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医药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发证、年审和管理,并与之签订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标准、费用定额、费用结算办法,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协议书,共同遵守。此外,江门市政府还设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医疗保险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追究责任。

(陈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