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协商谈判制度问题研究
工资,是市场经济下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接连劳动报酬支付的一种经济关系。工资收入是职工赖以生存的主要经济来源。各企业工资水平由于经营情况、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的不同而不同,由企业和劳动者根据各自的经济利益,在国家制定的有关工资政策、法规,依据一定的程序共同协商决定。劳动者追求工资收入最大化和企业追求工资成本最小化,在这过程中,国家力求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合理化,根据国家利益对工资总水平和工资关系进行调控。
一、企业工资制度的状况
改革前工资运行的主要利益主体是国家与劳动者,工资运行完全由国家推动,企业只不过是协助国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没有独立的工资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工资运行的主体格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企业有了工资内部分配自主权,企业有了自己的工资行为,参与工资运行的主体最终由企业和劳动者来承担,国家只是以调控的手段来维持和调节工资运行的秩序。我国国有企业现行的是国家对企业工资总额宏现调控管理,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的制度。现行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是五花八门、多种多样,大多数企业采取岗位职务工资加奖励,但也有不少的企业还保留着计划经济时期工资分配的痕迹。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推进工资收入分配改革的构想,要积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要根据企业产权结构、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以及企业内部和外部约束程度等不同情况,建立不同企业特点的新型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竞争型国有企业,废止现行功效挂钩办法,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水平、工资支付能力、社会平均工资和劳动力市场价位自主确定本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具体方式提倡由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与企业工会或职工集体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的办法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二、关于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的可行性
协商谈判是一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集体协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工资协商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奖金和津贴的分配和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书面合同和行为,是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也提出要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民主管理基础上的工资协商机制,要逐步确立企业行政与职工双方在工资分配中的平等主体地位,进一步发挥工会和职代会的作用;要继续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谈判是工会维护劳动者经济权利的基本手段,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手段。
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协商决定工资水平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也引入了市场机制,劳动力成为所有生产要素中最活跃的要素,劳动力市场价格是所有商品价格的主体,由于资方代表收入与资本经营回报挂钩,劳动者付出劳动,按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得到其应有的回报。劳资双方利益差异和相互需求迫使他们采取协商谈判方式决定工资水平。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劳动力的进一步市场化,劳资协商谈判制度将成为各类企业决定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量的主要形式。
目前,在各类企业实行工资协商谈判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但也已经具备了初步的条件:
(一)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法人产权的明晰和法人自理结构的完善,劳动关系主体清晰,企业法人对待工资将一切从企业利益出发,不再着重考虑国家和劳动者的利益,而劳动者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将逐步摆脱对国家和企业的依附关系。工资作为劳动关系的焦点问题,是职工和企业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因此,企业获得了工资总量决定权后,谁来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就成了关键问题。劳动者作为单个的人,力量分散单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市场经济基本规则,应该由企业劳资双方协商决定,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资方协商决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工会应当在工资谈判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也是工会维护职工权利的主要内容。
(二)对于非公有企业特别是外商企业,政府采用市场经济管理办法,1994年,国家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对外资企业工资分配决定权规定要求采用劳资双方协商的办法,在一部分外资企业中,已经试行了工资谈判制度,例如,原广州标致汽车有限公司1987年就实行了工资谈判制度,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些外资企业也开始实行工资协商谈判制度,他们的做法,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值得其它企业借鉴。
(三)国家将广泛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为企业开展工资协商谈判提供了依据。
劳动力市场价位决定劳动者工资水平是市场经济形成的基本标志。实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为各行各业企业开展工资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了标准和条件。目前,广州市已经公布了多类职业工资指导价位,为我市企业开展工资协商谈判提供了有利条件。
(四)在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中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为协商谈判提供了组织保证,工会将在代表职工进行工资谈判中起重要作用。
三、在建立工资协商谈判制度中,目前还需要逐步完善一些条件
(一)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订积极措施推进企业建立工资协商谈判制度。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源头上为企业开展工资协商谈判创造条件,如制定有关集体协商的办法和制度,使谈判按约定的程序进行;同时,由于经营方处于优势地位,还必须制定有关政策保护企业职工谈判代表,使其真正具有平等的谈判主体地位。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超过10000家,私营企业超过30000家,鉴于大多数私营企业规模小,工会组织力量薄弱,(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职工受劳动关系的制约,在一个企业建立工资谈判制度比较困难,可以试行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协商谈判制度,协商谈判的工作应由所在地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承担。政府应当对这一级的协商谈判制度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
(二)要培训l谈判代表,特别是职工一方的代表,要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认识水平和谈判能力,使他们了解有关工资的理论和知识,掌握协商谈判的方法、策略和技巧。
(三)由于工资协商谈判制度在我国处于探索阶段,要注意总结和树立各类企业不同的协商谈判的典型经验,引导各类企业开展协商谈判工资的工作。
(作者单位:广州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