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对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若干问题明确规定

最近,佛山市有关部门对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若干问题明确几种人的收入计算。目前,该市失业救济金标准为360元/月,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400元/月,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10元/月,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430元/月。为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共同做好下岗、失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对其收入计算规定如下:   

1.在职、待岗及企事业单位的内退人员,其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从事个体经营和临时性工作以及从事其他有报酬劳动工作的,其收入无法界定多少时,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国有企业及市、区停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且收入高于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暂时领不到或领不足下岗基本生活费的,按实际差额计算。

4.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无业人员在未重新就业期间,其收入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半计算。   

5.在职人员长期休病假,其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6.破产以及关、停、并、转单位的职工已领取安置费、遣散费或按安置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凭劳动关系协议书界定其收入。   

7.家庭人口中有两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按两个子女计核。   

该市还实施配套优惠政策,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子女,凭市民政局颁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到市教委办理减免学杂费手续;有关部门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在住房、医疗、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凭佛山市民政局出县的证明给予照顾和扶持。 

     (邓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