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突出工会女职工工作维护职能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工会等群众团体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民主参和民主监督作用。“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是党在新形势下赋予工会组织的重要任务和神圣职责,其核心就是要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工会只有有突出维护职能,从根本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地保护和调动广大职积极性,推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实行对外开放以来,我们大量吸引外商外资,并采取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方针,大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我市迅速发展起来,它给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也给工会女职工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内容。在新的形势之下,工会女职工工作应该怎样突出维护职能,实现党赋予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任务。我们带着这些问题,对100多个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工作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文就此谈点粗浅认识。

一、突出外资企业女工组织维护职能的客观必然性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突出女工组织维护职能,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具体利益是工会女工组织存在的客观基础,是时代赋予女工组织的重要使命,也是女职工对女工组织的愿望和要求。

理由之一:物质利益矛盾的长期存在。是工会女工组织维护职能存在的经济基础。随着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存在、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出现,将催发社会利益的多元化。由于利益机制的驱动作用,难免会产生职工与企业的利益矛盾。而这种矛盾碰撞必将表现得更为突出和日益增多。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解,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变化,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在这种经济利益矛盾的存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女职工自己的组织,必须加大维护的力度,突出维护职能。

理由之二:劳动关系的企业化、市场化、契约化,是工会女工组织维护职能存在的社会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市外资企业越来越多,目前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有2398间,私营有4658间,这些企业由于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和人员的构成情况较为特殊,劳动关系的变化,使各种利益矛盾日趋多元、复杂,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就业、分配、保障等问题更加突出出来。改革既带来了女职工权益的自主性,也同时带来了女职工权益的危险性,从法律角度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其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现实中我国劳动力过剩,供大于求,特别是在国家对企业实行“扩权让利”以后,企业的经营者更是处在一个权力的优势上,而劳动者相对于企业的经营者来说,则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现象往往容易发生,尤其是在三资企业。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必然增多,这就要求企业女工组织在处理这些关系中,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利益。今年6月份,据我们对我市外资企业女职工进行了关于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具体利益的期望问卷调查。在2000名女职工调查对象中,她们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期望值最高。请见表1:

2000名女职工回答“当你具体利益受到侵害时,主要找谁帮助解决”?

(1)厂女工委或工会  1340人, 占67%;

(2)厂行政    222人, 占11%;

(3)厂党委(支部)    123人, 占6.1%;

(4)劳动仲裁组织    93人   占4.6%;

(5)法律信访部门    51人, 占2.5%;

(6)上级工会    75人, 占3.7%;

(7)走后门    96人, 占4.8%;

调查表明,女职工利益受到侵害时,她们首先期望得到工会女工委的帮助,而且对女工委的信任程度相当高,67%的女职工找女工委,这是众望所归来自女职工的强烈要求。

理由之三: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许多具体制度需要探索实践中不断完善。因而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难免出现一些偏差。

上述情况的存在,不仅会损害女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也会损害工人阶级国家的整体利益,因此,女职工需要女工组织代表和维护她们的权益,增强维护力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工会女工组织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发挥社会调节作用。以保证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有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由此可见,突出女工组织维护职能,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和将来,都是工会女工组织义不容辞的基本职责。

二、外资企业女职工组织的状况和遇到的问题

(一)外资企业女职工组织状况

就旧前外资企业女工组织的实际情况而言,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女工组织逐步增多,代表和维护的职能也逐步强化,但不可以否认还有为数不少的女工组织不能很好地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据我们对2000名女职工所做的调查中,女职工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找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对女职工组织的期望很高,但对于当前女职工委员会履行代表和维护职能的工作状况却不尽满意,评价一般,请见下表2:   

2000名女职工认为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利益好的有524人,仅占26.2%,其间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调查的情况看,我们认为目前外资企业女职工工作状况大体有三种。  

1、依附型。有的外企工会女工组织事无巨细,样样请示企业老板或行政,点头就去办,不点头不敢办,女职工工作处于从属地位。当女职工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理直气壮地起来干预、交涉,不敢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企业行政侵权行为,听之任之。因此,谈不上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具体利益,这种女职工组织在100个三资企业中约占22%。  

2、配合型。有的外企女工组织事事讲配合,不敢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女职工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总是等待上级说话支持,或是东靠西找有关部门配合解决,不敢独自同企业行政打交道,对维护女职工权益缺乏勇气和信心,顾虑重重的心态比较普遍。这种女职工组织在100个三资企业中约占28%。  

3、面孔型。在企业行政处罚女职工时,不管正确与否,不能提出异议,总是与企业行政同一种意见,同唱一腔调,严重地削弱了女工组织与女职工的密切联系。这种工会女工组织在100个三资企业中约占12%。  

(二)女职工组织遇到的问题分析   

突出维护职能,是女工组织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迫切要求。但由于主观客观诸多因素影响,女工组织在履行维护职能中还存在着许多困难。  

1、女职工参与制度不健全,维护职能难以真正体现。据对100个企业的调查,女职工主任进入企业管理委员会36人,占被调查的36%。随着企业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企业行为中经营者个人行为日益增多,特别是外资企业经营者民主法制意识谈薄,缺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思想,在研究制定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时。女工组织根本无份参加,致使女工组织很难正常发挥维护作用,女职工“四期”保护难以落实,女职工难以享受待遇。调查100个企业中有50%企业对新招收的女职工规定2—3年内不准结婚,否则遭到解雇,有55间企业不能按法定规定休满产假:孕产期间医药费、检查费只报40—50%的有4l家,生育期间只发部分工资的有37家,不发工资的有63家,分别占调查数的4l%、37%和63%;哺乳期不减生产定额的21家,哺乳期间仍要上夜班的56家,没有给乳哺时间的79家,分别占调查数的21%、56%和79%。一些临时工一旦结婚或怀孕便只好自地动离厂回家。

2、女职工组织履行维护职能的法律保障和规范制度还不完善。代表和维护受到限制。难以对侵权行为产生约束力。劳动行政部门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时,便可以采取多形式进行轻重不同处罚,而目前工会女职工组织在履行维护职能时,对侵权行为没有任何制约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还在靠自身努力去争取,靠主动协商去求得理解的局面,手段的缺乏和不力,导致纠正侵权行为的软弱无力。调查中反映,外资企业较普遍的是女职工加班加点。企业对不愿意加班加点的女职工扣发工资或开除。个别企业为了赶交货期限甚至通霄开工到天亮,有的企业经常没有周末休息日。所以,由于女工组织履行维护职能的法律保障不完善,导致在很多问题上,女工组织是想维护又不好操作,说了无人听。

3、工会女工组织主动参与维护意识不强。一是部分女工干部受客观因素影响,认为“讲突出维护职能,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和过场”,对维护女职工的权益缺乏通气和信心,顾虑重重的心态较普遍。二是部分女工干部的自身素质还不能适应突出维护职能的需要,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对有关政策和本职业务吃的不透.缺少对问题的辩证分析能力,见解把握不准。习惯于“跟感觉走”,言之无据,提不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三是部分女职工缺乏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的意识。一些女职工在发现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宁愿托熟人,找关系背后私了,而不愿意通过女工组织或依法解决,客观上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据2000名女职工问卷调查,有4.8%女职工当你权益受到侵害时愿意走后门私了。

三、突出工会女职工工会女工组织的维护职能,关键是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并在十五大精神的统领下,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健全工会女工组织进入企业管理委员会。保障女职工组织正常履行职能的要权力

为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利益,女职工委员会必须进入企业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发[1989]12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函)厅字[1991]25号文规定:“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妇联团体会员身份,作为一方面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中共中央12号文件和25号文件规定了工会女工组织有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确定了女工组织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女职工组织有权力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依据参与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开展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参与企业发展规划、经营管理、企业福利待遇和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时。替女职工说话、办事,通过直接参与决策、管理的过程,反映女职工的愿望和要求,从而落实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发挥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

(二)以贯彻《劳动法》为契机和依据,逐步建立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

《劳动法》为维护广大职工特别是女职工合法权益指明了方向和途径,其中针对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专门写了一章,确定了政府、用人单位和工会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按《劳动法》规定,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保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女职工组织要努力把握机会,抓住有利时机,要形成一种扎根于基层的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当前女职工委员会应着重抓好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这个关键环节,把涉及劳动关系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用合同的形式规范起来,这是女职工组织整体维护的重要步骤,是依法规范企业和女职工双方行为,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因此,女职工组织一是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合同的指导,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积极参与本单位民主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协商的同时,要细化保护女职工的政策条文,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列入其中,以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合作和沟通,通过人大、政府等民主渠道反映女职工意见,督促《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落实女职工的劳动权力和特殊利益。

(三)积极开通和拓宽女职工民主渠道

一是大力宣传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使全社会认识到工会及女工组织维护职能是法律赋予工会及女工组织的重要社会职责,从而营造有利于突出工会女工组织维护职能的社会氛围。

二是发挥女工组织在企业的参政、议政方面的作用。工会女工组织具有“民主参与”的职能,要代表女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督促企业规范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性,杜绝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被辞退现象,确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且要做到早期参与、主动参与,使企业决策公平、合理、合法,既能够兼顾国家、企业利益,又能向女职工方面倾斜,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是做好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女职工思想动向,提供数字资料给政府职能部门,参与立法,建制工作,同时也可监督,从而落实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四是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将法律规定女职工应享有的劳动保护权益落到实处。女职工组织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协助工会在研究安全生产检查时要考虑《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所规定保护女职工权益的特殊性,并把它纳入其中,另一方面要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使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障和落实。

(四)提高工会女工干部自身素质。加强女工组织建设

没有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工作效率。工会女工干部素质的提高是实现依法维权和依法治会的基础,目前当务之急是提高女工干部自身素质,特别是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精通本职业务,要学会运用唯物辩证法分析事物,认识问题,指导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还要加强法律学习和政策理论学习,学会工作方法和谈判艺术,善于创造和利用各种机会与条件,把维权工作做好,不辜负女职工的期望。因此,只有提高女工干部素质,才能在维权中发挥更大作用。

   总而言之,突出工会女工组织的维护职能,是新时期工会女工工作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重要手段,也是工会女工组织运行机制的重大转变。作为工会女工干部要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实践上努力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多种途径,把履行维护职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