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关问题及其完善

在当前经济转轨,下岗职工明显增多的特定时期里,困难职工的法律需求有所增长,为了真正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有理无钱的职工平等的站在法律线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一些省、市逐步成立了职工法律援助中心。随着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进展,有关职工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逐渐突出,亟待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和完善,以保障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状况

一九九八年底,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广州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联合创办了广州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广大困难职工排忧解难为宗旨,对无能为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职工,按其具体情况免收或减收或缓收法律服务费用,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根据《佛山新闻》的报道,由七十多个律师志愿者组成的佛山市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室也在二O00年三月九日正式运作,实行每个星期三为全市职工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并向特困职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另外,佛山市职工法律援助热线和职工维权信箱也已开通。在四川省,其省工会对下岗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并纳入实施“开发性再就业十大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全省工会系统开展“下岗职工法律援助日”的活动,各级工会在实施法律援助中坚持为职工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设立法律援助电话、代写法律文书及代理参与仲裁、诉讼的各项服务,为政府分忧,为下岗职工解难。

二、当前职工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

所谓职工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政府保障、社会支持的原则下,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困难职工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省内外职工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状况来看,各地职工法律援助各有千秋,细细比较存在如下的共同点:一是援助对象的资格定位是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困难职工;二是援助的范围多是民事诉讼,如工伤、请求发给抚恤金;但也有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如要求提供辩护和请求国家赔偿;还有解答咨询,代写文书等;三是援助的方式主要是指派律师履行职责义务;四是援助程序是由市援助中心统一受理申请,统一审查申请的条件,统一指定律师实施法律援助。

三、我国职工法律援助制度继续发展的必要性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职工的劳动权利自主性扩大了,风险也大了。职工与企业间的劳动争议等纠纷不断增多。另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进行以股份为龙头的改组、改造,许多职工下岗失业。又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部分工厂、企事业单位经济效益下减,普遍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裁员、减薪。当前失业率居高不下,大量的下岗、困难职工与厂企单位和政府之间的矛盾骤然变得敏感、复杂。许多下岗、特困的职工想凭借法律手段解决与企业之间的纠争,却无力承担法律费、诉讼费等法律服务费用。职工法律援助制度就犹如一线曙光照亮他们的心灵。实践证明职工法律援助制度能让下岗、困难职工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有利于调节劳动关系,化解各种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继续探索和发展专门为职工服务的法律援助工作是社会现实的需要。

四、目前我国职工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职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状况可见,近两年来,我国对职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进行了成功的探索,取得了实质性的发展。但这项制度在我国毕竟是伴随社会需要而产生的新兴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要将它健全和完善还须假以时日。目前实践中存在的急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有:

1、援助机构短缺。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目前主要集中在市级地方设立,如我市只有几个广州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其下辖区均无设立此机构。这样对于企业单位较多,下岗困难职工分布较密集的地区,一个城市只有一个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已是不可能最大限度满足这些特殊职工的法律援助要求,也致使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无法深入开展。

2、职工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没有统一的立法来规范。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各地各行共事,各自为阵的状况,从而影响了职工法律援助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3、职工法律援助的经费尚无保障。从大多数国家来看,目前职工法律援助作为国家救济制度的一种,经费来源多由政府全权提供。但是,我国的国情和现有经济能能力是不可能完全承担这笔费用的。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关于政府如何承担法律援助经费的统一规定,使经费投入在具体操作和实施过程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从而导致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拨款比例过小。至于发动社会捐献和行业奉献来取得资金的来源也是非常有限,经费问题也是职工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受到限制的主要原因。

五、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职工法律援助制度

针对职工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结合我国实际,参照以往的实践经验,笔者就职工法律援助制度如何健全和完善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

(一)扩展机构,统一规范,完善制度。

许多基层职工,遇到法律难题多是向基层部门投诉以望解决,因此根据需求,一方面在市、区内设职工法律援助处,再在街道由街司法所和街道工会联合设立职工法律援助站,形成市、区、街三级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网络,以适应不同层次困难职工需要。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必须制定我国职工法律援助的专门规范。通过专门规范,对职工援助机构的性质、职能及设置、援助范围、条件、方式、援助程序、经费投入及管理体制等问题从立法上予以明确,以确保法律援助制度和专门机构统一规范、协调有序的健康发展。

(二)积极拓展职工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

除财政拨款外,建议各级工会设立职工法律援助基金,其基金由职工定期捐赠,由工会负责收取和管理,由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专项使用。另外,要努力争取社会各地和企事业单位的送赠,通过多渠道集资,解决保障职工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

    (作者单位:广州市芳村区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