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

广东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是一家已有37年历史的国有企业。其前身是新中国船厂,于1997年4月改制为公司。公司现有员工1200多人,退休人员近900人,是省属中型企业,主要产品是修造船,兼营其它社会产品。   

1999年,经全公司员工努力拼搏,完成工业总产值1亿多元,比年计划增长21%,年人均收入比98年提高2.5%。但是由于世界造船市场萧条,造船产品技术复杂且周期较长,加上市场竞争激烈,价位都比较低,因此,虽然近年来公司员工收入每年都有所提高,但与广州企业职工人均收入相比,仍显得较低。

为了稳定员工队伍,我们公司做到了两个文明一起抓,尤其将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作为稳定员工队伍,促进劳动关系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公司的劳动争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力度,坚持预防为主,将矛盾控制在萌芽状态;坚持调解为主,避免矛盾激化,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坚持基层调解为主,不要将矛盾引向司法机关;坚持在干部和工人中开展劳动法规的学习和教育,提倡全体员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尽量避免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几年来,我们坚持了上述的指导思想,在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下,比较好地避免或减少了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几年的实践,我们有以下的几点体会:

一、抓好建章立制,依法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1、根据企业特点,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制定《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

我们公司在1995年底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为适应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需要,协调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妥善调解企业劳动争议,保证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结合企业的特点,于1996年1月成立了新中国船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厂文件的形式公布于众。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21人组成,设主任2人(由工会主席担任),干事2人。

我们认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别于其他工作,它是从各级劳动部门向企业的延伸,而且还延伸到企业的每一个基层部门的一项特殊的工作。只有在企业最基层建立起第一个关口,层层把关,分层次化解矛盾,才能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做好。因此,我们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根据公司部门较多,工种较复杂的特点,要求每一个较大的分公司都有一名成员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要分公司一发现劳动争议的苗头,基层成员就立即投入工作,把矛盾及时化解。实践证明,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人数虽然较多,但实践效果十分好。例如,各分公司一线工人往往对工时定额有不同看法,很容易发生劳动报酬的争议,分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成员经常配合行政领导做好这项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好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第一关。   

随着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我们制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细则》中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职责、劳动争议的前提、范围、基本原则、基本形式、程序和劳动争议调解书等内容。并且逐步完善制订了来信来访、文书档案、工作监督等制度。几年来,我们严格按照《细则》依法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并做到件件立案建档。

2、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防范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

我们认为,不规范的用工行为是潜在劳动争议发生的隐患。只有抓好规范化、制度化工作,有完备的法规、健全的制度,才能更好地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我们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订立规范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交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等,对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和员工在协商一致后才变更劳动合同,对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的,按规定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过不断地对劳动合同的规范,对防范劳动争议的发生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我们还把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作为预防劳动争议,保持劳动关系稳定的基础。1997年6月,公司制汀了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实施细则。按照细则,企业和员工双方都认真抓好落实,工会还积极做好源头参与,在草拟《集体合同》时,对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发挥职代会和协商代表的作用,自始至终参与其中,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实际和员工的愿望和要求,提出既有利于企业发展,又有利于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建设性意见。通过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努力,公司在同年11月签订了《集体合同》。通过《集体合同》的签订和两年多的履行,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

二、党政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1、肯投人,重视各级人员劳动法规的培训工作。

我们公司党政工领导十分重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能提高生产力的作用形成了共识,因此,尽管企业经济效益不那么好,但仍然肯投人,积极组织各级人员进行劳动法规培训,不但公司党政工领导,而且各分公司领导都参加了一次以上的《劳动法》学习班;省、市、区劳动部门或者省、市总工会举办的劳动法规学习,我们都派人参加。部分劳动调解委员会成员经培训。取得了劳动争议调解岗位培训合格证。这样做,使各级人员较好地掌握劳动法规,做到懂法、守法、用法、护法,为处理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2、公司行政和工会举办各种类型的劳动法规学习班,提高中层干部的法律意识。

公司领导认识到,做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不但主管部门和工会干部要熟悉劳动法规,更主要的是让各部门的中层干部掌握,因此,98年公司行政领导主持举办了两期中层干部劳动法规学习班;请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到公司举办了一期中层干部劳动法规学习班;由公司工会领导主持举办了一期分会主席、直属工会组长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学习班,进行劳动争议五个专题的学习,并组织了考试。

通过培训,中层干部加强了法律意识。自觉执行劳动法规,从而避免或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

3、加大宣传力度,增加透明度,做好舆论工作。   

为了让广大员工掌握劳动法规,除了各分公司做好宣传工作外,我们经常在公司墙报栏上宣传劳动法规,还在厂报——《新船报》刊登,98年就在《新船报》出了三期劳动法规专刊,公司人事科与公司工会还在《新船报》开辟了一个《劳动关系知识》专栏,剖析我们公司身边发生的或其他单位发生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从而提高大家对劳动争议的认识。

为了增加透明度,公司工会为各分公司工会订了一份《劳动法规汇编》,让大家掌握各时期的劳动法规;在公司政务公开专栏公布有关员工工资福利、住房分配、集体合同条文、集体合同协商会议内容等,让员工进行监督。

4、行政和工会领导互相支持是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关键。

行政和工会领导对劳动争议形成共识,还须互相支持,才能做好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例如,我公司一线工人实行全浮动工资分配制度(类似计件工资制),虽有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的一面,但也有因生产任务不足而保障不了工人基本生活的一面,工人对此有意见。为此,公司领导决定对一线工人实行保底工资。有的分公司领导认为这样做会增加成本,公司总经理召集了各分公司领导会议,会上,他说:“一线工人分配高低,直接影响公司完成生产任务的好坏,《劳动法》颁布实施已三年多,生产任务不足,不是工人的责任,因此,必须实行保底工资,这样做才符合《劳动法》的精神。”公司工会为了贯彻会议精神,组织了三个调查组深人到各分公司做工作,使大家统一认识,顺利地执行了保底工资,工人拍手称赞,有效保护员工权益,调动了员工积极性,促进了生产。

三、公司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与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分不开。

几年来,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十分关心,经常进行指导和帮助,平时我们遇到一些问题请教他们,他们总是及时给予帮助。特别是我们碰到一些模糊问题,行政和工人认识又不够统一时,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同志不厌其烦作解释。例如,我公司三个工人在午休迟上班发生劳动争议,分公司作旷工处理,工人不服上诉。对“旷工”的含义,以往我们认识不够清楚,一贯以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在生产时间内,工人不服从分配旷工处理”,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理解旷工的含义十分重要,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志耐心地解释了旷工与怠工的含义与不同,使我们及时纠正了作旷工处理的错误,圆满地处理了这一劳动争议案件。

四、事先做好防范工作,可以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事先做好防范工作,以预防为主,可以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这是我们公司实践证明的一条成功经验。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办社会,与市场机制格格不入。为了解决公司食堂走向社会的问题,我们用了足足三年时间,其原因就是食堂40多人的分流安置问题很难解决。经过充分的准备,找好了安置的后路,在98年4月份公司食堂实行了转制承包,用了一个月时间,全部妥善安置了食堂职工的工作岗位,没有发生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年还可节省30万元的开支。

98年,为了做好我公司74名三年劳动合同期满职工的工作,公司人事部门与公司工会做好调查工作。经过三个多月细致的调查,掌握了每一个合同期满职工的情况包括家庭情况,逐一进行分类,指导各分公司开展这项工作,对于保护线的员工和政策规定续合同的员工,我们严格把好关,不容丝毫出差错;对于有实际困难的,我们充分考虑;对于一些工作表现稍差的员工,虽然续合同,给予改正机会,但要进行批评教育。经过上下努力,96%职工都续签了劳动合同,也没有发生劳动争议。

五、正确维护企业的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做好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实践证明,要做好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必须要正确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1996年,我公司派出合同制工人到国外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回来后,两名工人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违反了培训合同,经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向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果企业胜诉,追回了企业所受的损失。

1998年,我公司属下的一个分公司与外商合资组建一家合资公司,因外商资金周转问题,拖欠了工人的工资,工人到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诉,我们当即表示支持工人。与外商交涉未果,工人到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党政工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公司总经理还亲自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商量解决这件事。党委书记两次找工人代表谈话,了解情况,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由我公司垫资以解决拖欠工人工资,圆满解决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又如,1999年,公司属下的一个分公司,对一名故意旷工5天的员工提出作旷工5天处理时,认为其当月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等应该由其本人负责全部缴纳,在其本人工资中补交处理。我们了解情况后,及时地对这个分公司的领导作法规解释,并提出我们的意见,我们认为,对这名违纪员工将其当月各项保险由其本人缴纳处理是无法规依据,员工法定享受的保险待遇是不属处理的范畴。经过做工作,这个分公司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这名员工只作旷工5天处理,避免了一起劳动争议的发生。   

机构臃肿,非生产人员过多,是国有企业的通病,我们公司也不例外。为了“减员增效”,一部份职工下岗势在必行。从97年开始至今,我公司下岗的职工,全部得到分流安置,主要是转了岗,没有推向社会。为了做好下岗员工的转岗工作,我们做了过细的思想工作,但有的员工仍思想转不过弯来,例如,有一个女职工因原岗位是二线岗人多而下了岗,根据工作需要转作搞清洁工作,思想不通到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诉,调解委员会认为企业与本人谈过话,转岗虽然没有做错,但在程序上仍有不足之处。为此,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了双方协商,还找了女职工的爱人到公司一起协商,圆满解决了这个问题。,这样做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对我公司来说是一件既新鲜又实实在在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情。随着改革的深人,劳动关系多样化,劳动争议的内容、形式也会不断变化,我们要继续努力学习,适应形势的发展,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做得更好,尽量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为维护企业内部稳定,促进生产的发展,确保社会的安定尽我们的一份力量。

(作者单位: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