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下是否存在加班问题?

 

【案件概况】

网友王小姐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她开了一家淘宝店卖咖啡豆。在开店之余,她也会到咖啡厅打散工,目的是学习与咖啡豆有关的知识。2018年,王小姐与一家咖啡厅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咖啡厅可以在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王小姐上班,且咖啡厅无需支付加班费。王小姐认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条款不合理,想咨询: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下,是否存在加班问题?

【回复意见】

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应的概念。《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特殊性就在于“灵活”:劳动合同不限于书面形式,可以选用口头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存在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允许同一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虽然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存在上述特殊性,但劳资双方形成的仍然是劳动关系。因此,除了特殊规定以外,非全日制用工还是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定义,工作时间的长短是界定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最重要的标准。因此,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质标准是: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同时,根据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加班分为三种: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点”、周末即休息日的“加班”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加班工资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于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工作时间,超出法定的一周总工作时间,一般应认定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24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应当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双休日的问题,也不存在支付双休日上班的加班工资问题。

但是,用人单位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员工加班,考虑到法定节假日的特殊性,一般应当按照三倍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风险提示】

问: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下的工资支付周期是多久?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