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职业安全卫生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女职工职业安全卫生的整体状况较改革前出现了大幅度的下滑趋势,并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和严重。2002年,笔者以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较为迅速的广州、深圳、东莞、中山、珠海五市为调查地点,以女职工集中的玩具、服装、制鞋、电子等行业为调查对象,采取个人和小组访谈以及问卷调查方法相结合的方法对女职工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进行了实证性的研究。笔者访谈了8位有关政府部门的负责人、13家非公有制企业的企业主或企业主管人员以及省职业病防治院的13名男女病人。在省内各地抽取大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发放普通女职工问卷420份,有效问卷396份,回收率为94.3%,采用SPSS软件系统进行数据统计,并进行相关变量的交互分析。
一、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职业安全卫生基本状况
1、普遍使用有毒化学物品
在深入访谈的9家企业中,6家使用白电油、天那水、胶水等各种有毒化学物品,两家电子厂女工接触金属氯化物和烟尘,只有1家制衣厂没有使用有毒化学物品。据女工反映,她们刚进厂时也很难受,呆久了就习惯了。问卷调查显示,26.9%的女工经常使用天那水、白电油,23.4%的女工经常使用胶水,另有23.4%的女工经常使用各种不知名的清洗剂和其它化学物品。47.2%的女工认为所在车间有刺激气味。也就是说,在这些行业企业的生产第一线,有超过七成的女工每天都在与有毒有害的化学物品打交道。进一步调查发现,有42.9%的女工曾有以下各种不同症状:持续性咳嗽、气喘,或眼睛经常发炎、发干,或身上起皮疹、发痒,或手脚麻木、酸软无力,或身上曾出现血点、牙龈出血,或不明原因地头晕、吃不下饭,或兼而有之。表明这些行业使用有毒化学物品相当普遍,对女工身体危害相当大。
2、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高发放低效用
在我们访问的9家企业中,有7家企业给工人发放诸如手套、口罩、防毒口罩、耳塞、雨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在问卷调查中,有80.1%的被调查者反映企业有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但是我们深入车间调查进一步发现:
(1)大多数企业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监督工人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在我们访问的7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企业中,只有1家企业监督工人使用,其他6家企业都靠工人自觉使用。85.9%的女工没有因为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而受到处罚。在对企业主的访谈中,企业主声称教育比惩罚更好一些。
(2)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不重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调查显示,女工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原因,因“不知道生产中接触化学物品的危害性”而不使用者居多,占44.6%,“嫌麻烦”占11.5%,“影响工作进度”和“厂里没说一定要用”都占10.8%,“不舒服”和“只要不弄脏产品,不用也没什么”都占8.8%,“防护用品没什么用”占4.7%,可见女工根本没有意识到职业危害的严重性,自我保护意识相当薄弱。
(3)相当部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合格。在职业病防治院,擦洗电子制品的女病人说,工厂每天都发放一对新手套,但都是棉纱的,“一会儿手套就全湿透了”,皮肤还是直接接触了有机溶剂。曾在印刷厂工作的病人说,工厂给接触白电油的岗位发胶手套,“但手套一接触白电油就发软,很容易破漏”。这说明了企业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对劳动防护用品足否合格并不在意。以上的调查说明,从企业主到女职工都不重视对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在预防职业危害方面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3、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得不到落实
大多数企业主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了解仅限于婚育假。他们说现实中也不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因为招收女工的年龄一般限制在18—25岁,绝大多数未婚,即使结婚怀孕后都自动辞工回老家,这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只有一些规模比较大、发展比较好的企业给予怀孕女职工相应的假期。但对其中一些规定如设置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一概持否定态度,认为完全没有必要。
在女工劳动保障方面,调查显示,企业为女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比率是:工伤保险30.9%,养老保险28.7%,医疗保险16.4%,生育保险12.7%,失业保险10.3%。和女工关系密切的生育保险在广东省不属于强制性推行保险,政府只是号召推广,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没有强有力的监督落实措施,因此生育保险在本省推行阻力较大。同时,由于在这些企业没有实行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制度,38.6%的女工不知道自己享有90天的法定产假,32.2%的女工不了解“四期保护”的含义,54.6%的女工所在企业出现女工因怀孕而辞工。在对职业病人的访谈中,被访者表示没有听说过“四期保护”,她们所在的企业女工怀孕了就辞工回家,科长以上的才有产假,对女工权益也知道一点,但没有人敢要求这项权利。
4、女职工对职业安全卫生知识的认知度低
调查发现,只有O.3%的女工“了解”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72.4%的女工只是听说过但并不了解,18.2%的女工“没听说过”。对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1.O%的女工认为“了解”,67.8%的女工同样是听说过但并不了解,23.3%的女工“没听说过”。在省职业病防治院,几乎所有被调查女工都不知道有职业病这样一类病,也很少知道她们天天使用的胶水、白电油、天那水(工厂里叫臭水)、清洗剂会危害她们的身体,中毒了还以为是自己身体出了毛病,有些干脆请假或辞职回家。对女工求医途径的调查显示,患病女工一般在当地医院求治不愈再转去大医院,大医院也无济于事后才送到省职业病防治院,防疫站的作用在求医过程中大多被忽视,说明女职工对工厂生产行政部门的职能和作用的了解有限。得病以后,他们觉得“关于赔偿、职工权利等知道不多”,“我们特别想知道如何跟老板打官司,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影响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的主要因素
1、政府的监管缺乏社会性别意识,导致对女工保护不力
从政府对职业安全卫生的监管力度来看,多头管理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人员的不足则明显造成了政府监管的一定程度的缺位。对于女职工来说,已有资料证明,由于生理方面的原因,女性对苯等有害物质吸收后易在脂肪内贮存,造成身体的出血症状和贫血症状,严重的可发展为骨髓不能造血的再生障碍性贫血。同时,实验证明,苯对胚胎及胎儿发育有不良影响,如接触混合苯的女工,其自然流产率增高,新生儿中低体重儿多见(中华女性网2002,4,11)。因此,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具有性别意识,充分考虑到女工由于生理结构所形成的特点以及女工的生殖健康。
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非公有制女职工职业安全卫生保护面对着两个瓶颈:一是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1988年颁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许多条款已严重脱离现实,不仅没有对女职工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特殊保护,反而为不良企业主钻空子以逃避责任。如《规定》中要求:“不得在多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产假工资照发”等条款,由于工资制度的改革,工资结构的调整,“基本工资”的概念早已不是原来的意义,且差距较大,执行中问题多多。二是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在相关政府部门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引起相当的重视。一些部门认为我国目前对女工保护的立法已经与发达国家相当,只是受经济发展限制无法真正落实;另一些政府部门则认为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与性别关系不大;个别相关政府部门认为《职业病防治法》没有提对女工的特殊保护(在《职业病防治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当被问及女工劳动保护属哪一个部门主管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都认为应是工会或妇联。在管理职能上,女工的劳动保护原来归属劳动部门管理,机构改革以后,这一工作留给了劳动部门,但劳动部门只负责劳动关系监察和工伤监管。这样,女工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际上出现了一个监管真空,谁都不管,致使部分中小型企业可以漠视女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保护,以获取最大限度的短期经济利益。
2、企业内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调查、访谈的9家企业中,有6家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比较严重,多数企业主都知道自己的企业存在职业危害,但却对工人采取不保护态度。
(1)未按规定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和使用的材料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多数企业主故意隐瞒职业危害,不仅没有警示标志与使用说明,还换用容器,改称别名,如把天那水称臭水或开油水,有的干脆只给编号,有些企业在各种化学品容器上标I、II、III等字样,连名称都没有。
(2)大多数企业没有配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在调查的9家企业中,只有1家大型的合资企业配有正规的注册安全主任:一家中型的港资企业有劳动局考核的安全主任;一家中型企业配有兼职的管理人员,其它均没有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在访谈中,6家企业雇主想都没想过这个问题,有些企业主还误以为是配备清洁工。调查发现,65.2%的女工所在的企业没有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
(3)末建立工人健康监护档案。调查发现,多数中小型企业主认为完全没有必要组织工人进行健康检查,甚至有3位企业主认为“饮食行业才要经常体检”。中、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情况要好些,一般都要求工人上岗要有健康证,工作期间也按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组织工人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但没有一家企业组织离岗工人做职业性健康体检,即使是一般的体检都没有。我们在职防院发现,一些病人就是因身体不舒服无法坚持工作而辞工回家,后因在治病过程由当地医生提醒才找回雇主送到职业病防治院的。如东莞安加鞋厂的中毒女工因无法工作辞工回家,雇主也没有组织她们做健康检查。
3、女职工没能获得足够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
调查显示,女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高低与其对职业安全卫生的认知度高度相关,与女工的文化程度则属低度相关。69.2%的女工表示“如果工厂能把职业危害的情况如实告诉我,我在工作期问就会注意”。欧盟国家预防职业危害的成功要素之一就是雇员的积极参与,雇员在了解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预防措施的情况下,会更主动地配合雇主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所以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对职业安全卫生知识的知晓程度,直接关系到她们参与预防职业危害的积极性。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但是在对职业病人的访谈中我们发现,工人所理解安全生产教育就是“入厂教育、厂规学习”而不是岗位保护。中毒的女工反映,她们从未被告知自己的岗位有毒有害,从未参加过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工厂每次开展的教育就是“减少报费率”。即使有个别女工被告知岗位可能有毒有害,但也并非如实告知,而是以中毒者太年轻、个人不适应等为借口。她们获知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知识的途径,37.3%来自于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21.4%来自社会上有关女工劳动保护的宣传,11.1%来自工友或老乡说起,5.8%来自工厂里有人得职业病的直接经验,3.5%听家人
或亲戚谈起,只有15.5%来自于工厂的劳动安全教育,可见企业在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中的缺位,更不用说督促女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此外,政府部门对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力也导致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未能充分获知职业危害。
4、工会组织的作用未充分发挥
《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有比较具体的规定,要求工会组织应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赋予工会参与处理职业危害的一系列权力。据了解,到2002年底,广东省新建企业组建工会组织21.39万家,发展会员587.99万人,提前超额完成了全国总工会下达的三年组建任务。但是,很多企业工会的架子仅仅是刚搭起来,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尚属少数。因此,广东省总工会已经把2003年的组建重点转到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上来。在我们访问的9家企业中,只有两家大型的企业建有工会,会员的数量比较有限,工会的作用也仅仅是做一些福利性的事务。在职防院,当我们问及工厂是否有工会时,有女工回答,“有工会,但轮不到我们参加。”因为工会维权作用凸现不出来,使工会在女工心目中的地位不高,许多女工根本不知道有工会,权利被侵犯时也很少想到找工会。调查显示,51.3%的女工知道企业建有工会,23.1%知道企业没有工会,25.6%的女工表示不清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多数女工想到要求助的是劳动部门,占47.9%;其次是找工厂管理人员交涉,占22%;求助于工会的女工只有16%。可见,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作用发挥不太理想。
三、对策和建议
1、理顺政府各监管部门的关系,对职业安全卫生实施统一监管并强化性别意识,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和实施,加大了对企业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埘规范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起到促进作用。但能否在源头管理上将有毒有害项目的职业危害预防真正落实,仍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目前这种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分开的管理体制,考虑将来应否将职业卫生纳入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综合监管。同时,鉴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需要,要求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时强化性别意识,确保女职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得到保障,使社会和企业可持续发展。
2、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保障。
尽快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建议出台《劳动合同法》,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有关问题单列一项,明确进行规定;建议出台《社会保险法》,实行社会保险一体化征收办法。把生育保险纳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一并征收。总之,通过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使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3、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主和女工的职业危害防范意识。
促进和改善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的状况,除了对企业管理人员、监察人员及工人进行知识培训外,还要求政府部门加大对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对企业主的宣传,对发生职业中毒事故的企业实行行政处罚的公告制度,以典型事例教育企业切实做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对企业职工的宣传应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社团组织进行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宣传,增强女工的维权意识,使政府建立的举报制度能充分发挥作用。
4、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维权作用。
工会组织要积极对外来女职工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普法教育,利用群众团体的优势为外来女工提供法律援助,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发挥作用的方式和方法,真正做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作者单位:广东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