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关系
这里所提出的供养直系亲属概念是指与劳动者劳保福利待遇有关的专有名词。根据1953年劳动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供养直系亲属是指: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符合于下列各项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四、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发点是:供养直系亲属本身无收入来源,又无劳动能力,要依靠劳动者生活,当职工本人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工、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照顾,而且,为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供养直系亲属也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保障。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可以分为两大块;一是现付待遇: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普通药费、手术费、输血费三项费用可以报销50%,供养直系亲属本人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二是后付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以得到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待遇;非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得到丧葬补助费、救济费待遇。实行供养直系亲属劳保福利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集体企业执行管理规范,当时工人工资不高,但有这套制度,对稳定职工队伍,稳定职工生活起了积极作用。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所有制多元化及用工制度发生重大变革,供养直系亲属劳保福利制度受到冲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 例》规定没取消,但实际中,在劳动用工上,多数企业已经不完全按《条例》执行了。由于劳动关系中各个方面所在处位置不同,利益关系不同对供养直系亲属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看法。
一、目前供养直系亲属制度的执行情况
1、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仍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用于职工的各项福利开支。作为职工的福利待遇,其中的一项目就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在电讯、电力、铁路、交通运输、民航、石油化工、钢铁等国有大中型企业,财务制度规范,企业经济效益好,所以他们坚持严格按《劳动保险条例》执行。既使是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增强竞争力等原因,他们也都基本上保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形式,只是在内容做了些调整。
2、国有中小型企业难以兑现《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一些国有企业没进行改制,经济成份仍属国有但处于竞争性行业当中,部分企业经营吃紧,连工资都难保。有些单位虽然有专营业务,但效益勉强。经济益效决定着企业执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尺度,要完全按规定负担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很多企业承受不起,为维持企业正常运转,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规定不得不打折,有些企业干脆直接自行取消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3、非公有制企业基本上不实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规定。
非公有制企业兴起阶段多数是一些外资企业,由于没明确外资企业是否必须执行《劳动保险条例》。所以,外资企业基本上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随着经济发展,国内民营企业逐步形成规模,他们的优势就在于人工成本低、用人机制灵活,所以绝大多数企业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二、确定供养直系亲属关系规定。执行中需注意方面以及在劳动用工管理上的实际作用
1、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确定之后的情况。只要该职工仍与用人位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所确定的供养直系亲属关系,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改变和取消的。供养直系亲属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工的子女、弟妹等晚辈,他们年满16周岁,不继续上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就应终止供养直系亲属关系。但他们若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可以继续保留供养直系亲属关系。另一种情况是职工的配偶和父母等同辈和长辈,他们的供养直系亲属关系一经确定就要伴随职工本人至失去职工身份或退休才告终止。但我省对《劳动保险条例》有补充规定,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关系可以继续保留。即原国家固定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关系一经确定,只要供养人不出现终止关系的情况,可随职工终身。
2、当劳动者丧失劳力时,为支付家庭赡养、扶养补助、补偿提供依据。劳动者负有赡养义务和扶养责任。在劳动生产领域和生活中,难免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这时其劳动者赡养、扶养人的生活就会受到连累,作为完善的劳动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障体系,这一时期其机制就要发挥应有作用,为劳动者及家庭成员提供经济援助。我们国家已经建了较为完善的保障体系,象工伤保险制度、劳保福利制度等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可领取丧葬费、遗属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等项待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怃恤金。但是到了具体操作上,在落实政策、制度时,执行部门有责任把好关,该给的一个不能漏,不该得的绝对不能给,实现这一原则,有赖于平时准备的基础性资料,如果用人单位平时不注意建立健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档案资料,在执行经济补助、补偿政策时,就不可能全整的贯彻经济补助、补偿政策的原意,甚至发生争议和纠纷。
三、理顺建立劳动者供养直系亲属关系规定的难点
难点之一:在国企业范围执行政策,维持难取消也难。因历史上的原因,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年以上的职工都保留着供养直系亲属关系,对于一些人员多年头老的企业,支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已占经济开支较大的比重。计划经济年代,国有企业不会在算经济账上操心,进入市场经济社会,企业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一些没有专营特权的企业,为求市场竞争不败,凡是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开支都希望削减下来,在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人工成本存在着最显著的差异,同样用一个工人,国有企业加上各项附带费用起码要比非公有制企业多出2/3的开支。为求生存与发展企业不得不两两计较,很多企业开始打取消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主意,想方设法通过种种形式压缩这项支出。但实际情况是只要职工仍留在企业,凡出台与现行供养直系亲属规定相抵触的本单位制度、章程都会遭到职工强烈的反对。国有企业继续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规定,同处一个单位,老同志可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新招收的职工自然会提出也要享受同等待遇。虽然自1985年开始我省试行用工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规定合同制工除独生子女外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但并没规定其他供养人不能办理确定供养直系亲属关系,于是确定供养直系亲属关系和给付待遇在国有企业就一直保留和延续下来。
难点之二:对劳动者全员实行确定供养直系亲属关系制度,操作上难度大。从完善用工管理角度出发。对在岗的全体劳动者建立起确定供养直系亲属关系制度,绝对是件好事,可是要完成这项工作,除了制定相应的法规,加大行政管理力度之外,更重要的是离不开用人单位的积极合作。现阶段我国民营经济正处于发展初期,各方面都有待完善,中小企业没把握能否持续经营,所以多数私营业主看重的只是眼前利益,有利于增收的就支持,其它问题则随机应变。社会保险、税收等要求企业强制承担的义务,都遭遇到很大的阻力。在这种基础上要建立确定劳动者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制度,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目前我省劳动力市场仍供大于求,劳动者关注的只是能找到一份工作,其它社会保障对他们来是次要的,要依靠劳动者增强自我保障意识,形成群众监督力量,现阶段也不大可能形成气候。
难点之三:全员劳动者实行供养直系亲属确定制度,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现有力量难以承担这项业务。广东省每年吸纳外来工超千万人计,按用工量确定劳动行政管理人员编制有标准比例规定,但广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编制远达不到要求。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政策,目前仅限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劳动行政部门现在都没能全完把这项工作管理起来,何况确定供养直系亲属政策要扩大到全员劳动者。如果不继续增加运作费用,提高管理水平,借助现代科技,只增加劳动用工管理项目,劳动行政部门在管理上肯定是力不从心。
四、关于理顺供养直系亲属关系规定的看法
1、着手规范理顺国有企业供养直系亲属制度。
进人市场经济时期,不同所有制企业都要求在同一市场环境下竞争,企业成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原来所执行的国家一系列用工管理政策,在计划经济时期属于企业责任,进入市场经济时期有些项目就应当属于社会责任。这种因经济体制历史原因延续下来的问题还没解决好,带进另一经济社会形态就形成:国有企业严格按以往国家规定开支人工成本,非公有制企业则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随意调低人工成本,负担不一样,结果造成企业不公平竞争。这对于培育市场、扶持企业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国有企业实行何种用工制度,仍需作进一步的观念更新,由于仍有界限、仍存在差别,于是,要么国企就得想方设法继续维持垄断优势,要么国企只能退出竞争。客观要求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建议:(1)对国有企业在职原固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关系作改革调整,对晚辈的供养直系亲属关系只限于16以下的子女,才可以确定办理享受医疗待遇,对同辈和前辈的供养直系亲属关系,采取一次性补贴的办法或通过社会化转移的办法。直接与企业脱离关系。(2)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的退休人员,他们的供养直系亲属关系应通过社会化转移的办法,与原单位脱离关系。(3)新招用的职工,一律按新规定确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2、加紧制定切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供养直系亲属制度。
现行的供养直系亲属规定源于195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旧劳动保险条例》,当时我国正处于经济不发达的新民主主义时期,时隔半个世纪,工业基础和经济状况已发生很大变化,现代社会要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大环境竞争,改革调整不适应当前势形的各种制度规定,是与时俱进,是客观需要。改革供养直系亲属制度,可以从两方面考虑:(1)建立社会化的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机制。任何所有制企业只要有承受力和需要都可以为员工办理加入社会化的供养直系亲属保障机制。(2)建立健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关系档案,要求所有用人单位使用已过试用期的工人,都必须记登和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报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资料。劳动部门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运用电算化技术与户籍管理、劳动中介管理连网,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作者单位:广东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