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女职工生育保险情况调查
据了解,我省22个地级市中,已有14个市(顺德市将在2002年底推行)实行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全省150多个县区中,60多个实行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达50%左右。
2002年4月初,根据全总要求,广东省总工会女工部在韶关、阳江、肇庆、汕头、东莞、江门、惠州七个地级市的140家企业发放了女职工生育保险情况调查表,其中国有控股企业95家,占67.9%,非公有制企业45家,占32.1%,涵盖职工82309人,女职工30703人,占27.2%,企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为74158人。现将调查情况综合如下:
一、实施生育保险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还没有出台全省统一的有关生育保险的正式法规,各地级市根据国家劳动部1994.年12月14 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因此各市的标准、实施情况参差不齐。就所调查的七市而言,肇庆市于1992年建立了县级统筹,实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一体化管理,参保企业按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至今未作任何调整。对于产妇生育保险费,社保部门采取一次性定额划拨的办法,顺产标准为1600元,难产标准为2000元,产妇的生育医疗费和产假工资在划拨的生育保险费中开支,不足部分由单位解决。江门市于1992年实施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同步进行,收费标准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5元向企业征收,覆盖面达78%。韶关市于1998年规定按照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0.8%计缴生育保险费,三年未作调整。汕头市1999年1月颁行了《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参保企业按照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珠海市1998年1月1日实施职工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同步进行,要求凡是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参保企业按照本单位职工月缴费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1999年7月就部分项目的偏低支付标准作了调整。中山市于1998年1月开始实施生育保险,目前统筹覆盖面达11%,运作情况良好。东莞市于1998年3月实施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本市(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乘在职职工人数,逐月缴纳。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男职工可享受规定的假期工资待遇280元,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待遇。
二、企业和职工对实施生育保险的看法
(一)企业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看法
参加调查的企业中,45%的企业表示“愿意参加生育保险”,31.4%的企业表示“不愿意”,20%的企业表示“无所谓”。企业愿意参加生育保险的原因主要是“女职工生育有保障”,占48.5%,只有18.5%的企业赞同“减轻了企业负担”。企业不愿参加生育保险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企业生育女职工少”,占42.8%;“企业负担未减轻”,占39.3%;“基金提取比例过高”,占32.8%。企业参加生育保险后,因生育原因影响招用女工的问题解决情况,同意“解决”的占57.1%,表示“未解决”的占42.9%,
(二)职工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看法
职工对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反映,51-4%赞同“好”,44.3%赞同“作用不大”,标明生育保险并未获得广泛的职工认同。对于参加生育保险后女职工受益情况,55.7%认为“负担减轻”,35%认为“负担未减轻”。职工对生育保险按一次性定额支付的态度是,62.9%表示“赞成”,28.5%表示“不赞成”。职工不赞成一次性定额支付的原因是,9.2%赞成“未执行《实行办法》”,40.7%赞成“与实际支出相差太大”。
三、存在问题
据调查,我省实施生育保险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生育保险在我省不属于强制性推行保险,全省至今没有出台正式的法律法规规范生育保险的运作,政府只是号召推广,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没有强有力的监督落实措施,因此生育保险在我省推行具有一定的阻力。
(二)生育保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不合理现象阻碍着企业和职工对它的认同。从调查来看,企业和职工普遍反映较多的问题集中在生育保险基金节余过多,支付费用与女职工生育实际费用差额较大。调查数据显示,140家企业三年缴纳生育保险费总数为19459494元,而三年社保经办机构支付企业生育费用总数为8402179元,只占缴纳总数的43%;一次性定额支付的费用与企业女职工的平均工资、生育医疗费差额为500~1000元的占35%,1000—2000元的占31.42%,300—500元的占18.57%,2000元以上的占15%,而只有45%的企业报销生育实际费用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差额,55%的企业不予报销,这样导致企业和职工在参加了生育保险后反而加重了负担,影响了企业和职工参保的积极性。
(三)生育保险覆盖面较窄。从调查情况看,参加生育保险的
企业仍然集中在国有、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一些大型合资合作企业。在我省,1400多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中,女职工超过60%以上,年龄在18—35岁之列,很多非公有制企业只为本地员工和管理人员购买生育保险,广大外来女工被摒弃于生育保险的门外,生育待遇无从谈起。同时,由于一些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拖欠社保部门生育保险费,使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有关部门对生育保险的宣传不够深入。许多企业和职工对生育保险的认识模模不清,认为生育仅仅是女职工个人及其家庭的事情,应该由育龄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一些男职工多的企业和职工老龄化的企业不愿参保。
(五)生育保险金审批领取手续十分繁琐,使企业和职工望而生畏。
四、对策及建议
女性既承担着人类自身生产的天职,又同时参加物质资料的生产,她们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我国的两个文明建设和人类的繁衍作出巨大的贡献,因此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加快生育保险的立法工作。相对于其他的社会保险,社会各方对生育保险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法律依据明显不足。国家、省应尽快制订出一套可操作性强的完善的生育保险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水平,加大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力度。
第二、强制推行,广泛宣传,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政府应逐渐把生育保险列入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险行列,建立强有力的监督落实机制和惩罚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实施生育保险社会化统筹对企业及女职工的重要意义,增强企业和职工主动参保的意识;要把扩面重点放在非公有制企业上,采取合理、有效的优惠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政府有关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简化生育保险领取审批程序,使企业和职工愉愉快快地投保,切切实实地得益。
第四、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提高维权意识,善于源头参与,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的讨论和修订工作,加强法律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确保生育保险的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