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2年11月20日) 粤工总[2002]14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国、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再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明确工会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对象范围和工作任务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论述,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国务院通知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大实践。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工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必须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实抓好,并以其实际效果,作为检验工会维权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

㈡工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对象范围是: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包括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已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未进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减员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工会帮助和扶持的重点是下岗失业人员中大龄就业困难群体(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长期不能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㈢工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任务是:(1)积极参与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和措施的研究制定,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就业权益;(2)加强群众监督,推动促进再就业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3)发挥工会自身优势,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实事。具体目标是:2003年至2005年的三年内,全省工会组织要实现对8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为8万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通过创办工会再就业市场、工会劳福事业和工会直接联系,帮助8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今明两年内在全省3—5个城市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到2005年底全省大部分地级以上市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服务)中心。(4)扩大宣传,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增强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意识。

二、积极参与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一)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积极参加同级地方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参与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和措施的研究制定。搞好调查研究,通过工会与政府的联席会议、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以及人大、政协等参与渠道,及时反映再就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代表职工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㈡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督促再就业政策和措施的落实。重点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对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实行特殊援助等各项扶持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级政府加大对促进再就业资金投入的情况;规范围有企业改制减员,理顺劳动关系的情况;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落实“低保”应保尽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情况等。

㈢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配合和支持劳动保障部门强化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积极参加人大、政协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监督检查活动和视察活动。

㈣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加大对企业改制、裁员、职工分流安置及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民主监督力度。坚持把再就业政策的落实、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经济补偿金的落实等劳动关系处理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职工(代表)大会对其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

三、切实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实事

(一)工会的职工学校、工会干校、文化宫等场所,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条件,把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作出安排。工会的培训要针对本地区的就业需求,并与劳动岗位资格认证制度相结合,使其符合相关岗位资格的要求。工会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要争取通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的所需经费,根据粤发[2002)15号文规定,可在各级政府的再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㈡充分利用工会与企业联系广泛的特点,开展职业介绍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劳务集市、再就业招聘会,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工会职介机构。

㈢有条件的地方要创办工会再就业基地和再就业市场,要通过工会劳福事业开发就业岗位,或通过工会直接联系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

㈣地级以上市要尽快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服务)中心。

中心要体现几个职能:生活困难帮扶、“四难”帮扶、再就业援助。省总将在争取全总对建立中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补贴的同时,对建立中心的市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各市要积极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将对中心的资金补助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要把送温暖工程与促进再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加大送温暖资金和解困资金筹集力度,资金不仅用于帮扶职工生活困难,也拿出一部分作为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工作补贴。同时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工作,把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㈤继续推进领导干部、单位联系困难职工家庭对口帮扶制度,在帮扶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同时,承担起帮扶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再就业的职责。在全省工会系统工会干部中开展“万人帮万户”活动,同时发动各级党政干部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继续推行特困职工优待证制度,使持证职工享有基本生活、就医、子女入学、住房、法律援助、再就业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六)扩大宣传,教育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增强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意识。要做好宣传策划,找好宣传点,与社会传媒密切合作,通过选树、扶持再就业先进典型,印发再就业指南宣传品、知识竞赛等各种形式营造良好热烈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对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工会促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全会上下都重视、支持和参与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局面,层层落实工会目标任务。要及时总结推广促进再就业工作中的新鲜做法和经验,切实加强工作指导。

(二)开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专项信息统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要将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连同相关基础性统计数字,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两次报省总保障工作部。

   以上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