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实行民主参与 发挥机关工会民主监督作用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充分体观了党中央对群众团体的重视,也阐述了工会等群众团体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实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重要性。笔者通过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多年来机关工会实践,深深体会到,只有让机关工会依法实行“民主参与”才能更好地发挥机关工会的“群众监督”和“民主监督”作用,使机关工会真正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一、提高对依法实行民主参与,发挥机关工会民主监督作用的认识

群众说得好,“监督,监督,有参与,才能更好地监督;没有参与,只能是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但效果不如前者。”因此,机关工会…定要依靠上级和本单位组织,依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社会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克服工会只有建议权,参与和不参与作用不大思想。也只有积极参与,才能更好地把本单位党政领导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及决定、决议按规定传达到广大群众中去,将其化为群众自觉行动,并在贯彻执行中,把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和群众合理化建议、要求,及时反馈给党政领导,使机关工会真正发挥“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机关工会依法协助党政抓好“群众监督”、“民主监督”,要比当前有的单位只单纯开展一些文体活动更显重要。工会是“职工之家”,内外群众较敢于到工会讲真话,这比其它职能部门更有优势;另人会人数多,从“群众监督”上讲,这又比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更有优势,各地各级党政一定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应该指出的是。对社会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应提到重要位置来认识,而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因这是机关工会重点抓好几方面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是关系到机关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足机关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

二、采取切实措施,把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首先,各地各级党政一定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予以重视,特别对机关内部事务管理中涉及机关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一定要依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保证落实,并一定要请机关工会代表参加。《全总关于加强机关工会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规定:“要按照于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配好工会主席、副主席。各级机关工会专职主席应配备同级机关党组织副书记职级的干部担任。具备条件的工会党员主要负责人应提名作为同级机关党组织委员会委员或常委候选人。不是党组织委员会委员或常委的工会主席,应列席机关党组织委员会的有关会议。”可见,让机关工会依法实行“民主参与”,这只有好处,没有害处。对此,上级工会一定要给基层工会撑腰壮胆。

其次,为了做到依法实行“民主参与”,机关工会除经常地、及时地向本单位党政领导主动反映群众合理化建议要求外,还要使依法实行“民主参与”形成制度化。机关工会必须主动、积极向党政建议,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共同制订一些适应当地社会事务和本单位的能保证有效的实行“民主参与”的制度,并使之规范化。即在上级和本单位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会代表与领导干部对话制度”,“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等,定期听取机关职工代表意见,不断改进机关工作及共同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的解决方案。特别是职工在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的合理要求和实际问题的解决办法;改进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重要措施;以及在加强机关内部的精神文明和物质建设上的有关事宜。通过这些内部制度,保证机关工会能听取和审议通过行政有关部门在内部事务管

理中涉及机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人问题的决策;听取和审议通过机关内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住房制度、医疗、保险、人事制度,特别是当前如何解决机关本单位家属下岗、子女分配、待业、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竞争上岗、选拔人才、签订职工合同等项改革方案和审议决定机关有关事项等等。另外,存上级和本单位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应让机关工会代表参与机关干部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对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监督”,这样,才能使“群众监督”、“民主监督”更具力度。

再次,加强机关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是机关工会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的组织保证。在(全总关于加强机关工会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中,对机关工会干部配备问题提得较好,但配备专职机关工会干部若能适当提高一下比例,对发挥“民主参与”、“民垄监督”和“群众监督”就更有保证。另外,《试行意见》已实施七年,但要使《试行意见》能落到实处,还应给予一定权威。以利贯彻时能付诸实现。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看来,让机关工会依法实行“民主参与”势在必行,顺民心,合民意。它对加强和改进当前党的作风建设;对于机关工会在管理本单位和当地社会事务中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群众监督”作用,督促领导干部,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必将会使党的建设推进一个崭新阶段,使机关更适应中国“加入WTO规则”,使机关工会在依法实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上,在当前贯彻落实新的《工会法》上,更名符其实。

(作者单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