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既有权利 争取更大利益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随着外资和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工会基层组织也相应有了大幅度的扩充。中国工会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至2001年末,全国各地共有基层工会153.8万个,为1981年41.1万个的3.7倍,20年间番了将近两番。大量的基层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立起来后如何发挥作用,已成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大课题。

我认为,基层工会发挥作用应以企业职工的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兼顾职工对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其中心环节应当是落实既有权利,争取更大利益。工会的四项职能中,维护、参与职能体现职工权益,建设职能体现职工的社会责任,教育职能则二者兼而有之。职工的劳动权益与职工对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是主导与从属、本源与派生的关系。工会首先应当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教育和发动职工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自身如果百孔千疮,如何维护企业和社会?

一、企业职工权益从法律角度划分,可分为已明确规定的既有权利和未有具体规定需要争取的权利

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大量劳动政策法规都对职工的政治权利和劳动权利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在劳动权利方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标准明确而且具体,同时对违法侵权行为制订了处罚措施。这些权利,可称之为法律已赋予并受国家强制力所保护的职工的“既有权利”。

而职工增加工资的时间和幅度、优于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社会保险以外的各种福利待遇、开展文体活动、接受教育培训等,法律政策只有倡导性规定。如增加工资,《劳动法》第46条只提出“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并没有具体的时间与标准。又如福利待遇,《劳动法》第76条只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具体怎样改善?怎样提高?也没有规定。而且,市场经济环境下,多种所有制并存,企业状况千差万别,也难以统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与企业协商确定。这类利益,可称之为“需要争取的利益”。

二、“落实既有权利”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相当一段时期内的中心工作

虽然《劳动法》颁布已近10年,职工既有权利的落实,在多数非公企业仍有较大距离。特别是在按法定时间工作、按时获得劳动报酬、按法定标准取得加班工资、获得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有薪假期等方面,真正得到全面落实的不多。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参与竞争,部分公有制企业也存在类似情况。

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相当一段时期内大多数地区的经济发展还要依赖外来投资,劳动监察力量不足,劳动力又供大于求,因此而产生的多种因素使完全靠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各项法定劳动标准难以实行。各地往往是“不告不理,告了也难理,查得东来西又起”,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各基层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应当积极承担起促进职工既有权利落实的责任,并作为相当一段时期内的工作中心。

企业工会生存于企业之中,会员来自企业各个方面,最有条件掌握企业和职工的情况。企业工会可以通过与企业管理者的协商沟通,促进职工既有权利的落实,实现企业内部的自主协调,补充国家强制力的不足。千千万万基层工会的积极行动,将对落实职工既有权利、减少劳动争议、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为职工争取更大利益是基层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市场经济体制下,职工需要争取的利益,基于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经济条件的不同而千差万别。地方政府、地方工会都不可能要求统一,由于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官司”可打,而职工个人又势单力薄,难以向企业讨价还价。谁来为职工争取更大利益呢?唯一的答案就是——基层工会。如上所说,企业工会最有条件掌握企业经营和职工待遇情况,《劳动法》《工会法》又赋予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为职工争取更大利益是基层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职工争取更大利益也是依法维护,是把法律政策倡导性的规定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使职工利益随着企业经济发展得到相应的提高。国有企业工会在保持落实职工各项既有权利包括民主参与等政治权利的基础上,也有在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中为职工争取更大利益的需要和责任。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则应立足于促进职工各项既有权利的落实,同时尝试根据企业经济状况,为职工争取更大利益。

四、单项性集体协议是更简便更有实效的落实既有权利、争取更大利益的新形式

《劳动法》颁布后,企业集体合同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广泛推行,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进一步提高这一制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广东省总工会最近会同省劳动厅、省经贸委等五单位联合发文,在广东全面推行单项性集体协议。单项性集体协议是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以内容简单明了、程序方便快捷的方式,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女工权益、

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某一事项,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定的单项内容的协议,是集体合同的一种新形式。体现“灵活多样,讲求实效,先搭架子,逐步充实提高”的创新思想,以达到全省企业广泛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普遍形成双方自主协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的。预期通过逐年充实发展,达到“积小胜为大胜”的效果。

   现阶段由于落实职工既有权利还有很大差距,以签订集体合同或单项集体协议的方式使企业对落实职工的法定劳动待遇作出承诺,仍然是有实际意义的。随着企业生产力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劳动监察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中争取职工利益将逐步成为主体内容,而落实职工既有权利的条款则将逐步淡化,直至已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不需再提。我们今天的努力,正是为了使这一天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