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敬主力军

改革开放以来职工队伍的结构性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职工队伍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对中国职工队伍的认识也实现了两次重大突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职工队伍又出现新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我国职工队伍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其中,职工队伍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同时,我们对中国职工队伍的认识,也实现了两次重大突破。当前,我国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职工队伍又出现新的变化,对职工队伍结构的认识也需及时更新。

 

一、上世纪90年代,突破了全民所有制的束缚,强化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属性,非公有制单位职工比例增大

经济体制改革初期,“职工”通常是指在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工作的从业人员。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非全民所有制就业的职工人数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改变了职工队伍构成的单一模式。与此同时,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到乡镇企业就业人数呈上升趋势。这一时期,职工队伍的特点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占主体,集体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队伍开始发展。1985年,全国职工人数是12357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占73%,集体所有制占26%,非公有制形式占1%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职工队伍的结构也随之发生较大变化。全国总工会在《第四次中国职工状况调查》报告中拓展了职工概念的内涵,“职工队伍概念的内涵,从国家劳动行政部门计划管理的职工概念(城镇职工),开始向包含所有工薪劳动者的职工概念的转化”,并将所有社会劳动者即从业人员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薪劳动者队伍,界定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人阶级队伍,也叫职工队伍。到2002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10558万人,其中国有单位职工6924万人,集体单位职工1071万人,其他单位职工为2563万人,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占比提高到24.3%

 

二、本世纪初,突破了城乡户籍制度的束缚,强化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属性,农民工成为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关系、社会结构、劳动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均发生了深刻变化。上世纪90年代后期到本世纪初,随着数千万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数千万进城务工人员进入工人阶级队伍,使我国职工队伍内部结构呈现异常复杂的情况。”全国总工会在《第五次中国职工状况调查》报告中指出,职工队伍事实上形成了7个主要群体,即普通职工群体、专业技术人员群体、经营管理人员群体、进城务工人员(即农民工)群体、公务员群体、下岗失业职工群体、离退休职工群体。

20039月召开的中国工会十四大上,农民工加入工会被首次写入大会报告中。报告首次提出“一大批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从而在职工概念上突破了城乡之间户籍制度的束缚。

职工队伍内部结构发生的深刻变化,使得对职工概念的界定发生变化,在职工概念的内涵方面,除了依据《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将“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界定为职工,同时,在认定“职工”时,还引用并强化“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一属性。正是根据这一属性,将农民工界定为中国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

为此,全国总工会在《第六次中国职工状况调查》报告中对职工的概念又做了明确的界定,即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主要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的在岗职工,含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乡镇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城镇经营户中的雇工;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人员。至此,中国职工具有两个明确的属性,一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二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10年,中国职工人数达到30211万人,其中农民工已占到职工人数的50%

 

三、当前面临着突破现有劳动关系框架的束缚,强化灵活就业劳动者与平台机构之间的劳动合作关系属性,以应对共享经济时代职工队伍结构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共享经济迅速发展,出现一系列新型的、多元化的就业形式,对现行单一、固定的劳动关系下的职工属性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适应社会主义新时代发展的要求,2017年,全国总工会在《第八次中国职工状况调查》报告中对职工的概念又做了进一步的修订,即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及其他单位中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人事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这次修订后的“职工”概念有两个明显变化,一是将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人事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放在了首位;二是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属性修改为“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这一属性的修改,扩大了职工的外延,以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但是,这次修订依然是在原有的劳动关系框架内进行的,主要表现在“职工”的定义上,即职工必须要与对应的一个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目前,在共享经济下劳动者与平台机构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劳动合作关系,而非传统的劳动合同关系。

目前,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近几年,这类平台就业人员数量急剧上升。根据国家信息中心测算,2015年~2017年,共享经济平台的正式员工分别为500万人、585万人和716万人,年均增长率为19.7%2017年,共享经济平台新增就业人数占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9.7%,而通过平台提供服务的劳动者人数约为7000万人。另据《2017年滴滴出行平台就业研究报告》提供的数据,20166月至20176月,在滴滴出行平台上从事专快车、顺风车以及代驾的司机人数已达2108万人,其中393万人是去产能行业职工,超过178万人是复员、转业军人,还有133万失业人员和137万零就业家庭在平台上实现了新就业。

按照现行职工的定义,这些劳动者由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只能算作流动就业人员或自谋职业者。劳动者通过平台实现事实上的就业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问题的实质,涉及在目前劳动关系背后的劳动者社会保障问题,因为现行的职工定义中明确规定职工不包括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流动就业人员或自谋职业者,这将成为共享经济对职工队伍属性认定的新课题。

□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