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粤工办(1996)37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总工会,各省级产业工会,省总机关各部门:

现将广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千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粤劳综[1996]7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粤劳综(1996]76号

各市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1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该《通知》要求和我省《关于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订立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粤劳综[1995]146号)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

(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5年全国巳有85%以上的企业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新型的劳动用人制度巳基本确立。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一些地方和单位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方式上反映的问题,经全国总工会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入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企业工会主席作为劳动者,也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劳动制度转轨时期的实际惰况,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可以和党委书记、厂长、经理一样,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巳经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