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协管干部存在的问题及其设想
中共中央(1989)12号文件明确规定,工会受同级党委和它的上级组织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给工会管理和建设干部队伍提供了一个良好机遇。但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使工会协管干部工作的顺利进行受到了阻碍。
一、工会协管干部的效果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工会的根本组织原则。它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制度,体现着“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群众路线。从中共中央(1989)12号文件明确规定工会受同级党委和它的上级组织的双重领导以来,各级工会在党委的支持下做了大盘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相当一部分基层工会还实行了会员直接选举工会领导人的办法,使大批年富力强、德才兼备、深受群众信赖的同志走上了工会领导岗位,进一步密切了工会同职工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工会工作的开展。
1.部分县区总工会和市直基层工会认真履行工会协管干部的程序。博罗、龙门两县委及市直相当一部分局级单位认真执行中共中央(1989)12号文件关于工会干部双重管理的梢神,在推荐调整工会正、副主席候选人时,能够积极主动与市总工会联系,让我们及时对县委、局党委拟任的工会正、副主席的候选人进行考查,充分尊重我们的意见,协商一致,真正落实工会干部双重管理的政策。
2.部分企业改委派制为选举制。长期来的实践证明,委派制弊多利少,不符合《工会法》规定,不适应新时期工会工作的要求。中共中央[1989]12号文、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1]35号文、中发(1995]4号文等对工会干部管理建设工作作了规范,大部分企业工会实行民主选举工会领导制度,出现了良好的现象:一是避免了官僚行政化倾向;二是可以选举出职工群众信任、拥护和爱戴的人来领导工会工作,三是民主选举工会领导人受职工群众之托,蕴藏一种压力和责任感,全心全意地为职工群众服务;四是为热心工会工作的同志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机遇,培养造就了许多工会积极分子。
二、工会协管干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工会协管干部给工会组织带来了新的生机,出现了新的局面。但是,在这方面也仍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地方和单位把党管干部和工会协管干部制度分离起来,出现不了解、不懂得、不尊重工会的干部建设制度,随意委派和任免、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现象。主要原因是:
1.市总工会对部分县区总工会、基层工会的干部协管不到,尽管中央有文件明确规定工会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但仍有部分县(区)委和企业领导对工会的地位、作用、任务认识不清,缺乏法律意识,《中共中关于加强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发(1995)4号文件和新颁布的《工会法》等对工会的地位、任务、作阻、干部管理制度都作了详尽的规定,而在彻之中往往不能依法办事。如惠州市惑城区总工会在最近调进了一位副主席,没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就以区委名义下了任职通知,出现这种情况,究其原因:其一是无视中共中央有关工会组织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双重领导的政策精神;其二是对工会组织干部的管理制度不了解;其三是忽视有关工会干部任免程序。
2.委派制留下的后遗症。长期以来,工会主席、副主席多数是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委派的,致使这些部门在决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人选时,征求上级工会的意见成为可有可无的“表面文章”。从形式上看,上级工会确已收到征求意见函,但征求意见函的内容为"·XX县委X届X次常委会讨论通过拟任XXX、XXX同志为X工会正、副主席”,这就说明了县委内部已确定人选,征求上级工会组织意见只是对其已确定的候选人的意见,而不是共同酝酿候选人。如果未经上级工会把关,将不谎或不太懂工会业务的干部选拔到工会的领导岗位上工作,势必影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不利工会自身建设。此外,部分单位的工会正、副主席政治待遇得不到落实。按工会章程规定,经过民主法规程序选举出的工会主席应享受同级党政副职的政治待遇,部分单位的党政部门不大承认工会干部的劳动价值,偏见地认为工会工作没有显著的效益,对工会干部的政治待遇不愿意落实,影响了工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三、工会协管干部的设想
中共中央(1989]12号文件明确规定:“党委推荐人选时应当同上一级工会取得一致意见,党委推荐、群众推荐和自荐的人选都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党组织应当尊重民主选举的结果。党委确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会任期未满的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征得他们所在单位及其上一级组织的同意。”《工会法》也对此作了有关规定。下面就工会协管干部提四点建议:
1.要突出工会的系统领导。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由各级工会组成的完整的统一的组织体系,为实现工会组织的完整性、统一性,需要有一个相应的制度来保证,而这个制度就是工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换句话说,就是要突出工会的系统领导,以保证上级工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上级工会的领导机构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它有权就本系统、本地区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规定,下级工会应当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同时,上级工会的重大决议、决定,大都是根据党的工运路线、方针、政策和同级党委的指示经过工会的民主程序形成的。它不仅体现了上级工会的意图和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领导,本质地看,也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会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贯彻执行上级工会的决议、决定,也就是具体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意图,是党对工会实施领导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上级工会要重点做好下级工会领导班子的配备建设工作。加强工会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密切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方总工会领导班子的年龄、文化等结构情况,建立起畅通的信息渠道,积极主动做好下级地方总工会班子换届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积极主动向下级工会所在的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推荐班子候选人,促使热爱工会工作的干部能够健康成长,不断走上工会领导岗位和政府及党委部门的领导岗位,说到底,就是要把工会干部推上领导岗位,或给社会输送干部人才。
2.坚持和完善民主选举工作领导人制度。上级工会要严格把握噩才标准和工会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坚决杜绝“年龄偏大、文化偏低、业务偏疏”的干部安置到工会领导岗位上来。选准候选人,无论是党委部门推荐、群众推荐、自我推荐,哪一种推荐都应报上级工会和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严格考察,确定人选后,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实行差额选举。对于依照法律程序选举产生的工会领导人,上级工会和党委要给予承认,并及时签发任命通知书。当选人在职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撒换和调动。对于由党委部门单方推荐任命的工会领导人,上级工会要本着严肃法律程序的宗旨,给予否认,并不签发任命通知书。
3.制订工会协管干部的措施。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有关精神,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l991)35号文、中发(1995]4号和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市工会干部的管理方法。市总组织部已草拟出对全市工会干部管理办法的条例,条例中详细地写清了工会干部的选拔、配备及待遇等条件。此项工作,目前市总工会正在与市委组织部协商,争取与市委组织部联合颁布一个“惠州市工会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促使全市工会干部建设有一个新的突破。
4.加强工会干部的交流工作。干部交流能充分发挥人的工作潜能,有利于提高干部的工作成绩。上级工会应积极协同下级工会所在的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工会干部交流使用工作,让工会干部不仅能够在系统范围内进行交流,而且能够与政府部门和党委部门交流使用,通过岗位交流以扩大和加深工会干部的业务知识,通过部门交流以更改僵死老化的知识和增进新的技术知识,以便更有利于工会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