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当前各类企业在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过程中,需要加快建立和健全的两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两者既有明显的区别,不能互相替代,更有密切的联系,不可截然分开。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十不同”:一是名称含义不同。劳动合同名称,按目前我省规定,统一称为“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十六条);集体合同名称,因签订单位不同而各异,一般称为“某某企业(厂或公司)集体合同”。它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三条)

二是各自作用不同一一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维护个体劳权的基本法律形式。其作用在于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关系;集体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维护集体劳权的重要法律形式。其作用在于协调企业与职工集体的劳动关系。

三是具体要求不同——劳动关系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属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文本要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统一制定。其内容必须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七项必备条款,否则,劳动行政部门不予鉴证。故其标准要求具有刚性;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一方要求,另一方接受,才可依法签订。其文本要由双方协商代表按照《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实际,通过平等协商拟订草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制定。集体合同既可以依法就职工的就业条件和劳动标准等作出综合性的具体规定,也可以依法对某些迫切需要解决的有关劳动事项达成单项协议。故其具体要求具有弹性。

四是主体(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个人(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法人);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企业全体职工,其代表为企业工会主席。男一方是企业,其代表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

五是行为不同——签订劳动合同体现的是一种个体(个人)法律行为;签订集体合同体现的是一种集体(组织)法律行为。

六是内容侧重不同——劳动合同内容是个性,即对劳动者个人设定的条件,侧重体现职工个人的权利与义务;集体合同内容是共性,即为一个单位全体劳动者设定的条件,包括劳动合同无法包含的具有整体性和全局性的有关劳动方面的内容,侧重体现职工个体劳权在总体上的调整与保障。

七是订立程序不同——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并由用人单位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鉴定等法定程序;订立集体合同必须经过企业与企业职工双方代表平等协商制订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在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上签字,并由企业与企业工会分别将合同正式文本及其附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和上级工会审查,向全体职工公布等法定程序。

八是签订时间不同——劳动合同签订于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过程)之前;集体合同签订于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过程)之中。

九是合同期限不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集体合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十是法律效力不同——《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更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依法确认的有关职工个人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将成为制定集体合同中有关职工集体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等基本内容的基准;集体合同签订后,其确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和劳动关系行为准则,将依法成为订立、调整、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可见劳动合同是集体合同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签订集体合同创造了有利条件;集体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重要保障,对进一步健全劳动合同起促进作用。因此,只有依法在各类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使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才能建立起劳动关系稳定与和谐发展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