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已购房职工可再调住房

根据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对1993年以前已按房改办法购买了住房的职工,单位再给予调整住房,应分别依下列办法办理房产交易、产权登记手续。

一、已购房职工按照单位规定调整住房,并继续购买调整新分配住房的。

1.其原购住房须由原售房单位购回,并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交易手续,调房职工按原购住房价队5%交纳买卖交易手续费,原售房单位免交买卖交易手续费。

2.单位购回其原购住房计算公式为:房价款=[标准价X(1一年工龄折扣率X65)X(1+房价调节系数之和)X(建筑面积+阳台面积X阳台计价系数)+装修设备价JX(1-已竣工年限X1%)趴购房职工继续购买新分配住房的房价,按调房单位房改售房办法计算,并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买卖交易手续,由购房职工和售房单位各按房价的0.5%交纳买卖交易手续费。

二、已购房职工按照单位规定调整住房后,不再购买新调整分配住房而改成租住调整新分配住房的,可由原售房单位对其原付房价款酌情给予补偿,并在扣除房租后退还本人,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规定。

三、已购房职工自愿改按成本价购房(不建立住房公积金),需填写“改按成本价购房变更产权申请”,按成本价与标准价高限之间的差额向原售房单位补交房价款,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买卖交易手续,购房职工和售房单位各按补交房价款的0.5%交纳买卖交易手续费。

补交房价款的计算公式为:补交房价款=(成本价一标准价高限)X(1-房价调节系数之和)X(建筑面积+阳台面积X阳台计价系数)X(1-已竣工年限X2%)

四、已购房职工自愿改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并要求建立公积金的,需填写“改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变更产权申请',,向原售房单位补交标准价或成本价与原购房价差额,到房层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买卖交易手续,购房职工和售房单位各按补交房价款的叭5%交纳买卖交易手续费。

补交标准价或成本价与原购房差额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价补交房价款=标准价X年工龄折扣率X(65-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X(1+房价调节系数之和)X(建筑面积+阳台面积X阳台计价系数)X(1-已竣工年限X1.5%)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标准价补交房价款+补交房价款。补交房价款按第三条补交房价款计算公式计算。

已购房职工及其配偶自补交房价款之月起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

五、已购房职工购房以前夫妇工龄之和超过65年的,可不补交房价款,视同成本价购房,需填写“购房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改办成本价变更产权申请,附工龄证明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六、已购房职工申请产权变更,均由原售房单位统一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按规定交纳产权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