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什么还要签订集体合同

至去年止,我市固定工劳动合同的签约率达98.43%,而企业和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相对滞后,至七月统计,全市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只有50多家。尽管劳动合同制度对于企业劳动关系的确立和企业劳动管理规范化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如果缺乏集体合同这一协调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难以驾驭以市场经济取向后,企业出现的愈益复杂的劳动关系的变化。

一、劳动合同的局限性

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可以归结为两个基本方面:一是确立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二是以法律契约的形式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然而,上述作用的实现又取决于两个条件:   (1)一经确立了的劳动关系必须根据条件的变化通过自行调整机制加以巩固和维系,否则的话,便容易流于形式;

(2)劳动合同中有关职工和企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必须真正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否则的话,难免会成为失之公允的“不平等条约”。就目前来说,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度恐怕还难以充分地在上述两个条件下建立,那么,劳动合同制度本身的作用和效力就显然存在缺陷性和局限性。

首先,签订劳动合同对职工来说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职工个人面对企业无力提出劳动条件,在当今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职工个人明显处于被动和弱者的地位。特别是当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的生产经营、生产技术要素,以及经济效益等受市场竞争作用的影响,处于变动之中,这样的变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而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职工个人无能力与企业“讨价还价”,不可能单独向企业交涉解决他们而临的具体问题。其次,当今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基本上缺乏事先经职工与企业协商,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环节,这样的合同就难免带有随意性,难以真正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法律原则,也就很可能导致偏于企业一方约束职工劳动行为来取向。若如此的话,职工的正当权益不但在整体上难以保障,而且个人应有的利益也难以保障。笔者翻阅了一些劳动合同,觉得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相比存在不足的地方,如:

(1)职工劳动工资的确定不明确,岗位工资待遇模糊,工资水平未能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整体经济水平挂钩;(2)对职工的生活保障和生活福利待遇方面较少涉猎;(3)对职工个人的奖励和处罚没有明确的依据和确立必要的程序;(4)职工享有的带薪年休假没有统一的规定等。劳动合同的局限性就明显可见了。

二、集体合同能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集体合同是企业内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规,它起着促进企业的发展,从整体上维护职工应有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作用。

第一,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项标准是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的。集体合同是由工会这一职工利益的代表者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这样,职工个人对于劳动合同中认为值得商讨的地方就有自己的组织作为代表与企业进行交涉协商,这种交涉协商的过程是保障职工具体利益不受侵犯的过程,其必然结果是签订集体合同。那么,集体合同确立的劳动标准和有关劳动关系的行为规则,就成为劳动合同订立、调整、完善和实施的依据,从而使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趋于公平合理。工会代表职工或者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还在于为广大职工建立实现平等、自尊,体现企业主人地位,争取合理待遇和合法利益的机制,为职工与企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奠定基础。

还应该看到的是:工会以其团体法人帝格作为职工一方的代表在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与企业经营者(法人代表)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对方。这样,就能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提高工会的地位,使工会和行政在理论上的地位平等转向实际上的平等,更好地代表职工,为职工服务,从而增强工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一些在劳动合同内容中难以体现或者基本没能涉及的职工个人和整体利益问题,诸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环境、工作场所的改善给职工生产工作和身心健康的保障;企业对职工奖励的依据和程序;提高职工技术素质的培训安排;兴办集体福利事业;企业经营状况,经济效益与职工各方面利益的紧密联系等这些劳动合同里未能确定下来的,但又应该是职工付出劳动代价后应得到保障的利益事项,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加以解决。

第三,集体合同的订立体现是一种劳动关系的组织行为,双方在协商谈判过程中,确立权利和义务,形成一种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关系。集体合同是要通过全体职工的讨论,因此有的企业把生产经营目标、承包责任制写进合同,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自觉性,发挥职工聪明才智和积极性,坚持依靠职工办企业,形成风险共担,命运相连的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培养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树立为实现企业与自身利益同步增长的风险意识、进取意识,从而增强责任感,推动企业的经济建设和发展。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二者相得益彰,形成劳动关系稳定与和谐的自行调整机制。同时,还可以说明一个道理: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得好,就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的因素,促进企业的发展;就有利于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建章立制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就有利于提高工会的地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在“两个维护”中的作用。签订集体合同的必要比也就在干此了。

(作者单位:广州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