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人运动学会章程
(1996年2月1日笫二届理事会笫一次全体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在广东省总工会领导下,研究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学术团体,是广东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热心研究工人运动的专家、学者和工会工作者,根据我国和我省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借鉴港澳和国外经验,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人运动和工会学说,为指导我省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开创我省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新局面,提供理论依据。
第三条 在开展学术研究中,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我省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服务的方向,贯彻“双百方针”。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研究工人运动和工会!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研究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改革开放中的地位、作用、任务以及自身素质的提高,研究职工心理、意识和观念的变化及其发展规律。
二、组织交流、传播工人运动和工会学的理论以及科研成果,开展学术宣传和普及工作,表彰奖励在理论研究中有突出成果的会员和论文作者。
三、密切与有关学术团体联系,了解和收集省内外、国内外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信息、动态、经验和理论资料,促进科学研究。
四、出版会刊和编辑研究资料。
五、培训理论骨干,形成一支有活力、有素养、勇于创新的理论骨干队伍。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在职和离休退休的工会干部;
二、热心研究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并积极参加、支持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理论工作者。
第六条 申请入会者应有在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报刊上发表过工运理论文章两篇以上。
第七条 入会手续:本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各地方、产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成立分会,并报本会备案,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本会。
第九条 个人会员每年应缴纳会费20元。
第十条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和有参加学术活动和取得本会资料的优待权利。
二、会员有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研究课题的义务;会员可以自选研究课题,也可自愿组织专题研究小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制订或修改本会章程。
第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通过民主协商产生后,由省总工会聘任,任期五年。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出,并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9聘请名昔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本会将不断扩展和完善自己的组织体系,建立省内各市、产业分会和专业专题性研究组织,逐步形成研究网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除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外,省总工会视活动需要拨出费用。
第十六条接受社会各界的捐附、赞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