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进行罚款吗?
【案件概况】
网友张先生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他是一家饮料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广东省内地区的销售业务。在张先生2016年入职该公司时,就已经知道公司有制度“员工迟到的,每迟到10分钟将被罚款50元,以此类推。”前段时间,张先生开车上班的必经之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他遭遇了大塞车。待交警处理完事故,张先生赶到公司时,已经迟到了20分钟。公司随即对他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决定。张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特向工会律师咨询: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进行罚款吗?
【回复意见】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会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进行罚款(如“迟到十分钟罚款50元”“旷工一天罚款50元”等)。而这样的操作是否合法?这在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
就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而言,关于罚款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的法律依据也在于此。
此外,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但是,自2008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以后,用人单位直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失去了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也大都认为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对职工进行罚款。不过,由于国家层面尚没有明确禁止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很多用人单位依然在规章制度中大量规定罚款的内容,并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我们认为,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利,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享有对职工单独罚款的权利。
【风险提示】
问:广东省对于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罚款有否进一步的规定?
答:根据2013年5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罚款内容应有法律依据,否则人社部门可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定依据情形下扣减劳动者工资的,人社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将给予行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