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基础知识

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谈判的结果。

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已有相当长的历史。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就明确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在劳动立法时也对集体合同作了明确规定。1940年陕甘宁边区总工会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准则》,经政府批准具有法律效力。1948年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召开后,各解放区的集体合同制度有较大发展。

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同年全国总工会制定的为政府采纳的《关于私营工商企业中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对集体合同制度作了全面规定。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并与行政方面订立集体合同之权”。“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1953年,中共中央批准了纺织部、全国纺织工会《关于在国营工厂中签订集体合同的联合指示》成为我国第一个在国营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规范性文件。随后,全国各企业大都实行了集体合同制度。

1957年后,随着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泛滥,集体合同制度被取消了。

1978年,集体合同制度又重新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79年全国总工会发出了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恢复签订集体合同的倡议。在全国总工会参与下,1988年修订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9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都明确规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1993年,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8.7万份。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的集体合同法制建设不健全,集体合同管理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现已签订的集体合同文本绝大部分不够规范。履行集体合同的保证,不是建立在法律和制度制约的基础上,而是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很有限的。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建国45年来我国第一部全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它是在我国工会的直接参与下制定出来的。《劳动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各项权利,而且明确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就是要旗帜鲜明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等形式,把《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

集体合同的内容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三部分,即:劳动标准条件规范部分,过渡性规定和合同文本本身的规定。

(一)劳动标准条件规范部分。这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客,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具体说来包括:

1.劳动报酬

包括: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企业按法律执行),分配方式与支付办法,工资发放时间,企业工资成本的规定,在合同期内工资随企业效益增减变化的幅度,在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基础上的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职工退休后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新招收工人的工资勋定程序及享受带薪年假期间的工资标准等。

2.工作时间

包括:工人每周劳动的小时数,加班、夜班和节假日工作的时间及付酬标准,实行计件工作者劳动定额的确定和计件报酬标准,轮班岗位的轮班形式及时间等。

3.休假与休息

包括:法定工作时间、假日和休假日,企业自定假日的天数及其享受条汗牛和办法等。

4.请假

包括:工人请病假、事假的条件、手续及假期的工资待遇,工会兼职工作人员亨受从事工会工作假的条件和待遇等。

5.各种保险待遇

包括:工伤、医疗、养老、死亡、待业、生育等各种保险依法参加社会统筹、企业补充保险归设立项目、资金来源及享受的条件、标准,职工死亡后其遗属的法定待遇和企业补贴或救济。

6.活福利

包括: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如:上下班交通车、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俱乐部、生活供应、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供休假场所等。为职工及其家庭提供福利津贴,如:为职工子女提供奖学金,为特困职工提供救济,资助工人建立救急济难等各种互助基金合作组织等。

7.技能培训

包括:上岗前的培训和工作中提高技能的培训,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

8.劳动纪律

包括:企业各种规章制度的订立,特别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及条件等。

9.劳动保护

包括:劳动环境的改善及环境保护,特别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周期及检查的项目;对女工的特殊保护;企业向工人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二)过渡性规定,主要包括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措施,优先诏用被裁减的职工,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办法等。

(三)关于集体合同本身的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条件等。

我们认为,集体合同主要是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以此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与原则

(一)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可以分为签订前的准备和签订工作两部分。前者是企业和工会各自需要做的工作,后者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

1.集体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收集职工对集体合同的意见和建议,是集体合同签订前准备工作中最重要的部分。

企业应在法定代表人领导下,由行政办公室和劳动工资部门承担该项工作。作为职工和工会一方,应当以企业工会各工作委员会为组织中心,以积极分子为骨于开展工作,并尽可以多地吸引广大职工参加讨论。企业工会必须认真研究集体合同所涉及的所有问题,做到手中有材料,思想有准备。

第二,起草集体合同。起草集体合同,应当依据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措施外,还要求工会做好下列工作:在各班组或工会小组召开座谈会,收集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要善千运用职工积极分子的力氢做好工作。

由于栠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极为密切,因此,不少企业的集体合同草案由工会提出。集体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草案可以由工会提出9也可以由企业提出。不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必须具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因为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汇集体合同的协商谈判、审议、签字、登记、公布。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经过协商谈判、审议、签字、登记与公布五个程序。

(1)协商谈判。协商谈判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集体合同的草案拟订后,无论由哪一方提出要约,对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带领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工会主席带领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及职工代表进行协商谈判。在协商谈判过程

中,当事人双方应求同存异。对个别有争议的重大原则问题,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有的企业,特别是由企业与工会共同起草集体合同草案的企业,越过协商谈判程序,直接将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不仅不符合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也给将来集体合同的履行带来困难。

(2)审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谈判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后,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上,应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主席就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义务作出说明。

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对集体合同内容的审查和有利千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在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可以组织职工代表审议。

(3)签字。集体合同草案文本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行政和工会主席代表全休职工签字。

(4)登记。集体合同签字后,应将合同文本及其全部附件一式3份提请集体合同登记部门登记。如果集体合同登记部门在登记时发现集体合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可指令当事人予以修改,待错误部分修正后再准予登记。目前,由于集体合同法、法规和管理机制还不健全,集体合同登记工作尚有一定困难。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可以在有利于加强管理的原则下,由各地制定地方性管理措施。

(5)公布。集体合同登记生效后,企业必须将合同文本复制多份,至迟于半个月内告知全体职工,不得延误。集体合同应张贴在车间、科室等引人注目的地方,或放在专门为集体合同设置的橱窗内。

(二)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第一,合法原则。订立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遵循合法原则。所谓合法,主要包括订立程序和合同内容合法两个方面。

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集体协商谈判、签字、登记等各个环节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当务之急则抓紧集体合同的程序立法。

集体合同内容合法,是指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并不等于照搬法律规定,而是指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应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订立集体合同只有遵守合法原则,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集体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集体合同当事人,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都处千平等的地位。

第三,协商一致原则。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见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协商是我们处理劳动关系的重耍方式,也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当协商谈判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申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集体合同有哪些效力?

集体合同的效力就是其适用范围,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集体合同对人的效力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集体合同对人的效力主要有两种:

一是集体合同对劳动者的法律约束力。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如果部分劳动者未参加工会,或者退出工会,或者反对该集体合同,但集体合同对这部分劳动者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集体合同基于集体劳权,并且这种权利不属千每个劳动者,而属于劳动者群体,一般来讲,属千工会。所以,工会无须经过劳动者的授权,就可以劳动者群体组织的身份取得集体协商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西方各国普遍执行工会组织多元化,一个企业或行业内几个工会组织同时并存比比皆是。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不是所有的工会都有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许多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享有代表劳动者进行集体谈判权的是会员人数最多、最有代表性的工会组织。

二是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就集体合同的标准条款而言,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似乎是立法者。因为集体合同确定的劳动标准一旦生效,便成为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对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的效力,即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必须高千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条件才合法生效,否则,劳动合同条款无效,而集体合同这部分条款成为劳动合同的有效条件。

(2)集体合同对时间的效力。集体合同对时间的效力通常以集体合同的存续时间为标准的。一般来说,集体合同在有效期间内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就是在哪些地域或场所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适用范围通常以一定和行政区域、产业、行业或企事业单位来划分的。

集体合同的主体集体合同的主体和集体协商谈判的主体是一致的。西方各国集体合同的主体基本是一致的,即一方是代表雇员的工会组织,而另一方是雇主或雇主协会。但是,不是任何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都能成为集体合同的主体,只有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工会和雇主组织,才有资格成为集体合同的主体。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代表劳动者的工会组织,而另一方则是企、事业单位。

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公有制企业的厂长和经理不是集体合同的一方主体。一般来说,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集体劳权的所有者,而另一方则是劳动力的使用者。集体劳权属于劳动者群体,一般由其合法的工会来行使。而劳动力的使用乾从我国的情况来讲是企、事业单位,不是厂长和经理。因此,企、事业单位的厂长和经理最多只能成为集体合同一方主体的代表。

国际劳工组织对集体合同下的定义是:“集体合同是以一个雇主或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以一个或几个代表工人的组织,或在没有组织时由有关工人们的代表为另一方,根据国家立法就劳动条件和就业达成的全部书面协议。”可见,国际劳工组织主张在未成立工会组织时,由工人们的代表作为集体合同中集体劳权方的主体。

我国以前的劳动立法和其它法律虽然涉及到集体合同,但均未涉及集体合同主体。

9i年通过的《劳动法》对集体合同的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可见,我国基本上借鉴国际劳工组织的做法。

集体合同为职代会活动提供了哪些法律保障?

集体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强制力,又为职代会活动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首先,集体合同促使参于管理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互为完善,为工会和职工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了双重保险。职工是国家的主人,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完全可依据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乾的双重身份,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参与企业管理。因此,无论是从参加或参与的领域还是方式上。可以更广泛、更深入地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可充分依靠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为这种参加和参与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集体合同有效地防止和克服了由企业经营者“开明”程度决定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程度的现象。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新规定,协调企业与职工之间关系的内容也可作为集休协商谈判和集体合同的内容。所以,在集体合同的内容中,适当将一些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特别是对一些议事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或执行程序等作出规定,为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在实行职代会制度的企业,集体合同的起草、签订和监督检查,一般都经职代会审议或参加。所有一切都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有条不紊地进行,这就有效防止和克服了由企业经营者的“开明”程序决定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程度的不正常现象。集体合同促使工会的工作方法有哪些转变?集体合同这种特殊的法律形式将工会推到了改革的前沿,培养和强化了工会联系本企业实际,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能力,促使工作方法的一系列转变。

集体合同促使工会工作立足点的转变。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会便成为集体合同中集体劳权的代表,代表全体职工参加集体协商谈判、签订集休合同及其合同履行的检查监督。客观实践改变了工会干部过去向上负责多,向下、向职丁服务少;向企业党政负责多,代表和维护职工具休利益少的状况,把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建立在共谋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上。

集体合同促进工会工作主要内容的转变。集体合同用契约的形式规范工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从集体协商谈判的准备工作开始到集休合同的履行,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每一个阶段都有许多具体工作要做,年复一年,每年工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围绕沿集体合同的主旋律进行。这就改变了工会过去以群代政,政群不分,包揽生老病死残,吃喝拉撒玩的“三类科室”的形象,把工会工作的主要内容放在集体协商谈判和集体合同上。

集体合同促使工会工作方法的转变。其一,工会工作方法由被动转变为主动。集体合同必须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密切联系本单位实际的特点,改变了工会过去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等上级工会布置,香左邻右舍的四平八稳的工作方法,积极根据企业的实际和广大职工的愿望,立足本职,积极主动,大胆尝试;其二,工会工作方法由浮在上面转变为沉到下面。集体协商谈判的每一个议题和合同每一具体条款落实的信息,来源于企业的现场。这就迫使工会建立和健全密切联系职工的工作机制,把工作沉到车间去,沉到班组中去,沉到生产现场去,抓住协商谈判的契机,取得协商的成功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粲体合同的全面履行;其三,工会工作方法从滞后转变为超前。集体合同是一种新事物,在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新问题,要求工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一些萌芽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及时提出政策,保证集体合同的运行不卡壳,其四,工会工作方法由静态转变为动态。集体协商谈判和集体合同的履行千变万化,这就迫使工会干部改变过去坐在办公室内开会,看材料,听汇报的做法,主动深入生产现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思想的脉膊。媒体合同的种类集体合同的种类,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分类标准和划分方法。目前,世界各国的集休合同大体可以分为6类:

(1)按集体合同主体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下列4种:一是企业集体合同,由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会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签订,二是产业集体合同,由产业工会与相应的产业主管部门、产业底主或者团体之间签订,三是行业集体合同,由行业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的雇主团体之间签订,四是联合(合作)集体合同,由若于工会组成一个集团与相应的底主团体之间签订。

(2)按棠休合同适用地域范围的大小,可分为下列2种:一是总括性集体合同,又称总集体合同,由产业工会中央机关与相应的产业部门或雇主协会之间签订,二是局限性集体合同,又称地方性集体合同,由地方产业工会与相应的产业管理部门或雇主协会之间签订。

(3)按集体合同的内容习、同,可分为下列3种:一是单个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仅约定工资或劳动条件的某一个标准,如工资集体合同,工时集体合同等;二是一揽子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约定工资和劳动条件等全部标准,三是专门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某一特殊劳动群体的劳动标准,如女职工劳动保护集体合同等。

(4)按集体合同操作性的不同,可分为下列2种:一是纲领性集体合同,其内容仅为一个大纲,由于操作性较差,因此必须由若千实旆细则予以补充,二是具休性集!体合同,在纲领性栠体合同签订后,在一定地域或产业范围内,签订一些内容具体、详细,操作性和时间性强,适用范围小的集体合同。

(5)按集体合同的形式不同,可分为下列2种:一是要式集体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为书面形式或按法定程序登记的;二是不要式集体合同,无须依照法定的方式就能生效的集体合同。

(6)按集体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由,可分为下列2种:一是自由集体合同,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而缔结的;二是强制集体合同,采取强制仲裁裁决或其它手段强制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而签订的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通用格式

书面合同的格式分为表达式和条文式两类,集体合同一般采用条文式的格式·由下列四部分组成。

(1)名称。又称为集体合同的名称。一般来讲,集体合同在卷首标明该合同的名称和适用年代。表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在首部标明。如厂XX厂X年集体合同》;二是分二行在卷首标明。在第一行标明名称,然后在下面另起一行标明适用年代。

(2)序言。序言是集体合同正文前的一段叙述文字,大多写明合同的双方主体、集体协商谈判和集体合同签订的地点,以及签订本集体合同的目的意义等。也有部分集体合同省略序言,直接进入正文部分。

(3)正文。正文就是集体合同的基本条款,经双方主体集体协商谈判议定的内容。这些条款集中反映了双方主体应承担的义务。所以,这是集体合同的中心。按照我国

《劳动法》笫三十三条规定)正文部分的内容主要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由于正文部分涉及到的内容较多,一般采取分章的办法。另外,各企、挛业单位的具体仙况不同,需要解决问题的篮点也不相同,集体合同正文的章节划分也不能强求统一,一般按表述问题的大小或者轻瓜缓急进行排列,第一立为“总则”)。

(1)尾部。尾部又称结尾,是集体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尾部一般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二是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起止日期;三是集体合同正、副本的份数、法律效力及发送单位的名称和份数等,四是集体合同呈报登记核准和备案单位的名称,五是集休合同双方主体的全称及代表人签名盖章J六是签订的时间和地点;七是记明集休合同的附件及具它应注意或注明的有关事项。

变更和解除策体合同的条件

集体合同是经过特别的程序才生效的法律文书,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一般不允许变更和解除。只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才允许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客观需要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双方应当从实际出发?并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面利益,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用书面形式变更,解除集体合同。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驭解除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企业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更适应客观情况的新变化,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广泛的保障。

(2)国家劳动法律、政策发生变化。订立集体合同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当这些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继续执行原合同中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条款,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因此,有必要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3企业破产、停产或转产。企业发生这些法律串实,说明当事人双方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履行集体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应当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某种外部力量,例地震、火灾、战争等自然、社会现象。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分析和认定,然后根据具体程序来决定集体合同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或推迟履行。

(5)由千另一方在集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协调劳动关系,如果一方违约,继续全面或部分履行合同对无过错方巳无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

(6)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工会依法掀销或解散,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已丧失.集体合同随之解除。

为了保持集体合同稳定性,发生上述情况时,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严格按法定程序,才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在通常情况下,一股应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同意,随后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允许单方解除集体合同。这种不同的形式,决定了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不同的程序。

(1)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这是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常用的程序,一般分为4个阶段;一是提议阶段,一方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建议,说明需要变更解除的集体合同条款、变更或解除条件与理由,二是协商阶段,双方就需要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建议进行协商c如协商一致就可将协商一致的内容达成书面协议;三是通过阶段,将新协议书提交职代会通过;四是登记阶段,报原申报登记单位备案。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建议工答复,应在集体合同规定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2)单方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无过错一方单方面解除集体合同,应根据不同悄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程序;(一)企业破产,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副本,(二)工会解散,应当提供会员大会的决议书副本或国家宣判解散的通知书副本;(三)因不可抗力,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四)因一方过错使原集体合同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时,无过错一方可要求解除,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告知理由。

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指无论是合同一方还是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集体合同变更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集体合同变更后,合同中被变更的条款不再有效,新条款代替了原来相应的条款;二是双方自愿协商变更合同的,如果使当事人一方因变更合同而遭到损失的,另一方应当赔偿;三是变更合同前巳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合同变更后不影响受害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集体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双方提前解除合同法律关系,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调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由企业一方过错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承担物质,或行政、刑事责任Q如果工会因合并或分立引起集体合同主体变更,合并与分立后的工会仍要承担或分担集体合同规定的原工会义务。

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简称违约责任。集体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岱屈行戎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依照法律和集体合同规定应当承受的法律制裁。违约责任是集体合同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集体合同体现了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性。通常,双方都能自觉履行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但是当合同一方不自觉或不愿意自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就会侵害一方的合法利益,这就需要在集体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来制裁这种行为。这是因为:一、可防患于未然。由千合同中规定了违约责任,双方在订立集体合同时必然会慎重。另外,在履行集体合同时自觉、全面,这样就能积极预防违约现象的发生。二、可追究违约责任。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必须全而履行集体合同。因自己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按合同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违约责任。三、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集体合同一方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可按合同规定得到补偿,这样有利于保护被侵权方的利益。



一般来讲,承担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要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客观依据。违约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完全不履行行为和不完全履行行为。完全不履行行为就是根本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不完全履行行为,是指没有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没有按规定的标准条件、履行方式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当事人要有违约过错。只有当违约者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集体合同订立后,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无论是故意或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都必须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集体合同当市人,直接责任人违反集体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种:

(1)赔偿。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对工会或职工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2)继续履行。集体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3)单方宣布解除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一方违约令造成集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无必要时,守约方可不再受集体合同的约束,有权单方宣布解除集体合同。

(4)纪律责任。由于主管人员过错不履行集体合同,由政府职能部门对主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5)道义责任。工会不履行集体合同义务,根据国际惯例,承担道义责任。

(6)刑事责任。有关人员违反集体合同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根据国际惯例应对会员和上级机关负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由于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协调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故工会不履行集体合同不负经济物质的责任。

集体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工会。所以,在通常情况下不追究个人责任,但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追究个人责任。

(1)必须要有行为能力,

(2)必须是直接责任者个人有过错,从而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例如厂长失职、渎职拖延了企业劳动保护设备改造,酿成重大工伤事故等。

(3)巳经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直接责任者可以是订立集体合同法定代表人(例如厂长、工会主席),也可以是与履行合同有关人员。

集体合同订立后,在客观上发生了某些情况或无法防止的外因阻碍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屈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可抗力因来。例地震、战争、水灾等。不可抗力现象发生后,集体合同管理部门及当牢人双方协商解决原集体合同是全部、部分或延期股行。

(2)国家计划诩整、法律、法规的修改。发生上述情况时,当事人不承担不履行合同责任,但当事人双方应根据新情况协商变更集体合同。

(3)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订立集体合同时,当事人有免除违约责任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免除违约者的违约责任。

(4)对方过错。由于对方过错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另一方不仅免除责任,同时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集体合同争议及其处理方式

集体合同争议是当事人双方对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以及不履行的后果所发生的争议。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是有所区别的。在西方,作为职工一方代表者工会组织通常采取的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的手段是罢工、怠工等等。而雇主或雇主组织一般采用的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手段是停止或关闭工厂、集体解雇。为协调劳资关系,减少纠纷,西方各国对集体合同争议也加强了干预,并制定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建立了协调机构,专门处理因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

在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尚未普遍施行,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也很少,问题并不突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因此没有规定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集体合同争议的主体、争议的性质与一般劳动争议不同,也不能完全采取处理一般劳动争议的程序,必须专门作出规定。目前,集休合同争议的处理主要是协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工会进行协调、调解。

《劳动注》第八十四条规定:   “因签订粲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粲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集休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   4种:

(1)协商。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决双方的纠纷。

(2)调解。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上级工会积极参与,通过说服诩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解决争议。

(3)仲裁。通过仲裁机关仲裁,对不履行集体合同过错方,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违约责任,以解决争议,保护合同全而履行.

(4)诉讼。通过人民法院审理,解决集体合同争议,维护集体合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