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钢铁集团公司集体合同

甲方:广州钢铁集团公司

乙方:广州钢铁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姓名:张广宁

现任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姓名:建武

现任职务:公司工会主席甲方协商代表8人

姓名:陈明德   职务:常务副总经理姓名:黄志城 职务:副总经理

姓名:刘晶 职务:人事处长姓名:梁天安 职务:计经处长

姓名:黄国洪   职务:安环处长姓名:黄朝晖(女)职务:财务处长姓名:刘小霞(女)职务:法律室主任乙方协商代表8人

姓名:李建兰(女)职务:工会副主席姓名:陈耀明 职务1工会副主席

姓名:吴荫池   职务:职工代表

姓名:泰柏强   职务:职工代表姓名:顾林娜(女)职务:职工代表姓名:马刚   职务:职工代表

姓名:叶玉英(女)职务1职工代表甲方法定代表人:

张广宁

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乙方代表人:

广州钢铁集团公司工会法定代表人:马建武职务:公司工会主席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 为建立协说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增强公司额聚力,促进公司发展,广州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以广州钢铁集团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为代表的广州钢铁集团公司全体员工,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广州钢铁集团公司控股管理企业(含广州市粤港气体工业有限公司)、广州钢铁集团公司控股管理企业之全体员工,均应遵守、履行本合同。

笫二条 公司依法进行经营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文化技术素质,不断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员工工资水平。

公司在员工招聘、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规定,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地方的相应规定及本合同的规定。

笫三条 公司尊重员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尊重工会作为员工利益代表者的地位,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员工权益。

公司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工会尊重公司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权利,维护公司合法利益,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

笫五条员工应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保公守司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

员工应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 员工聘用

笫六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招聘员工。招聘员工应而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公司招聘员工计划、招工条件及实施情况应每半年向工会通报一次。

笫七条 公司应分别与被录用员工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前,公司和工会应向被录用员工明确合同内容及违约责任。

笫八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公开签订。

劳动合同应有一份由员工本人持有。笫九条 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工会有权对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依法提出意见,并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笫十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集休合同的原则和规定。个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与工会共同制定,或由公司与工会协商选择适合本公司实际悄况的标准合同文本。

笫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可签订上岗协议等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专项协议一经依法订立,即与劳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信守履行。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笫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及公司实际,制定实行适合本公司情况的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

公司根据当年生产经营效益情况确定年度工资分配方案,年度工资分配方案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笫十三条公司工资基金额度和员工工资水平,应随企业效益增减,公司根据当年生产经营效益和员工劳动贡献确定当年工资增长幅度。

笫十四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以及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间,享受带薪待遇。

笫十五条公司应根据广州市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及广州市政府颁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会同工会确定本公司员工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本公司员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广州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本条所指最低工资标准之工资,不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夜班、高温、有毒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笫十六条公司经营者年收入分配方案根据上级规定和公司生产效益确定,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工会有权参与审议制定奖罚分明、权责一致,承包效益与奖励明确的承包协议。

笫十七条 公司每月14日前以法定货币向员工发放劳动报酬。

公司可以委托商业银行代发工资。

笫十八条公司可按照成文的规章制度对违纪员工进行经济处分,在员工本人工资中扣减。但每月扣减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该员工当月工资的20%。

若扣减后剩余的工资部分低千本公司员工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且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笫二十条员工依法享受休息日、法定休假节日及探亲、婚假、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法定休假节日包括1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二天。

第二十一条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员工工作年限,给予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延长员工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员工本人协商,取得工会和员工同意,并安排员工补休或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紧急抢修、抢险或其他法律规定情形而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延长员工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高千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

第二十四条公司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交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员工享受政府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未实行社会保险的劳动保险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合同工应享受的有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规定提取员工福利费,用于员工宿舍、员工食堂、员工医院、员工子弟学校、员工俱乐部、托儿所、幼儿园等公共福利设施建设及员工生活困难补助等。

工会有责任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员工福利费。

第二十六条 员工所有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地方政府规定标准。

员工病假工资按公司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地方政府规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国家和政府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夜班、高温、有毒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由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公司每年拨出员工休养、疗养经费,由工会组织员工分期分批在省内休养、疗养。员工休养、疗养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九条在实现生产效益的前提下,公司应按职代会定出的目标兴建员工宿舍,逐步改善员工居住条件。员工宿舍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员工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鼓励和引导员工立足本职,学习业务技术知识,提高技能岗位成才。提倡自学等业余形式学习。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不低于员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每年度向工会通报经费使用情况,工会有权监督检查。笫三十二条   公司对新招聘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对在岗员工进行适应性培训和继续教和对下岗员工进行转岗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工会协助公司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文化知识教育,开展技术竞赛活动,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第七章 劳动安全和卫生

笫三十四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程及标准,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保健津贴,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公司提供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五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公司劳动保护管理人员配备、经费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费发放及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执行情况。

发现劳动保护措施不落实,严重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危急时,员工可以撤离危险现场,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从公司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费用中提取10一20%,用于安全环保费用。

第三十七条公司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公司每两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女员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从事高温、高空及有毒有害工种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体格检查。

对患有职业病或其他严震疾病的员工,公司应安排其接受治疗。经治疗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把患者调离,另行安排工作。

员工因公司安排体检或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占用生产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实行计仵工资的,在上述时间内计发当月之日、时平均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女员工较多的基层单位设立女工卫生室,配备相应的妇女卫生设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确保女工劳动身体健康。

(一)女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在女工怀孕期间,除不安排上述作业外,不得安排孕期禁忌的作业,不得增加或延长工作时间,

(三)对不胜任原工作岗位的,经医院证明)在孕期可调换工作岗位,

(四)女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安排夜班作业,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五)女工在产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国家及公司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条 公司对新招聘员工进行公司、分厂、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起蜇工、天车工、电工、焊接工、车辆驾驶员、锅炉与压力容器操作工等工种,每年应按《特殊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CGB5306一85)的规定,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操作证书,方准予上岗操作。

一般岗位工种,公司进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禁止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每年夏署季节,公司负责做好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要的清凉饮料。

第四十二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员工严格逄守安全生产制度及操作规程,组织员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员工安全勺行为进行惩处。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亟大率故时,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尊重和支持工会依法维护员工民主权利、劳动权利和利益,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公司每年依法按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按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工会经费的管理办法使用。

工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健全工会经费审查制度。

第四十五条公司支持工会依法开办第三产业,支持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法制定内部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事先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基层单位制定同类规章制度,应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并经职代会通过,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七条对在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员工,公司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劳动管理方面的惩处,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征求工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容许员工申辩。

第四十九条 公司辞退、开除员工,对员工进行除名处理,事先应征求工会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第五十条工会帮助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依法取得社会保险待遇,并指导其参加职业培训和重新就业。

第五十一条工会主席和其他参与集体合同谈判协商的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作不利于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否则,工会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也可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第九章 合同的协商、变更、解除及争议的处理

笫五十二条公司与工会建立协商制度,原则上每6个月定期协商一次。

协商会议的内容由双方商定,除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内容外,亦可包括合同未尽事宜或需临时协商解决的问题。

协商会议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向员工公布。所达成之协议具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三条工会和公司应认真做好协商前的准备工作。需要协商的内容、要求应在全体员工中充分酝酿,提出既符合公司实际又为多数员工接受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工会应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工会可要求公司行政方面通报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等必要的资料,以便了解公司真实情况,酝酿和提出协商要求。工会也有义务向公司提供公司方面认为需要的资料。笫五十五条   对每年需定期变更的具体指标条款,双方应每年进行协商确定。

第五十六条 根据公司需要和职工代表提议,双方可通过举行协商会议修改本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进行变更,变更或修改内容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本合同可变更或解除

(一)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宏观调控计划修改或撤销,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第五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草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工会主席代表员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

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由公司按法定程序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应在十五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六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即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经双方集体协商,续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报劳动行政部门一份,送上级总工会一份。

广州钢铁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宁

广州钢铁集团公司全体员工代表人:广州钢铁集团公司工会法定代表人:马建武

签约时间: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报批日期: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

审批机关:广州市劳动局

审批日期: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