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有哪些?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本企业的职工、工会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由民事审判庭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