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中的若干意见
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中,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已有相当数量,这类企业是实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更好地确立职工在企业中主体地位的有效组织形式。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的工会组织应积极支持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展。为此,有必要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认识问题和政策问题以至立法问题,开展积极探讨,使之健康发展。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姓“公”还是姓“私”。有人认为,既然存在职工个人股,那么这种经济形式实际上是私有化了。也有人认为,把国有资产出售给本企业在册职工,就是国有资产私有化。我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因为决定一种经济形式姓“公”还是姓“私”的界限应该是有无剥削。股份合作制是劳动者运用自己的集体资产进行联合劳动的商品生产或经营单位,不能说劳动者自己剥削自己,而是劳动者自己联合起来的合作制经济,它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尽管其公有化的层次不像全民所有制那样“高级',,但无论如何是集体所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因此,它姓“公”不姓“私”。有的地方要求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私营企业的性质进行工商登记,是没有道理的。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姓“合”还是姓“股”。有些地方按股份制企业来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结果行不通。我的看法是:股份制企业资产的组织形式,并不说明所有制的性质,股份制企业的性质是由投入企业的资产的所有制性质来决定的。国有和集体资产控股的就是公有制的企业,私人资本控股的就是私营企业。总之股份制并不是一种所有制,它“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可以姓“公”,也可以姓“私”。而股份合作制企业按其资产性质说,是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是合作制经济,本质上应该姓“合”然而它又采取了股份制的资产组织形式,因而也就有了股份制企业的其些特征,它与一般股份制企业的最大区别是股东就是企业内的职工,而不是企业外股东发起成立的股份制企业。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设置。一般有以下几种: (1)职工个人股。在转制过程中,有的由职工出资购置企业国有资产形成的,有的由过去企业的工资基金或集体福利基金分配给企业在册职工形式的,有的则是由职工按章程规定自愿认购的增量资产形成的。职工对职工个人股享有股权和分红权,在职工离开企业时,可以按章程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在册职工,带走股本金。(2)职工共有共管股,由原企业的集体及其积累或增值部分形成。有的地方把这部分股叫做“企业股”是不确切的,应称为职工共有股,因为企业不能是自己企业的股东。有的地方把共有股也盔化一部分给职工,这与职工个人股是不同的,因为职工并不能取得股权,只是取得了一部分分红权,这部分虚置最化的股,仍应是职工共有股,在职工离开企业时不能带走其股本金。(3)少数改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后,仍保留一些国有股东和联社股,即过去由国有资产投资或由联社集体投资形成的股份。一般主张按优先股对待,即分红优先,不参与企业经营,因为这部分股占企业总资产的份额不会超过职工个人股和共有股的总额,实际上是一种参股关系。(4)股份合作制企业在保证职工个人股和职工共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的条件下,可以依法募集社会资本来扩大再生产。在这种股权设置的构架下,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应该没有持股职工和不持股职工的身分区别,人人都是企业资产所有者又是劳动者。
四、应不应形成以经营者为主体的控股层。有些地方从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出发,主张搞一个以经营者为主体的控股层来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这个意见是不对的。股份合作制既然是劳动者的经济联合和劳动联合,就不应该使股份过分集中,尤其不能由经营者来控股,某市的一个企业设了控股层,结果原来的厂长和少数中层干部就成为实际上的“老板”,股份合作制也就“变味了,变成了少数人控制的股份合伙制企业,这样倒是私有化了。厂长的身份是控股者和经营者,比原来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职工选举的经营者又多了一个控股老板的身分,企业里的一切由少数控股者以股权投票来决定。这不符合合作制经济的性质,也不符合国有、染体中小企业改革的方向。因此,我认为不应该用经营者控股的办法来调动经营者的积圾性,而应采用在选聘经营者的合同中明确其权责利的办法。
五、职工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地位和权利。职工的地位既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这样职代会和股代会可以合一,可以称为股东(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和劳动者权利。股东权利主要是投资收益权、投资决策权和决定经营者人选、规定聘用合同条件和制定企业章程等权利。劳动者的权利,主要是对经营而言的,应是更有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平等协商权。职工的这些权利应通过职工(股东)代表大会来集体行使,投票表决时不应实行一股一票制,而应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体现合作经济的公有制性质及共优越性。
六、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应两权分离,权责明确,强化经营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也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企业,应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在民主确定经营者以后,应通过聘用合同规定,赋予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管理权。不能事事都由职工(股东)代表大会来决定,经营者仅起执行者的作用,也不能因为每个职工都是股东,就可以不服从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指挥。解决办法,可由职代会选一个理事会或民主管理小组,吸收厂长参加,来作为集体决策机构,起类似公司制企业中董事会的作用,支持厂长行使生产经营权,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同时应强调,越是企业无上级,越应加强内部监督,由职代会监督或选举监事会实施监督。
七、工会的作用。工会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仍然是必要的。因为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总是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职工劳权的实现、素质的提高和劳动关系的调整,仍然有赖于工会作用的发挥。考虑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职工个人劳动合同可否用集体劳动协议来代替,对违反集体协议的行为,应由集体来判断或制裁。工会应代表职工与经营者签订集体合同,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仍然是调整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本法律制度。
八、立法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至今缺乏法律规范,它既不受《企业法》、《公司法))调节,也不能完全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来规范,因此国家应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如一时不成熟,也应有行政法规来规范。工会应积极参与研究,从源头参与抓起,以推动合作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是全总政策研究室正局级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