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在企业改革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粤委办(1996)138号

各市、县委,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总工会《关于在企业改革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负责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在企业改革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意见

省委: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我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过程中,工会的任务很繁重。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各级工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但目前我省仍有少数企业不重视发挥工会的作用,出现了撒销、合并企业工会组织,少交或不交工会经费,工会主席兼职过多等情况,与新形势对工会的要求很不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把工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促进社会的稳定。

二、在企业改革中要保证工会组织的健全和工会干部队伍的稳定。未经上级工会批准,不得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把工会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违反这一原则的,应予以纠正。

三、积极帮助工会组织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选配好工会领导班子。职工人数较多的,应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确实无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的,应选配年富力强、德才兼备、有一定群众工作经验的同志兼任工会主席。企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列入同级党政副职的管理范围,享受同级党政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副主席按照本单位中层正职干部选配,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

四、工会主席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动其工作。对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调动,党委组织部门要事先征求上级工会的意见,严格按干部双重管理的程序办理。

五、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要依法向工会拨交经费。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总工会党组

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