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司工会工作新机制
——《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评述
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随着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和企业“转机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入,涉及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民主参与、经济利益等方面亦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矛盾,对工会更好地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的社会职能带来了一定的变化。作为社会经济矛盾产物的工会组织,显然应该适应这种新形势带来的新变化。从建立工会工又作新机制,形成工会工作新格局的客观要求来看,这就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我市企业改革的实际,既着眼于近年来企业工会工作的成功经验及作法,又能恰当地提出解决当前工作中带有共性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规定,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工作制度,便于规范、指导公司制企业的工会工作,使工会能更好地行使《工会法》、《劳动法》和《公司法》所赋予的职权。同时,在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我市各级工会组织尤其是公司制企业工会,也期盼有一个全能统一且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定给予指导,以便于实际工作的运作。
《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实施,顺应了在企业改革中加强工会工作这一形势的需要。这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我市坚持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落实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加强新时期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重大举措,也是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体现工会的“源头参与”,落实工会工作总思路,指导、协调工会工作的需要。《规定》的正式出台,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企业工会工作乃至企业体制改革,均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规定》在内容上敃具新意,具体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重点突出工作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加强工会工作的制度建设,与公司制企业新的体制相适应。《规定》具体明确了“四项制度”:
一 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党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多年实践经验的成果,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其中,“完善”是指对职代会的职权而言,根据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在建议、审议决定、评议监督、选举等职权方面进行了七个方面的调整与充实,这是对企业职代会职权的细化和强也在未实行职代会制度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由职工通过工会组织来实行民主管理,同时在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规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职代会与股东会在性质、作用、权限、员工参与程度上等均有所不同,二者可以互相补充,但不能互相取代。我市一些企业包括有的上市公司坚持职代会制度的典型做法,足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
一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制度和重要形式,是《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也是工会从整体上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的有效机制。在《规定》第十九条中,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通过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工会应当不失时机地抓住推行集体合同这个“牛鼻子”,争取企业党政及各有关方面的理解与支持,依法把建立、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落到实处。
一健全员工董事、员工监事制度。在公司制企业由工会组织员工选举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参加公司监事会和监事会,是员工在企业主人翁地位和权利的体现,是现代企业制度中员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规定》通过一条5款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员工董事、监事的比例、任职条件、产生办法,从制度上解决了员工董事、监事的产生程序问题,为员工董事、监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
一内部员工持股制度。《规定》确立了公司工会以社团法人资格承担员工个人股的托管工作,员工持股会的代表亦进入公司董事会,这就为使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调动员工参与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充分体现员工与企业所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提供了合适的载体和制度上的保证。
二是突出可操作性。《规定》分两章共12条,系统地对公司必须依法组建工会,公司工会依法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干部,工会主席任职条件,工会经费拨交,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确认和公司工会及工会主席的职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及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在公司工会的工作职责方面,补充了“支持公司经营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公司党政抓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组织和参与员工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工作”、“承担公司员工持股会的管理工作,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等内容;同时,还提出了对工会主席、员工董事、员工监取的保护性规定。这些,均是以往有关规定和《工会法》中所没有的。这些具体规定,便于公司工会在实践中操作,具有十分现实的指导意义。
三是突出整体性原则。《规定》与《深圳市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等四个文件同时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特区工会的地位及作用,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公司制企业工会工作机制的形成,与企业制度的完善和企业深化改革息息相关,倘若企业工会游离于企业改革之外,只能导致工会组织失去生命力和依托力。因此,无论是在《规定》的起草、修改,还是正式行文过程中,《规定》与董事会、经理等四个《规定》始终注意保持整体上的一致性和连续性。从《规定》的整体内容上来看,与其他一并出台的四个文件中有关条款的“衔接”问题,解决得还是比较好的。这也是《规定》在内容上一个明显的特点。
(作者单位:深圳市总工会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