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拨交工会经费应列入集体合同条款的意见

总工办发(199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各直腐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各计划单列市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

为进一步落实《工会法》中关于拨交工会经费问题的规定,在贯彻《劳动法》的过程中,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行政方而签订集休合同时,应将企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依法拨交工会经费列入合同条挤。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签订集体合同,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一方主体的代表,起若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中,应将《工会法》规定的企事业行政方面依法拨交工会经费的内容列入集体合同,以此作为法律约定。

二、如企业方面违反集体合同约定,应承担责任。其违约责任应由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商定后写入集体合同中。

以上意见请你们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中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向全总财务部反映。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199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