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权力实行监督的必要性

国自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是国农财政的主要来源。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确立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基本方针,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真正把企业建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自行转换经营机割后,如何保障国有企业资产在权力下放后不变性质,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为了搞活回有企业,国家下放自主经营权。但是,下放了的权力缺乏监督,以致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建国几十年来,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有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机制不活,效益不高。为了搞活国有企业,国家实行了经济体制的改革。经过十几年来的改革,我国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转换经营机制,政企分开,使企业拥有了真正的经营自主权,使国有企业处在一个特殊的环境中:一方面企业完全摆脱了与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过去受政府主管部门微观管理的约束不存在了,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自我约束的机制不健全,内部监督软弱无力,在重要的管理环节上松驰和混乱,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一些厂长(经理)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化公为私,他们慷国家之慨以中饱私装,损企业之利以肥己之私,导致大罩的国家财产流入了私人的腰包!

据有关资料披露:近十几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计有6000亿元,平均每天流失近亿元!在广州市纪检监察部门近两年来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将近一半是企业行政人员所为,他们给国家、企业造成了将近两亿元的巨额损失。

为什么在这些企业里厂长(经理)能够横行无忌地以权谋私、化公为私?为什么他们能够肆无忌惮地挥霍公款,花公家的钱如同花自己的钱那么潇洒?为什么国有资产被掏空了才被发现?这就是我们应该反思和探索的问题,历史的教训一再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腐败的结果必然是国有企业资产的严觅流失!

二、腐败的产生与法律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有直接的联系

法律监督的职能是防止人民的公仆堕落为人民的老爷和违法犯罪分子所必须采取的法制措施。法律监督从最广义的角度来讲,它不单指包括国家检察机关依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有关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察和督距也包括国家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执法和其他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还包括了政协、全政党和社会组织、新闻机构、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执法活动和守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就目前而言,法律监督对厂长(经理)等经济管理干部和行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形式主要体现在对这些干部的犯罪行为的追究上。其着重点在惩治犯罪问题上,主要体现了事后的监督。对腐败的产生不能起到金底抽薪的作用。如何防止腐败,恰是目前法律监督的薄弱环节。就企业而言,种种腐败现象的产生,无一不与企业内部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有着密切的联系。权力的滥用与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分不开。企业厂长(经理)有了管人、管钱、管物的权力,在商品经济的社会环境中极易产生以权谋私等思想和行为。一些企业厂长把企业自主权看成是个人的自主权,把自已超脱出党委的监督、群众的监督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之外,极易滑入犯罪的深渊。

为了防止掌握着权力的厂长(经理)堕落为人民的罪人,保障国家和企业的财产不被侵害,在企业内部,必须要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厂长(经理)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三、为了防止腐败的产生,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必须健全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对厂长(经理)的权力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1.必须要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

搞好国有企业,必须要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依靠本企业的职工群众。这是因为:企业是职工的利益所在,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息息相关,是职工赖以生存的地方。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因此,对厂长(经理)行使权力的监督最关键、也最有效的是职工群众的监督。职工对企业内部的情况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必须要依照我国宪法、企业法等法律规定,让职工群众参与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相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制度,实行职工群众对企业的民主管理包括对厂长(经理)权力的有效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民主管理和对厂长(经理)权力的监督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方针、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等重大问题的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奖惩办法等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对职工福利资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以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对行政领导干部评议、监督,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权,根据政府主管决门的决定选举厂长(经理)权等形式来实现的。

国家法律虽然赋予了职代会以各种耿权,以实现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可是从现状看,职代会的各种职权在一些企业里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履行1一方面是厂长(经理)不履行,厂长(经理)把企业全部的权力集中在自己的手上,个人说了算,不让召开职代会,也不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另一方面是一些企业的职工代表和工会的负责人,由于各种利益、利害关系不愿或不敢叮使监督权,放弃了监督,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流于形式;再一方面,对企业厂长(经理)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却没有法律责任可以追究,致使企业内部民主监督权不能落到实处。为了保障企业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必须要对厂长(经理)超脱监督的行为、予以追究和处罚,直至撤消其职务。

在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里,应当有职工代表参与益事会,代表企业职工利益参与企业的决策,监事会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参加,对企业领导权力实行监督。

2.必须强化党内监督制度。

实行党政职责分开。党政职分开后厂长负责制的直接结果是企业行政领导者的权力得到切实的加强。这种权力的加强,是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的客观要求。但必须采取措施使这种权力成为改革的推动力量,而不是用来以权谋私。如果只有放权,而没有对掌权者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那么,权力被用来谋取私利的现象就难以避免。被强化的权力又被滥用,其损害国家和企业利捺的程度草为严重。

企业党政职能分开并不意味着党政分家,而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党组织对企业在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把关作用,监督行政权力的正确运用,以保证企业的社全主义方向。从前面案例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企业行政领导的堕落与该企业的党组织没有或者未能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有很大的关系。一些企业领导是党政职务一身兼,就更无从进行监督了。放弃了党组织对企业行政权力的监督也就放弃党对企业的监督权,而使企业置于无内部监督的状态。因而企业行政领导人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就更不足为奇了。

要确保企业的国有资产不再流失,防止一些人把国有企业当成是冒险家的乐园,克服现实社会上流传的“国有企业最好玩,玩嬴了钱往口袋装,玩输了别处照样把官当”的现象。必须要把国有企业的领导权控制在党的监督之下。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党组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如何实施监督制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从加强对人的监督入手。

要加强对厂长(经理)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棠中制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监督。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培养他们的廉政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决不能用来谋取私利。

2.从加强党的建设人手,强化民主党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对治理一个有12亿人口的国家尚且需要民主与集中。那么,对一个企业组织,同样适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企业是国有的,不是私人的,应当发挥集体智慧与个人指挥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内部重要的决策、重要干部任免的决定、重要项目的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都应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不能由个人说了算,未经集体讨论,个人说了也不能算。

认真落实企业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对个人财产明显超出收入水平的,应追究其收入来源的合法性。

(二)切实抓好企业效能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企业效能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一项新的监督工作,是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在抓好企业领导廉政勤政监督的同时,促进企业领导正确而高效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防止国有企业资产人为地流失,增加企业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措施。

当前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其原因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人为的。职能监督是从防止人为因素着手:一是对企业新增资产的决策、处置资产的程序、价格以及产品质量、消耗、成本以及销售价格实行监督。二是对生产经营的决策,有否遵循民主科学决策和法定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例如:企业有否将重大决策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实行公司制的企业,重大决策有否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讨论通过等。三是从企业内部的科学管理和基础管理上实行监督。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章不循的人要给予处罚。通过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促使行政人员增强责任心,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三)对重点岗位要实行重点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要赋予企业一些重要部门以特殊的权利。例如:企业的财务审计部门要对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要赋予企业财务部门有审计权、否决权和越级上报权,使其在财务监督上真正起到把关的作用。目前,企业财务人员行使职权受到行政权力的制约:其工作、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无一不在行政权力的管辖之下。因此,一些财务人员不愿也不敢得罪厂长(经理),即使明知是违法乱纪的行为,也不敢抗、不敢顶。要使财务部门真正起到把关的作用,企业财务部门的领导人应当要由上级主管部门指派,摆脱企业行政权力的控制,才能有效地监督企业财务的支出,堵塞漏洞。

四、必须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

在加强群众监督和党内监督的同时,还必须要强化执法监督的力度。这是保证国有企业改革,防止企业行政领导走上犯罪道路,惩罚犯罪分子的必要措施。

改革开放中的以权谋私、贪污腐化、行贿受贿、化公为私等丑恶现象,是深化改革的隐患。那些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不少是在改革过程中被种种因素推上领导岗位的。他们在其位而不谋改革之政,而是利用手中职权大发改革之财,他们任人唯亲,编造各种关系网,以保住现有官职,进而争取更高官位,他们违法乱纪、.中饱私鸾他们的腐败行为使广大职工群众产生了误解,损害了改革的声誉。他们的违法乱纪行为必须要受到国京法律的严厉制裁。任何人不管他是能人还是才人,只要他犯了法,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纵容。只有切实加强国家法律的监督,纠正现实生活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才能有效地对违法现象加以纠正。并通过立法,完善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行使权力的法律监督,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作者单位:广州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