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集体谈判制度

香港作为一个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其调整劳资关系的集休谈判、集体合同制度发展并不充分,普及并不广泛。香港政府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休合同的法规,其集体合同保障的人数也只占现有劳动力的10%。

目前,香港处理劳资关系主要靠如下几种形式和制度进行:

(1)定期的集体谈判定期集体谈判每年元旦或七月进行,谈判的内容主要是工资和雇佣协议。具体运作程序是:首先企业工会提供谈判的方案,并提前递交给资方;其次工会推派代表就方案的若干内容进行谈判,想后按谈判的结果作出规定(集体合同),此规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2)非定期的集体谈判这一方式主要是依据香港公务员薪金增加的幅度作为参数,解决工人工资调整问题,由工会与商会(或雇主)进行劳资集体谈判确定工资水平。实行这种形式的有部分建筑`海上运输和服装行业的部分工种。

(3)非谈判性质的劳资协商该制度建立于1967年后,它为雇员与雇主就共同有关事宜进行协商解决或影响共同或个别利益的问题,达到劳资双方衷诚合作,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提供机会和途径。具体做法$-是在香港劳工处指导下成立劳资协商委员会。由资方指任劳资协商委员会主席,协商委员会下设秘书长,通常由资方人员充任,少数则由协商委员会每方推选一名。雇员方作为劳资协商委员会的成员,则由企业各个部门或班组投票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二是协商时间不定期,视劳资关系状况而定,三是协商的主要内容是雇员的福利、工作条件及薪金问题,四是协商达成协议后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4)非谈判性质的咨询制度在香港政府部门和较大型的企业内则推行咨询制度。这种咨询制度的功能是通过一定咨询意见的程序,使雇员和工人有发表意见和进行投诉的机会。同时通过咨询沟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雇员和工人的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部分还能够对工资起调整作用。但基本上是缺乏平等谈判的效能,工会所起作用有限。因此,实行咨询制度的企业,也结合采用劳资协商形式。

(5)调解、仲裁制度香港绝大部分1的行业和企业内的劳资关系是松散的,既无经常和定期的谈判制度,也没有足够的沟通渠道。工人的工资待遇和劳动条件,完全由资方单方决定。当出现劳资关系矛盾而产生投诉案件时,主要通过香港劳工处、劳工仲裁处或工会与劳工集团来调解仲栽。

香港劳资谈判、协商的主要特点是:

(1)香港仍保持着类似早期资本主义自由放任经济时期的劳资关系模式,即工人以个人议价和个人合约的形式,靠劳动力市场来调节和决定其工资待遇和劳动条件。目前大部分雇员在这种机制下决定他们的报酬,只有小部分雇员通过集体谈判来决定工资水平和劳动条件·从而形成了以个人议价为主导,集休谈判不发达的状况。这一状况使个人议价能力极低的体力劳动工人和中下层白领人员在分配过程中处于不利和不平等的位置上。

(2)由于集体诀判不发展,劳资力匮对比悬殊,工会与雇主难于抗衡。主要是香港的工会组织比较松散,往往在同一企业中存在多个工会组织。不同政治倾向的工会在经济目标上的追求不一致,力墨不粲中,形成不了集体谈判的气候,只好通过政府立法来确保最低标准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条件。政府的规定自然成为社会的标准,这样一来,劳工立法则成了劳资集体谈判的代替品,由第三者(政府)来决它工人应受保障的水平。

(3)集休谈判未能发展和集体合同为劳工立法所代替,使工会在劳资问题上所起的作用大受影响。目前香港工会在劳资关系中主要是在边缘问返上发挥作用。如事件式纠纷的处理,局部利益(如个别行业加薪,改善待遇)的争取,对劳工立法修订提出改进意见等。但对劳资关系中的主要问题,如职业保障、工资增长、基本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的改善等,工会未能占上主要位置和平等的地位。通过政府劳工部门对劳资关系的介入,在保持现有仰度和不影响资方利润的前提下,起着平衡和协调的作用。

(周四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