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限在签订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劳动法》笫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虽然《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期限有明确规定,但一些企业在执行中片而理解《劳动法》的规定。使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部分企业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的期限不使用劳动部门统一制作的合同文本,而是企业按照自己的意图制定。在规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上非常苛刻,与职工一年年的签,而且每签一次都有半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只拿市里规定的泉低工资。

2.部分企业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制中,还是把职工分为临时工、固定工。有些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十几年,仍是一个临时工。这些临时工,企业不给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也没有医疗费,其他的福利更谈不上。

3.部分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一些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芳动合同的老职工,尽管职工提出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企业还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沉调企业的困难,拒绝同老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的企业甚至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老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限在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

劳动合同期限在《劳动法》中有了明确规定,可是为什么还会出现这些问题,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没有充分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劳动力供过于求,只有企业选择劳动者的自由,劳动者则亳无选择的余地,为了求得一份工作,不得不委曲求全。《劳动法》有关保障职工的规定也无法实现。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单位富余人员2200万人。韶关市失业人员13987人,失业率2,61%。宫余人员20105人。大噩的职工无法安詈。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企业一方占绝对优势。职工明知不合法,也不敢说不签,只得违心签约,不然连工作都会失去。就业难的问题,牵动着成千上万个家庭。在这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充分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新老制度的交替给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带来很大的困难。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原固定工转制后都称为合同制工人。可是企业还是把职工分为三种类型即: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待遇上明显不平等,对固定工的合同期限问题保护得比较好,可是原合同制的工人就是在企业工作满十年也签不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老制度被废除后,新制度的建立还不完善,使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3.集体合同的签订滞后,使工会组织难以依法履行维权的职责。签订集体合同是贯彻《劳动法》,深化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有效措施。集体合同作为从整体利益上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稳定劳动关系,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制度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全面铺开。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不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条件下签订,不少职工糊糊涂涂违心签约,加上又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使工会组织难以依法履行维权职责,无法给劳动合同的签订提供统一的具体的蛊化指标,从而使在签订劳动合同中掺杂了长官意志,私人恩怨等因素。

三、解决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存在问题的途径及办法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才刚刚开始,存在一些问题在所难免。为把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工作做好,还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不断加强和完善《劳动法》的法律体系,搞好配套法规的制定,避免《劳动法》在操作中的笼统性。进一步规范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减少操作上的难度。

2.大力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休合同制度,使《劳动法》的原则规定更具体、更有操作性。避免新老制度的交替给法律实施和执行带来的不便。

3.充分发挥工会、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能。工会代表企业职工的利益,对企业职工劳动权益有监督建议权,劳动行政主节部门对企业劳动合同进行鉴证,要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合同、无效合同,注意对短期劳动合同的规范性管理。依法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利。

4.不断加强企业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认真学习《劳动法》及有关方面的E套法规,深刻了解《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政策,正确运用劳动法律条文,防止片面的运用法律条文,减少劳动争议,稳定企业的劳动关系。

(韶关市总法律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