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企业职工不能称为企业主人
一、全民企业职工不能称为该企业主人的理论阐释
谁是全民企业的主人?全民企业巾的职工能不能称为该企业的主人?要弄沾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主人”这一概念。
所谓主人,有两种合义,一是指一定各体属于某个主体,而不展于其他主体的所有权关系,即主人是相对于非主人的“物主",二是指人际依附关系中可以支配他人的人,即相对于仆人的主人。我们界定职工在企业中的身份,指的是第一种意义上的主人。
这种做为“物主”的主人的概念,具有三种特性。一是终极性。主人之所以成为“物主”,是因为他是物的拥有者,这种拥有是终极拥有,而不是一般的占有、使用和支配。主人可以凭借这种终极所有权,对从属于他的客体及在某种形式上暂时占有、使用、支配客体的其他人施加自己的影响,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显现出终极所有与一般占有的区别。二是唯一性,即某客体只能有一个主体,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这里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集团。三是排他性。由主人的唯一性所决定,主体对客体终极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不可侯犯性,主体不允许除自身之外的任何个人或群休具有这种权力,否则,必将构成对自身主人地位的否定。
据此,我们对全民企业的主人及职工在企业中的身份问题阴矶以下几点:
1.全民企业的主人是全体人民。全民企业的财产亳无例外地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或者说全体人民是全民财产的终极物主这里的全体人民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以及其他各让会阶层的公民在内。在某种特定时期,这种全民所有可能表现为国家所有,但不论它表现为什么形式,全体人民是全民企业主人这一内在的规定性不会发生变化。
2.全民企业的主人只能是全体人民。根据物主的唯一性,全体人民不仅是而且还是唯一的企业主人,而且这种王人的权利必须在总体意义上才能体现,即全民必须以集合的方式、以集体行动的方式行使所有权。现实中,全民总体的主人权利不是抽象的,而是实实在在的,是可以通过有关组织机构(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去体现和行使的。
3.全体人民作为企业的唯一主人,排斥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作为全体人民一部分的职工在内)成为企业主人。全民企业的职工作为全体人民的一员或一部分,对全民财产拥有同其他公民一样的完全平等的、无差异的权利,不论本企业的职工还是外企业的职工或其他公民,只有当他们共同组合在一起时,才有资格取得主人的身份。这种共同所有排除任何个别成员或部分成员单独行使所有权。如果职工成为其所在企业的主人,并凭借这种主人身份取得财产收益权,则必然构成对全体人民主人地位的侵犯。
传统理论认为,全体人民既然是全民企业的主人,那么职工作为全体人民的一部分,也必然是其所在企业的主人。具实这一推论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因为照此推理,全民企业的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也成了本车间、S班组和岗位资产的主人了,根据“物主”意义上的主人身份的唯一性、排他性,这就等于是说本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之外的任何人不是其相应资产的主人,这显然不符合全民所有制的性质。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全体人民是全民企业共同的、唯一的主人,职工作为全民中的个体或一部分不能成为其所在的企业的主人。
集体所有制企业情况与此不同,因为不论哪一个全民企业,都属全体人民这一共同的主人;而集体企业生产资料只属于那个企业的职工所有,不同的集体企业有不同的主人,这个主人必须是、只能是该企业职工。相反,如果在全民企业也这样认定职工是本企业主人,则必然构成对全民主人地位的否定,从而也就否定了企业的全民性。因此,认为“承认全民企业职工的主人地位荨会抹杀企业的全民性质”是不能成立的。
二、职工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并不能说明他(们)就是该企业的主人
在所有权和实际占有权未发生分离的情况下,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也是实际占有者,认定其为玉人不会引起争议。那么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的诞生,企业规模空前扩大,技术要求越来越高,分工进一步精细,逐步开始出现所有权与实际占有权的分离,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未必是实际占有者,然而其主人的地位并不会因此而发生质的变化。这是因为,尽管实际占有权可能表面上看起来左右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但它始终受着所有者的严格制约。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股份制企业中,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一企业财产主人的集合体,这些股东不一定在企业中从事具休的管理或劳立即不一定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相反,那些与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的管理人员或劳动者总要受到来自于股东的制约。如管理人员被董事会任命或罢免,劳动者被企业解雇等。
因此,有人认为:“不仅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企业的主人,而且企业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也是企业的主人”是错误的。如果这一结论成立,那么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不少企业中,早巳出现了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分离,而且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已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巳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需资本家亲自担任了"' "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卷第435、443—,494页)如果按照某些人的说法,那么那些资本主义企业发展到今天,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程度可能比我们要高得多,这些劳动者不就成了资本主义企业的主人了吗?
从这一结论出发,有人进一步提出“由子企业没有自主权,全民企业里职工的这种主人地位也就没有什么具体内容”,因此只要扩大企业自主权,“全体职工作为企业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享有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权利,是企业的直接主人”。这一结论同样归错误的,错误的症结还是在于对主人这一扮念缺乏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在全民企业无论所有权和占有权如何发生分离,全民的主人地位都不会有质的改变。那么,放权于企业,给企业最大限度的经营自主权,其根本目的是使全体人民通过让渡占有权、支配权等以便更好地享有其做为主人的收益权。任何一个企业的所有者,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而是征聘其他人员做管理者或劳动者,其目的不是要让渡实际占有权,而是要通过这一手段,更有效地实现其做为主人的一切权利。同样,(全体人民通过政府等组织)给全民企业经营自主权,最终目的不是让职工成为本企业的主人,而是要通过提高职工与本企业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程度来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从而更好地保障全体人民这一总体主人的利益,而这些与职工在企业中能否由此而成为主人无关。
三、认定全民企业职工是该企业主人带来的现实后果
认定职工在全民企业中的主人身份,不仅在逻辑上是矛盾的,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在现实中造成了许多弊端,带来了一些后果,持别是在经济活动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如果承认职工是企业的主人,那么职工就可以理所当然地以主人的身份参与企业管埋,而全民企业的财产又不属于这个企业的职工所有,那么职工在参与管理的过程中,能否意识到企业财产是属于全体人民的,能否正确处理好全民利益与本企业职工利益的关系,能否在自身利益得到满足的同时又不使全民利益受到侵害,这一点恐怕不容易做到。因为职工不是企业的主人而又耍一以主人的身份参与管理必然造成参与过度,同时职,工由于多种原因使其在企业中的经济行为目,标是个人收入最大化,而不是全民利益的最大化,这样便导致了职工在企业里对自己收入的关心程度超过了对全民收益的程度。而在某种特定条件下收益总噩是一定的,蜀职工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必然以牺牲一部分全民利益为代价。目前国有资产大噩流失的现象已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除了法制不健全、腐败依然存在等原因外,在一些全民企业中,职工(包括一些经营者在内),其个人收入的提高,并不是通过增产、节约、提高劳动生产率产生的,而是通过侵蚀全民财产产生的。其具体表现有人曾归纳过以下几种:1、少报成本,多报利润,实亏虚盈多发奖金,少报成本造成的亏空通过吃库存或其他侵蚀国家财产的方法弥补。2、把生产发展基金挪作奖励基金或福利基金,并不断扩大后两部分的比重。
3、少提不提折旧基金,并把这部分钱用于职
工福利或奖金。4、私分企业产成品,致使成本上升,利润、税收减少。5、压低承包基数,增加实际留利和企业收入。6、亏损或微利企业虚报成本、费用,冒领补贴,以增加个人收入。7、通过向本企业职工集资或出售股票,并超出正常水平分红、支息,私分利润。8、以集体福利为名为企业职工服务,费用摊在生产成本之中。
一些全民企业为什么能靠侵蚀全民利益提高本企业职工的收入呢?原因有两个,一是上级对企业的收入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督控制;二是企业内部职工参与过度,即职工以主人自居而在参与分配过程中把理应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了。
显然,全民企业职工有“利”可图。职工一旦进入全民企业,不论其劳动数量、质菜与本企业或本企业以外的职工有多大差别,也不论企业效益如何,一般情况下都可以获得一仪较为固定的收入,享受到各种保障和福利,这就是为什么人们留恋全民企业的主要困因。换句话说,职工留恋全民企业,不是留恋全民企业中的“主人”地位,而是留恋在这种主人名义下可以轻易得到的“主人”的实%,然而这种实惠却往往是侵蚀全民利益的结果。
所以,前些年有人提出,职工是全民企业的主人,就应该由职工民主选举广长。如果真的这样做了,我们可以想象,由职工个人收入最大化的行为目标所决定,职工在选举厂长的过程中,会更多地考虑谁能最大限度的满足自己的行为目标,至于这对全民财产会造成多大程度的侵害,多数职工恐怕不会考虑。所以,完全由职工民主选举厂长的做法在实践中一直朱能行逍,因为首先在理论上就讲不通。当然,现在有极少数全民企业的厂长宪全是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有的效果还不错,但这共中厂长的觉悟水平起了重要作用。然而,在更多的企业里,厂长与职工一起共同为实现其自身收入的最大化而不惜侵蚀全民利益的行为则更为普追。
四、全民企业职工在企业中的身份界定只能是劳动者
在分析职工的一些行为造成了对全民利益的侵害时,我们还要看到职工的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了来自于方方而而的侵害。这就迫使我们必须进一步思考:如何才能使职工的行为既不能构成对全民利益的侵害,又使职工的正当权益免受来自对其他方面(如所有者、经营者等)的侵害。解决好这一问题的基本前提仍然离不开对职工身份的科学界定。只要认定职工不是牡所在企业的主人,就可以减轻职工对全民利益侵害的程度;同时,职工以什么身份出现在企业中才能防止所有者、经营者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侵害呢?回答是劳动者。这一结论成立的事实依据是,目前在企业中(不一定是全民企业),职工遭受他人侵害的利益基本上都是作为一个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包括劳动选择权、劳动收入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受训权以及作为劳动者理应享有的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反生的对企业管理的参与权等等。现在全民企业中不少职工抱怨厂长权力越来越大,自己的主人翁地位被淡化,主人权益受到侵害,因而感觉不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了。其实,职工本来就不应该有这种以主人自居的惑觉,而是应该认定自己是企业的劳动者,是一个在企业中为全民利益而劳动的劳动者。而作为劳动者,他凭着付出属于自己个人拥有的劳动力这一点,就完全应该享有一种属于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而现在职工抱怨的正是缺乏这种权利,只不过我们以往认为这些权利是由企业主人而派生出来的,但喟实上是由职工是企业的劳动者而产生的。只要我们把职工作为劳动者而不是作为企业的主人看待,并充分地保护好其作为劳动者的I权力和利益,就可以达到职工正当权益免受他人侵害的目的。我们相信<,劳动法》的曲台,必将会促使送一问题的解决。但在目前,我们必须从思想上树立起职工的身份是企业劳动者,而只要是劳动者就应该享有属于劳动者权益的这样一种观念。
劳动者的权益包括方方面面,其中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是劳动者应不应该具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关于这一点,过去我们在认识上有一个误区,即认为职工只有是企业的主人才能参与管理,所以在公有制企业职工享有由主人身份而产生的参与权。那么,我们在认定了职工不是企业主人的前提下,职工还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吗?回答是肯,定的。原因就在于他是企业的劳动者,不,管一个职工是为全民而劳动,还是为资本家而劳动,他只要进入企业,就把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劳动力与所有者拥有的生产资科结合到了一起,企业效益如何不仅关系到所有者采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利益,为了保i正决策的科学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时他为防止所有者对劳动者利益的侵害,职工作为劳动者必须拥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有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不础性质的企业里,职工是企业劳动者具有不同的内涵,而这种不同也仅仅是表现在职工妇为谁而劳动这一点上。其实,以往传统理论的偏颇正在于片面地、过份地强调了企业的政治属性,而忽略了它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共行为目标的经济属性。不管社会主义企业还是资本主义企业,它们首先都是作为企业而存在的。职工在全民企业中劳动,是为全民利益而劳动;职工在私营企业劳动,是为私营企业而劳动。然而,不管全民还是私营企业,在企业中他们都是以雇主的身份出现的,职工都应该是为雇主而劳动,而且职工与企业的关系都应是一种平等、契约的关系。在全民企业,只有建立起企业与职工的这种关系,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行为效率。那种让职工完全自主管理企业的做法在实践中巳经证阴是行不通的。前苏联和南斯拉夫等国家曾经实行过的企业工人自治休制都亳无例外地陷入了困境。
在我国,由于全民企业还没有建立起与职工之间的平等、契约关系,从而给企业管理带来了很多弊端。如职工就业问题,一个职工只要不触犯法律或重大的厂规厂纪,企业就无权辞退他。然而,全民企业如果不能象私营企业那样根据生产需要随时裁减劳动力,其结果必然是效率低下。仅在这一点上,全民企业就巳经篇给了私营企业。当然,建立职工与企业的平等、契约关系,必须承认职工在企业中的身份只是劳动者,劳动者拥有的劳动力是商品。
有一点需要说明,随着全民企业陆续进行股份制改造,一些职工购买了本企业的股票,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权力的来源除了他是劳动者以外,还因为他是股东,尽管在现阶段一般只能是小股东。
五、界定职工在企业中的劳动者身份具有十分匿要的现实意义
职工作为企业劳动者身份的界定,将使以往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中的许多难题得到较好解决,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妀革和建设过程中一些长期悬而来决的疑难问题得到解决。
1.有利于实现两个维护的统一。既要维护好全国人民的整休利益,又要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具休利益,这是工会组织履行绅护职能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将二者很好地统一起来,甚至常常发生顾此失彼的现象。明确了职工作为企业劳动者的身份以后,其权益也将进一步明晰,而劳动者在企业中应该享有的一切权益,基本上也就是职工群众的具休利益。只要让职工作为劳动者通过各种方式(如进入企业董事会等)参与企业管理,并建立必要的协商谈判机制,同时健全各项劳动立法,职工的具体利益就可以得到较好维护。另一方面,职工也只是作为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而不是作为主人参与企业管理,因而不会发生职工参与过度的问题,抑制国有资产在企业中的洗失,这也就实现了对全民利益的维护。
2.有利于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利益。目前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种非公有制企业日趋增多,这些企业中职工的正当权益景容易受到侵害。我们冲去总认为,这些企业的职工都是国家主人,其正当权益理应受到保护。其实职工在企业中的权益必须要受到保护,这与他是不是国家主人无关,重要的问题在于他只要是企业的劳动者,哪怕不是中国公民,也有权享有作为劳动者的一切权利。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在各种非公有制企业中更好地、更有针对性的去履行维护职能,更名正言顺地拓展工会工作的领域。
3.有利于在改革中争得工会工作的主动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可以预见,全民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以后,其股东未必总是全体人民这样一个唯一的股东,只要有其他非全民股介入,企业原来的全民性将或多或少地会发生一些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抱定职工是企业主人这一观念不放,无疑将会使我们的工作陷入被动局面。但是,如果我们现在就把职工身份界定为劳动者,那么不管全民企业将来发生任何变化,我们自然也就嬴得了工作上的主动权。
4.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职工身份一经界定,就可以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管理,以国家主人的身份参与社会管理,并可以通过参与社会管理间接地参与企业管理,实现其作为企业劳动者和国家主人的相应权力。同时,为了弥补因各种客观原因影响使职工仅作为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某些不足,更好地从改善企业外部环境出发促使企业保障好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参与社会管理的热情将进一步被激化,并由此而带动全体人民的社会参与热情,推进全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
5.有利于加快改革开放的进程。全民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巳经进行了很长一段时期,但效果不是很明显,其中难点之一就是在处理职工问题上陷入了困惑。如企业实行优化组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等项改矶职工不理解,认为这是把主人地位和社主义的优越性改掉了。造成这种错误认识根源还是错把职工当成了企业的主人。所以明确了职工作为劳动者的身份,企业内部改革也就找到了一个最基本的理论上的依据和突破口。如明确了企业与职工之间应是平等契约的关系,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的目因意义、作用也就不难理解了。同时,只要灯立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这种关系,职工随叶都有被辞退的可能,从而在客观上促使劳务市场的尽快建立与不断完善,促使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
6.有利于企业、特别是全民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过去,全民企业中,冗员不能辞退,同时承担着住宅、学校、医院等很多社区功能,企业负担非常沉重,在激烈的商场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所以,明确了职工作为劳动者的身份及其与企业的平等、契约关系,以往许多问题就都有了解决的依据,全民企业自身的资金、设备、人才等优势才会进一步发挥出来。现在不少全民企业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革,改制后的企业要同其他股份制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也必须明确职工作为劳动者的身份。即全民企业改制后与其他股份制企业相比,职工作为劳动者与股东(无论是什么样的股东)`将是一致的,企业负担将会减轻,从而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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