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主要精神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体现了去年《党章(修正案)》和今年《宪法(修正案)》的重要成果,吸纳了多年来各级工会和广大职工群众探索形成的比较成熟的经验,为开创新时代工会工作新局面提供了科学有力的遵循和指导。本次对《中国工会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总则部分。
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工会章程,作为中国工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增写“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内容,明确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增写中国工会“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等内容。
二是第一章“会员”部分。
在第三条会员权利中增加“互助保障”的内容。在第四条会员义务中增加“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内容。
三是第二章“组织制度”部分。
在第九条增加工会各级领导机关“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和服务”的表述,同时,对下级组织增加了“应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的表述。
在第十三条增加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的职责。
四是第四章“地方组织”部分。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者设派出代表机关”修改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在区一级建立总工会”。
五是第五章“基层组织”部分。
在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充实完善“在公司制企业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等内容。
六是第六章“工会干部”部分。
在第三十二条增加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内容。
七是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部分。
原第三十七条“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设立独立经费账户”中“可以”修改为“应当依法”。在原第三十八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中,增加“下审一级”的规定。
□ 摘编自《中国工会十七大学习传达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