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当前急待研究的若干问题
党的十五大吹响了全国新一轮改革的号角。当我们审视一下工会工作的对象及内外环境、条件时,蓦然发现,工会工作又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予以研究,或明确,或解决。
一、要研究工会组织的工作、服务对象—职工
国有企业的改革一企业转制,对职工的冲击、影响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是职工身份的多元化,即从单一的劳动者身份,转变为多元的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资产(股权)所有者,这主要反映在股份制和股份制合作制企业,一些国有控胶企业也有内部持股的。这种情况覆盖了相当一部份的职工。
存在决定意识。职工这种身份的变化,其本质是一种经济地位的变化,必然由此引起思想意识、行为规范、道德标准等诸多方面的变化,引发一系列有待研究、回答的问题。比如,职工身份的多元化对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的形成、培育、强化会有什么影响?如果职工的股权(资本)收入接近或大于工资(劳动)收入又如何看待?工人阶级队伍中的经营管理者(或阶层)在企业转制中持有股份较多,股权收入与一般职工的收入拉开了较大差距,会否引起工人阶级内部不同群体(阶层)的利益矛盾扩大?职工身份的多元化对工会履行自己的职能有什么影响等等。
二、要研究工会维权内容、领域的拓展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
一是职工作为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的利益,是否需要工会维护,从生产关系上讲,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是一种资本联合,加上劳动联合。从法权关系上讲,职工持有的股权无疑是一种私有财产,职工持股是一种私人投资行为。在职工作为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工会是否、能否维护其权益,值得指出的是,职工的劳动者与投资者的身份,在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很难清楚地加以剥离的。
二是承接上述问题,不论是工会要或者不要维护职工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都有一个理论与法律依据的问题,换句话说,如果说工会也应当维护职工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那工会这样做的依据是什么,将对工会维权工作提出什么新的要求,工会该如何适应这个要求?
三是各种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企业的工会维权工作的异同,主要是机制、内容、形式、手段等等,这是对工会如何团结、吸引职工,发挥应有作用的挑战。
三、要研究企业内部分配和利益分化
十五大提出,要实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分配领域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工人阶级内部与其他利益矛盾最为集中的地方,因此不能不花力气加以研究。当前有若干问题的解答十分紧迫:第一,按生产要素中的资金、技术等分配,如果有些人的资金、技术分配数额(即收入)大于或者远远大于其劳动(工资)收人,那么这些人是否划人工人阶级范畴,能否加入工会(请注意,工会章程规定入会条件之一是以工资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这些问题的解释涉及重大理论问题的更新、发展。第二,现在有些人以知识产权(或专利)作价入股,然后持股分红,这无可非议。但如果有某些职工持有比较熟练的技术、技能,也要求作价入股,是否可以呢?在一些企业,拥有个别或一批技术熟练的工人,等于拥有一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你能说这些职工所拥有的按术没有价值吗?问题在于,不论是知识产权(专利)还是技术、技能的价值认定,都需要一个公平的权威的认可,不能由经营管理者一个人说了算,也不能重知识不重技术(或技能》。第三,在经营者与一般职工持有股份相差悬殊的情况下,能否调动起经营者与劳动者的两个积极性,是很令人怀疑的。在此情况下,持有少量股权的职工可能会丧失积极性而吃“股权的大锅饭”,既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的形成与培养,但这种利益分化现象无疑会引起工人阶级的深刻变化。第四,有人提出工者有其股,但有一些国家控股、独资的企业,很难做到这一点,如果把职工持股看作是一种职工理所当然得到的利益,那对不能持股的职工是不公平的。但持股又是有风益的,故能否与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等相提井论,值得研究。
四、要研究集体合同,职代会与股东大会职权职能的交叉
要坚持和发展工会工作总体思路,顺理成章的就是要坚持把集体合同作为在企业做好维权工作的“牛鼻子”,以实现对职工权益的整体维护,但目前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签订集体合同,碰到了一个新问题——行政与工会同时向一个主体——职代会或股东会负责。具体说,就是在股份制企业,其基本运作是由股东大会(或代表会)决定企业经营者,后者向前者负责。而根据现有规定,是否签订集体合同的一个法定程序,就是由职代会审议是否同意合同文本,也就是说,工会主席要向职代会负责。一般情况下,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召开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而不召开职代会。如果两会分别开,其与会人员(即代表)重合的比例很大,如果引用集体企业职代会条例,那么作为集体企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职代会,其经营者也是对职代会负责。这样会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出现合同双方面向一个主体——职代会的问题。这样就产生了问题,在股份合作制企业要不要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回答肯定的话,那必然要作出某些调整并从理论上、法律上加以解释。
此外,在一些只是职工内部持股或以职工持股为控股的企业,也有些职代会与股东会的与会人员、两会的职权、职能交叉、重合的问题。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以两会合一或两会取一的模式来否定因为企业资产组合形式多样化而带来的职工民主管理模式多样化,最为可取的是根据企业实际,采取一厂一策的办法加以解决,但前提是认真研究各种企业资产组织形式的不同情况。
五、要研究工会工作的多样化与社会化
在相当一段长的时间里,工会工作的领域主要在国有、集体企业,就目前而言,也有相当多的内陆省份,工会工作的主要领域仍是国有集体企业。但在沿海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有了很大发展,在广东是三分天下有其一,十五大之后,由于从理论上认可非公有经济是属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必要的有益补充,所以可以想象十五大之后非公有经济不但在沿海省份,在内陆省份也会有一个很大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走向工会工作的多样化。笔者认为,起码可以从四个方面体现这种多样化。一是以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体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的工会工作,这一领域的工作比较多地承接原有国有集体企业工会工作的优良传统与做法,又加以发展,具有新时期的特色,二是以改制的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为主体的混合型企业的工会工作,这一领域工会工作既有对传统的工会工作的继承,但更多是适应新形势的创新、发展,有许多新问题需要我们去探索解决。三是以外商投资企业与私营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企业的工会工作,这一领域工会工作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而拓展的,有自身的特点,目前相对比较薄弱。四是以党政机关和科教文卫单位为主体的相关事业单位工会工作,这一领域的工会工作要贯彻落实总体思路,较之企业来说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是这些单依不存在一种企业化、契约化、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从理论上阐述工会在其中的主要职责是维护还显得单薄,故应列为另一个模式加以研究,当然,上述四个领域特别是前三个领域的工会工作是互相渗透互有交叉的。但不可置疑的是,它们各自具有鲜明的特点,研充这些特点,把工作机制、活动方式、工作方式等等多样化,会使我们的工作做得更好。
从地域来说,中心城市与中小城市,特别是县区的工会工作也有很大的区别。在中心城市,它容纳的企业很多,上述几种须域的工会工作模式都有。但在小城市、在县区,则恐怕面对的是混合型和非公有制企业为主体,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再沿袭过去的以国有集体企业为主要工作领域的传统模式,已经不行了,这一点,在广东已是事实。
不论是哪个领域的工会工作,也不论工会工作的多样化发展到什么程度,都必须改变过去或目前的工会工作只有内部自我循环的格局,必须实现工会工作的社会化。走向社会化,即调动社会的各种力量来做工会工作,工会工作在社会中竞争,在社会生活、管理中渗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并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当然,社会化与法制化紧密相连。工会的社会化与法制化任重而道远,但千里之行,始于脚下,必须从现在做起,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