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职工对工会的评价分析

正如不少有识之士所指出的那样,当前中国工会最大的危险仍然是脱离职工群众。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制约了工会群众性组织特点的发挥,形成了工会工作目的政治化,工作方式行政化,工作作风机关化,从而使工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大打折扣。

在最近开展的全省工人阶级队伍状况调查中,通过对大量问卷、典型报告及个案访谈材料的综合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职工对工会的评价,呈现出这样三个特点:一是对工会组织总体评价不高,二是对工会组织期望值升高,三是对工会组织的改革呼声强烈。

一、职工对工会组织总体评价不高

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广大职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地要求工会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工会组织的现状与此一时代要求显然不相适应,在很多时候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从而导致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总体评价不高。

从以上三个表格,我们可以初步得出这么几个印象:

1.对工会组织总体评价较好的职工仅占四成左右。

2.高达五成的职工对工会总体评价不高。认为在调处劳动争议时“作用一般”或“作用不大”的分别占39.7%和11.9%,对本单位工会工作状况评价“一般”、“较差”和“很差”的分别占49.1%、4.3%和2.3%。

3.对近年来工会社会地位及其发挥作用情况表示“不清楚”的职工占到16.4%,这对工会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哀。究其原因,一是多年来工会组织不能深入群众,不能为职工排忧解难,从而在职工中缺乏影响力;二是不少企业的工会主席虽在形式上是民主选举,实质上则是委任制,他们开展工作往往只考虑行政的意图,极少考虑和反映职工群众的要求。

二、职工对工会组织的期望值升高

在利益分化中,低收入阶层无疑是改革的受损者。这部分人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正因为如此,尽管广大职工对当今工会组织总体评价不高,似乎有点“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但是,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在现实生活中,职工对工会组织的期望值却还是相当高的。在回答“遇到困难您首先想到找谁解决”这道题时,有30%的职工表示要找工会,而找党组织或单位行政的分别只有9.7%和19.5%。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通过大量的个案访谈资料得到印证。

广州市纺织系统一位下岗女工认为,现在的社会保障及有关政策跟不上,担心过几年退休金会没有着落,她并且盼望广州市能限制使用外来工,希望工会能在这些方面发挥作用。这位女工还尖锐地谈到:企业在生产正常、效益不错的时候,从来想不起工会,现在要破产了,职工饭碗成问题要闹事了,终于有人想起了工会可以搬出来利用一下。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

惠州市一位老工人谈到,工会对有困难又找不到出路的职工,应帮助他们落实工作,稳定他们的思想,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韶关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退休女工也谈到,希望工会组织一能帮助解决她母子俩的吃饭问题,二能帮助解决儿子的学费,三是帮助解决住房困难等等,听起来似乎工会整个就是一个人民政府的化身。但不管怎么说,这些都实实在在反映出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所寄予的殷殷厚望。

三、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的改革呼声强烈

不少个案访谈的当事人不约而同地谈到现在企业里的工会干部在关键时刻往往怕字当头。怕什么呢?怕得罪了行政,没有“官”当。广州某电器厂一位青年技工说,虽然有事的时候也会找找工会,但说老实话,对问题通过工会帮助得到解决信心不足。正是在这种心态下,职工在回答“遇到困难时您首先想到找谁解决”这道题时,选择找工会或找朋友同乡的分别各占30%,也就一点儿也不令人惊奇了。

然而,平心而论,工会干部也有难言的无奈。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法》明确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可见,中国工会的法规地位是很明显的。但不能不承认,工会的实际地位与法规地位存在着较大的距离,工会远没有发挥法律对它在企业中的功能定位,更不用说工会的理论地位了。

客观形势要求工会加快自身改革,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作体制的新格局。尤其是工会干部制度改革,是其中最有决定意义的内容。在这方面,深圳蛇口工业区可以说是成功的典范。在蛇口,企业工会主席全部由职工直接选举,而区工会的专职干部则全部实行聘任制。这就使广大会员真正掌握了选择自己“领袖”的权利,保证把那些真正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并且有能力的人选出来;工会领导机关真正掌握了选择、淘汰专职干部的权利,保证了干部素质适应工作要求,并且使工会内部的竞争机制得以真正形成。最重要的是,由于职工群众掌握了工会主席的“命运”,促使工会干部树立起对职工群众负责的观念,从而为工会工作运行机制的转变、维护职能的强化,以及实现群众化、民主化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基本动力。

其实,不仅《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也明确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然而,在实际操作当中,这些法规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用诸如“党管干部”等理由变相“委任”工会干部,我们认为弊病多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如果对工会这样的群众组织的负责人,也不能按法律规定,而是搞变相的委任制,必然导致工会严重脱离职工群众,成为一个官办机构,最终必将为广大职工所抛弃。这决不是危言耸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