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民工状况调查与分析
几年来,一句“东南西北中,赚钱到广东”,把众多刚从土地上直起腰的农民吸引到广东省各城乡的工厂企业中来。为了了解当前农民工状况,1997年5至8月份,我室以间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形式,对广州、深圳、东莞、江门、中山、韶关和汕头等七个城市中的10个企业进行调查,共发出间卷250份,回收率为97.2%。本调查中男性占54.5%,女性占45.5%;按年龄分,18-25岁占70.9%,26一35岁占25.9%,36-45岁占3.3%;其中70.2%的人未婚,28.9的人已婚,0.8%的人离婚。被调查的10个企业中,有4个国有企业,5个三资企业,1个私营企业。我们的调查结果反映了广东部分企业中农民工的状况。
一、农民工的素质
农民工带着对城镇生活的憧憬走进企业,自认为对目前就业岗位满意的为40.3%,认为一般和不满意的达59.3%。能否找到满意的工作岗位,这和农民工本身素质有很大关系。调查表明,农民工素质不太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文化程度总体较低。56.6%的被调查者是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高中、中专、中技共有38.7%,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4.5%。据1997年广东省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数据,全职工队伍文化程度总体分布为:初中以下占24.5%,中等文化程度占46.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12.1%。(注)与此相比,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在工人阶级队伍中是较低的。
2.技术技能差。进企业前会一门技术的农民工不到一半,占49%。文化程度低,又没有专业技术,这部分农民工只能在苦、累、脏、险和有毒有害的工作岗位工作,得到的报酬也低。
3.法律意识薄弱。在被调查者中,对以下几种法律知道或只知道其中某一部分的比例分别为:《宪法》58.4%,《劳动法》86.0%,《工会法》36.2%,《妇女权益保障法》28.4%,《企业法》17.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61.3%农民工所在单位没有建立和不知道有没有建立劳动调解委员会的占了47.1%;当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只有39.1%的人会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仲裁,24.3%的人会寻求法律援助,其他有的找工会组织帮助,有的找老乡、朋友帮忙,更有小部分人(占5.3%)为保饭碗面忍气吞声。
4.自我保护意识薄弱。被调查的十余家企业中,建立了工伤和职业病补偿制度的有8家。在被调查者中,知道有关伤亡补偿标准规定的只有25.6%,能回答出具体伤亡补偿标准的更是寥寥无儿。从事苦累脏险、有毒有害工作的农民工是较多发生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后,农民工及其家属往往因为不知道如何得到应有的补偿而吃大亏。
二、农民工的思想状况
改革开放十多年后,外出打工在农村人的心目中,已从过去的不务正业,转变为今天的“有能耐,有面子”,大多数人是带着自食其力、学本领或资助家庭的目的,在家庭成员的赞成支持下走上外出打工之路的。进城务工后,农民工因能挣钱养家、学到本领而感到欣慰,认为自己进城务工是正确和得大于失的有81.3%。农民工的思想状况中存在以下几个较为显著的特点:
1.希望长期留在城市成为新市民。被调查者中,进城务工后,不再从事农业劳动的占64.8%,利用工余时间或只在农忙才回乡劳动的占31.4%,虽然仍有75.7%的农民工责任田保留由家人耕种,但农民工与农业劳动的联系实际上已大大削弱了。城乡的贫富悬殊极大刺激了农民工,55.2%的农民工想争取长期留在城市成为新市民。
2.思乡是最大的苦恼。农民工大多年纪较轻,且多为单身,即使已婚的人,也只有30.7%的人与配偶孩子一起出来。所以农民工基本上是孤身在外。他们住的是企业的集体公房,一天劳动下来疲惫不堪。每到节假日,紧张的神经松懈下来,超过70%的人因思念亲人面苦|恼,所以找老乡便成为最普遍的休假方式。
3.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技术水平。被调查者中,86%的人以读书看报度过业余时间,而52.5%的人更是通过各类培训班的学习来提离自己的技术技能,在流动性大的前提下,通过提高自身素质,农民工希望能找到更好的工作,并懂得如何更好的保护自己。
农民工最迫切希望政府、企业帮助解决的问题依次为:实行就业岗位的平等竞争,统一合理收取各项管理费用,有人为农民工说话办事,实行同工同酬,关心生活,实施教育培训,按时发放工资等,都是农民工没法通过自身努力来解决的。
三、农民工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发映出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四方面:
1.部分劳动合同不在农民工手中。调查结果显示有84.9%的农民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绝大部分为一年和两年。但是,7.6%的农民工手中并没有已订立的合同文本,有些订立了合同的农民工连合同条款都不知道。现有的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用人单位(国有企业除外)并没有将多大心思放在稳定员工中的农民工队伍上来。农民工势单力薄,用人单位动辄以辞退相威胁。由于近半数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经过劳动部门的鉴证,很多合同只是单方面维护企业利益,在合同中强制规定一些不合法的条文,如必须加班,不得休假必须做够多长时间才能取回押金等,签订这样的劳动合同并不能成为农民工争取劳动生活正当权利的依据。
2.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善。近年来,因劳动保护不完善给企业和员工带来重大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调查中22.6%的农民工回答自己单位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31.5%的人回答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没有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单位和个人参加工伤保险的有84.8%,参加医疗保险的只有51%。企业招用农民工,通过这种方法降低成本,却以农民工发生事故可能性加大和得不到社会保险作为代价。
3.劳动定额普遍过高。59.5%的被调查者回答,按现行的劳动定额,需要加班加点才能完成任务,有时一天加班要达四小时。22.4%被查的农民工即使延长工时或节日安排工作,也得不到更高的工资报酬。劳动定额的确5.应该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通过努力工作能够完成的,过高的劳动定额不能促进和患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反而成为强制性加班。经常性的加班,必定使劳动者过度疲劳,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生产。劳动时间过长,单位时间劳动报酬不合理,事实上是对农民工的严重剥削。
四、对农民工问题的几点思考
由于我省对外来工的管理体制不完善,没法对其数量进行较准确的统计。事实上,农民工以其数量优势为城镇经济建设补充了大量的劳动力,成为城镇经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如何更好地将农民工组织、管理起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我们作如下几点思考:
1.畅通渠道,法定管理。农民工大多通过亲友介绍或用人单位直接到乡里招工而进入企业,办理外出务工许可证,城镇劳务许可证,暂住户口证,用人单位收取押金和其他各种管理费用,名目繁多且不规范、不统一,成为农民工的沉重负担。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完善务工制度,有计划的引进农民工,制定合理统一的收费标准,对农民工更好地进行管理,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2.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对进入城镇后的农民工有组织地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搞好岗前培训及生产技能培训。同时,对企业各个层次的管理者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加强法律意识,减少违法侵权现象的发生。
3.制定适合外来工(包括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办法。农民工流动性大,服务期限短的特点与现有的社会保险办法不适应,特别在养老保险方面。应使单位交纳的保险费用直接与农民工个人挂钩,农民工流动时,已交纳的保险金及档案能跟着走,到该享受保险的福利时依法享受。
4.加强工会的维护职能。被调查的农民工中,65.3%的人参加了工会,未参加和想参加的占33.8%,不想参的只有0.8%。但是,农民工中,只有41.3%的农民工得到过工会的帮助,只有20.6%的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想到找工会组织。这说明工会对农民工的关注不够。农民工希望政府和单位解决的问题中,排在第三位的就是有人为农民工说话办事,这是农民工对工会的需要和呼唤,也是工会应负起的责任。各级工会应调整态度,抛弃成见,从维权入手,将更多的农民工吸纳到工会组织中来。这本身也是工会职能和地位巩固的过程。
(执笔:潘天豪 沈寒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