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基本立场(态度)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股份合作制是中央明确肯定和鼓励并在实践中比较普通采用的国有小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对于这样一种人民群众在改革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目前社会的各个方面还处在相对滞后的状态。这样的相对滞后是正常的。所谓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立法和政策性文件的规范上,也正是由于缺乏这样的法律或政策规范,工会工作在企业改制中同祥处在相对滞后的状况。因此,认真研究工会在国有小企业(含集体企业下同)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立场或态度,有若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若干问题的基本立场

1、关于股权设置——应当坚持相对均衡。尽管各个不同的单位或经济学家、政府官员等等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特征有种种不同的描述概括,但无不把企业职工全员相对均衡持段作为其首要的基本特征,因为在实践中确实强调企业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资入股成为企业的出资者,又是企业的劳动者,以此构成既吸收了股份制的筹资方式,又保持了合作制中股东参加劳动的特征。

在实践中有这么一种情况,为了防止“股份大锅饭”而挫伤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也为了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在股份设置时采取了按经营者、中层管理者、一般职工等若干层次来设置不同的股份,对此,大多数职工是理解和受的。工会在此过程中不应强调股权设置的绝对均衡而应坚相对均衡,应当有差别,但在比例上,经营管理层次人员持有股权总数不应超过职工持有股权的总数,否则,股份合作的性质容易改变,就不成为合作制企业了。

在股权设置上还要注意是否每个职工都应入股问题。从股份合作制企业资金形成的方式看,是由劳动者全体入股聚集或形成企业运行所需的大部份资本;这样,企业职工具备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从而实现资本与劳动的直接结合。因而,全体职工入股持股是理所当然的,不能把要求职工入股批评指责为“强迫入股”,“持股上岗”。个别职工由于经济上的原因不能入股可以特殊处理,可以采取记帐或其他办法保留其入股持股的权利,如果有相当数量的职工不入般持股,恐怕就不能称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了,就应考虑实行其它形式的企业改制。

2、关于是否设立集体股(国家股)——可以,但不应成为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必备条件。有的工会干部以为股份合作制如果不设立集体股,就不能认定其有公有制的性质,这是不对的。笔者认为,对于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来说,完全可以不设置集体股(国家股),这并不影响对其合作经济性质的认定。但原有的国有企业敌制为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过渡,设置集体股(国家股)是可行的,尽管这种集体股(国家股)还很难人格化,到头来还是表面上的人人都有份而实际上人人都没份。这是因为原来的国有企业还有一定的资产存量,如果经过过合理的产权界定,又经过科学、公正的评估,原有的围有资产存量不能采取出售、出租的形式采处置,就可以采取设置集体股(国家股)来处理,并应在企业章程上对集体股(国家股)的取益分配作出明确规定。

3、关于民主管理——应坚持民主选举厂长(经理)和实行民主管理,不少文章及专家论及股份合作制时都只是说要实行民主管理,而对民主选举厂长(经理)则避而不论。从严格意义上说,实行民主管理与实行民主选举厂长(经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实行民生管理,一般是将在经营者主导和领导下对企业生产经营实行的民主参与。实行民主选举厂长(经理),则是企业经营者的产生方式,两者不能混合而应同时坚持。

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实现了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直授结合,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者,简化企业治理机构,由出资者直接选择,即选举厂长(经理)或为可能。更由于段份合作制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因此,由职工股东大会用一人一票制选举厂长(经理),厂长(经理)向职工投东大会负责是顺理成章的事。

在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通过设立量事会、监事会,这样更能体现其合作性。至于民主管理的其它形式,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加以选择。

职工民主选举厂长(经理)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主要权利表现是麦决权,考虑到设份设置的差距等因素,工会应在一股一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与一人一票相结合这三种方式中坚指一人一票制。如实行一股一票与一人一票相结合,应以一人一票为前提,然后按股份加权分配一些表决权给予拥有较多股份的职工,使之较好地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利。如果在段份设置有差距的情况下实行一股一票,则容易在企业内部造成股份多与少的对立以至利益分化,这是应该避免的。

应当指出的是,职工参与民主决策(包括选举厂长等)和民主管理,主要表现为参与重大决策的表决而不是参与企业的直接经营。应当坚持实现原始(或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

4、关于按劳分配为主还是按资分配为主——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或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作为一般原则,既适用于社会的分配和许多类型企业的内部分配,同样适用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分配。

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既要体现股份制按资分配的原则,更要体现合作制的按劳分配原则。应当看到,企业的利润主要是职工的活劳动创造的,即劳动合作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发挥着主要的作用,资本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处于从属的地位,因此,股份合作企业应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具体分配比例应由企业职工股东大会确定。而且坚持这样做,对那些确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入股持段的职工才是公平的。

5、关于集体股的收益分配——应坚持统筹策顾的方针。上面已经谈到因要解决国有资产存量的问题可设置集体股(国家股)。对此,工会对其收益要有鲜明的立场:(1)对企业原有的国有或集体资产可以评估后出售或出租给职工,也可以设立集体股(国家股)享受收益。(2)出售国有或集体资产所有资金,应首先用于支付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安置、分流下岗职工的费用。(3)应合理界定产权,尤其是集体企业。设置了集体股(国家股)就有收益分配问题:一是按劳分配;二是用于增资扩股;三是用于补充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四是用于照顾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因为离退休职工也是原来企业资产的创造者,就目前情况看,把一部份集体股收益用于他们身上也是合情合理的。

6、关于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应坚持不争论,敢闯敢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确立的态度。过去对股份合作制的争论是公有还是私有,这个问题党的十五大已经解决。但对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还有不同的看法,比如有人认为其只是一种过渡性企业组织形式,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一种不规范的企业组织形式,将来会分化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也有意见认为其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是改革实践产生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等等。对此,工会应当坚持这样的态度:一是不争论,按照敢闯敢试的方针肯定和大力支持一部分国有企业转制为股份合作企业;二是加强调查研究,推动立法机构在法律上给予明确的法律地位;三是从工会的角度,探索股份合作制的有关理论问题,从而促进明确其法律地位。

(作者是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